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金波 包万平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11-6-28 9: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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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波 包万平: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大学民主决策良方?
 
□李金波 包万平
 
最近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高校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意见》强调,为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决策。
 
不难看出,该文件暗含的一个大前提就是,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不会犯错,能顾全大局,是杜绝个人专断、保证决策科学民主的良方。但是,我国科层文化在国人的骨髓中流传了几千年,在我们的文化基因里,领导是权威的。大学也不例外,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传统里,大学领导似乎少了几分知识分子的风骨,他们的思维方式与政府里的“官老爷”靠拢,依然是职位高者说了算,哪怕是在进行集体决策的时候。而且按照该文件要求的“会议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情况下,党委书记或校长的意思就代表着领导班子的意见。在决策过程中,一旦职位高的领导透露了个人意见,其他人即使持不同意见,也会按照高级领导的意图来投票。
 
另外,我国大学的领导都是上级政府任命的,这样就很难避免大学领导们把学校当成官场,并且按照官场上的思维进行决策,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些校长们要对上负责,听“上面”的话,他们经常头痛的事情是什么时候被提拔、怎么样可以升官等等,在这样的功利目标下,很难说领导班子是基于全体师生利益和大学的发展命运而作出的决策。再者,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中,没有教师和学生什么事儿,不过,令人欣慰的是在这个文件中还提了一句“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按道理,大学真正的主人是教师和学生,学校的重大决策应由他们主导,而不是学校领导班子,这样做纯粹是本末倒置。所以,笔者认为,在大学里推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是借助民主集中制的名义变相加强大学的行政化,客观上讲,这样的集体决策已变得有名无实,现实运作中也出现了不少集体决策造就的“冤假错案”。这样的决策毫无价值,没有任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对大学的发展也毫无益处。
 
严格意义上,大学与政府的不同就在于,大学是一个学术机构,是培养人才的地方。在学校里,行政权力要服从和服务于学术权力,学术权力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大学的本质所决定的。为了防止行政权力膨胀,保障大学的学术权力不被侵蚀,世界一流大学的重大事项一般都是由教授委员会(有的大学也称为学术委员会、评议会等)进行决策的,教授委员会是一个统称,其成员并不都是教授,而是由教师、学生、行政人员、校外人员等按照一定比例组成的。其成员的广泛性,既保障了大学的学术性,也调动了校内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样就可以在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从而防止个别人的专断和权力的滥用,保障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当然,为了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保障各方面的利益,这些成员并不是上级任命或委派的,而是从最广泛的师生员工当中推选出来的。在欧美诸如牛津、剑桥等的一些世界高水平大学里,教授委员会的力量非常强大,大学行政领导拥有的主要是服务的义务,而不是权力。香港科技大学在短短十几年内,能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大学,主要靠的也是教授委员会的独特作用,用该校李稻葵等教授的话说就是“不要让行政人员专权,更不能让政府官员独断”。
 
蔡元培发现欧美大学之所以杰出,是因为民主办学的教授治校体制,他认为:“一切校务都有校长与学监主任、庶务主任少数人办理,并学长也没有与闻的,我以为不妥,所以第一步组织评议会,给多数教授的代表决议立法方面的事。”于是他着手创建了评议会(教授委员会),这个评议会是当时北大的最高权力机构,学校重大事项由评议会通过才能付诸实行,就这样,蔡元培把一个官僚气息浓厚的旧北大改造成为充满民主气息的新式大学。后来,为反对官僚政客控制学校,提高清华的学术地位,罗家伦等人在清华深入推进评议会、教授会制,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抗战时期的西南联大也采用评议会、教授会模式,当时教授们负责开会决策,梅贻琦作为校长负责给教授们搬凳子、倒开水,做好服务员的工作,做好决策的执行工作。可见,大学要办出一流水平,还得靠教授委员会约束大学行政化。
 
当前,我们为了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办出一批世界一流的高水平大学,国家下了很大的功夫,投了很多的钱,但令人遗憾的是,效果并不理想,有的在原地踏步,有的甚至还在倒退。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这些以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制为代表的不合理的管理体制。因此,笔者认为当前需要做的就是:第一,扩大教授委员会的职能,还原教授委员会的权力,让教授委员会在包括“三重一大”等事项在内的学校重大领域具有决策权;第二,建立健全以教授委员会为核心的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细化决策项目,明确决策责任,确保教授委员会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第三,在适当的时候修改教育法律,让教授委员会成为大学最高决策机构,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大学管理机制。
 
《科学时报》 (2011-06-28 B1 大学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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