作者:朱香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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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差别杀人者的心理动机

 

6月28日,上海发生了一起“无差别杀人犯罪案”,一名男子持菜刀砍伤3名男童及1名女性家长,其中两名男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警方调查,该男子是因生活窘迫产生报复社会念头,进而行凶。

“无差别杀人”这一概念最早由日本学者提出。中国公安大学教授张小虎认为,无差别杀人犯罪是指并无犯罪组织依托的行为人,出于较为明显的不满情绪,针对不特定的被害对象,采取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手段,肆意杀害无辜他人,造成一定社会惊恐的刑事违法行为。

这类犯罪有几个显著的特点。首先,行为人与被害人并无直接利害冲突,多数起因于某种社会矛盾的激化,或者行为人自认处于极度窘迫或不利的社会地位,而将心中的焦虑与怨恨转嫁至整个社会,以残害无辜制造社会影响来宣泄自己的紧张与不满情绪;犯罪行为对象并没有个别专注的目标,而是针对不特定的他人,有时也会针对某种类型的人,比如校园学生、儿童等;而且行为人往往是选择人多拥挤的闹市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在众目睽睽之下,毫不掩饰地实施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最可怕之处在于,它的犯罪动机不易被人理解,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虽然罪犯对社会的不满有具体事件作为指向,但他们的行为并不仅仅针对这些冲突事件本身。

“无差别杀人犯罪”在全球各地均有发生。因此,公众非常关心,到底是什么原因制造了这些凶手。

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犯罪心理学家认为,有一部分案件的确与行为人的人格特征存在一定关系,他们的表现为偏执、冲动、报复性强、内心封闭、社会交往能力差等。但很多情况下,他们平时是拥有正常人格特征的人,也没有犯罪前科,完全无法被识别。

就犯罪者个体而言,他们的共性是伦理道德的失守,在逆境中个体缺乏抵抗压力、快速自我调整的能力。当面对危机时缺乏较强的自我认识、自我调节以及自我控制的能力。任何社会都存在碰撞和矛盾,他们自认为所处的极度窘迫或不利的社会地位并不客观,很多时候是被夸大的。

由于“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突发性太强,对它的预防和处置是个世界性难题。尽管不存在完美的解决方案,仅从防御的角度,我们可以做的,一方面是要建立基层社会的心理危机干预体系,为心理脆弱的群体提供社会支持,给出有效的心理危机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专家也提出,必须保持老百姓利益诉求渠道的畅通,使社会矛盾有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朱香)

《中国科学报》 (2018-07-13 第3版 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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