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大学的历史经验和世界大学的普遍原则,国家应该相信我国的大学教师能够与国外大学的教师一样,有能力管好大学。
大学在国家“不管”时,发挥的意义和作用会更大。
为什么在我们目力所及,有那么多比我国高考合理的方式和方法,我们为什么不像引进外国经济制度那样,“拿来”就用,而是固执地坚持连自己都承认有问题的高考方式呢。
■针对高考方式的改革或许必要,但在整体教育体制没有根本变革的情况下,所改革的只能是一些技术性层次上的问题,而根本无法解决教育深层次的“应试教育”和“工具性”问题。
■与其在高考技术问题上耗费工夫,不如在基础性的教育制度问题上“解放思想”,让全国涌现10个、20个,甚至100个北大、清华,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名副其实的大学。同时,通过体制改革,使北大、清华等高校不仅仅只是一种来源于历史的名校符号,不是依靠国家重点支持出来的“花瓶”,而成为能引领社会风气的、名副其实的名牌大学。
王长乐
生于1952年7月,陕西华县人,江苏大学教育学研究所所长,教育学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为教育机制理论及大学理论。
□王长乐
前段时间,由“北约”、“华约”、“工盟”横空出世所导致的高校自主招生“生源争夺战”引起的又一轮关于高考问题的争论,已经在许多媒体上展开。中国的高考该怎么办、中国的教育该怎么办也再次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对此笔者以为,极少数高校的自主招生制度改革,无助于中国教育的整体性进步。与其在高考技术问题上耗费工夫,不如下决心解决基础性的教育制度问题,支持和激励大学整体品质提高,让全国涌现10个、20个,甚至100个北大、清华,为学生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另外,进行实实在在的大学体制改革,调整传统的带有计划经济特征的大学投资政策,促进高教领域中形成能够使大学整体保持活力的竞争机制和行业规则,使北大、清华等高校不仅仅只是一种来源于历史的名校符号,而成为完全基于自身品格和精神的、能够在维护社会理性精神中起主导作用的、具有引领社会文明风气的、名副其实的名牌大学,为我国高等教育的真正进步发挥作用。
较早之前,北大11名教授建议的“高考成绩+专家面试”高考模式曾在媒体上引起过广泛的讨论。支持者认为,该建议“理透、情切”,抓住了高考问题的要害,为高考回复本位、大学回复本性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反对者则认为该模式缺乏现实性,既对教育落后地区学生不公平,又无法抵御权势力量的干预,根本无法达到保证教育公平的目的。纵观双方的观点,笔者以为都有道理,但亦有缺陷。
其中反对者的立足点使人对高考问题难免悲观:因为一是该观点所依据的高考及教育问题,既是教育领域中实实在在存在的问题,也是我国教育长期积重难返、根深蒂固的问题,其根源既涉及教育体制和思想,又涉及政治体制和文化传统,是教育自身根本没有力量解决的。二是该观点的主张者们并没有提出一个新的高考问题解决方案,他们的基本思想并不是要“立新”,而是反对缺乏理论依据的乱改。当然,这在目前的理论研究中,也是难能可贵的。只是这样一来,中国的高考怎么办,其弊端还要延续多长时间,让人难免惆怅。
与反对者的立场相反,主张者的立足点则使人感觉过于乐观:因为我国的高考,正如已故的思想者余虹所言:“由高考所指的受教育的自然权利是由某个绝对权力来定生死的,这乃是‘77’级这一历史事件最为隐秘的意义。”(余虹:《命运七七》,《南方周末》2007年6月20日~22日)当然也是现实高考制度最为纠结的问题。不然,为什么在我们目力所及,有那么多比我国高考合理的方式和方法,我们为什么不像引进外国经济制度那样,“拿来”就用,而是固执地坚持连自己都承认有问题的高考方式呢。这样的高考方式,既让普通教育不得安宁,也让高等教育非常别扭,还被社会各界不断批评。
这样的现象其所以能够延续,显然是因为在我国现实的教育环境中,教育界内部的任何卓有成效的改革,都很难挡得住教育界外部的一个会议决议、领导讲话、“国家政策”的否决或冲击,以至于功亏一篑。比如:起始于1985年的高校体制改革,曾耗费了教育家们多少心血和努力,然而在上世纪80年代末的某一天,却悄悄地“戛然而止”了。所以,在我国政治体制和教育体制没有根本改观的条件下,任何盲目乐观的期待都是应该谨慎的。
审视争论双方的问题,笔者以为其关键是没有跳出既有的高考思维逻辑,所思皆为在现体制下进行高考改革的问题。但由于高考的问题,实际上正是现行教育体制的问题,思考若不跳出现行体制的框架,其想法只能是治标之策,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高考问题。这种思维方法与“治河”中的“加高、加宽堤坝”思路一样,是一种不思根本消除问题、只是被动应对问题的思维方式。试想,这样的高考方式,能解决普通教育中的应试教育问题吗?能改变高校中的“养鸡场”教育生态、“职业性”教育文化吗?能促进高校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理性的行业规则吗?能促进高校培育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调整的内部健康力量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这样的思维方式,无助于高考弊端的根本解决,最多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延缓高考的问题。退一步说,这些方法即使能解决高考问题,也只是解决了极少数有自主招生权高校的自主招生问题,它们的非自主招生部分,特别是其他绝大部分没有自主招生权高校的招生问题怎么办?这显然是一个涉及高校教育生态品质及高校权利平等的大问题,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基础和根本问题。
事实上,许多学者的研究都表明,我国高考或大学的问题,显然不是单纯或独立的教育问题,而是与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教育体制、教师素养相关,甚至与社会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相关的系统性问题,因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策略,不能是那种解决具体问题的技术性、工具性思路,而应该是一种基础性、根本性、系统性思路。所以,笔者以为,与其高堤宽坝,不如浚河导流。与其全国学生去争一个“北大”或“清华”,不如积极改革教育体制,支持教育家们创办出更多的“北大”、“清华”,从根本上解决高考问题。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长期存在的高考误区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许多教师和学生的“北大”、“清华”情结。然而,如果对我国大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理性分析,人们则会发现这种情结反映的并非是一种对高深学问或优良品格的向往,而是一种“学而优则利”意识的折射。亦即人们注重的并非是这两所大学对学生精神和品格的超级熏陶,或对学生学养和见识的超级训练,而是这两所大学所带给当事人的超级知识光环,以及与此相连的超级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
毋庸置疑,这样的效应将在相当长时期内会有作用,也会成为高考的一个重要精神支柱,但是,我们不得不诚实地承认,这样的效应对一个国家而言,是不健康的,是不宜倡导和延续的。
从近年来发生在国内一些著名高校中的重大事件,以及这些高校的领导者昭示的办学宗旨来看,从北大人事制度改革的“无疾而终”、清华特聘教授陈丹青辞职等事件所反映的大学内部问题来看,如今的“北大”、“清华”等名校,在本质上也是一种行政化了的高校,其人格化的体现,并非是理应作为教育主体的教师和学生的意志,而是学校领导层人员的意志(当然,全国所有的高校都是一样的)。教师和学生都是学校各种规章制度的被动执行者,而不是制定者或参与者。在这些高校中,教师们是不会有“教授就是大学”的自豪感,也不会有蔡元培礼请陈独秀和梁漱溟、梅贻琦声称是“为教授搬凳子”的佳话和故事的。有的只是“张鸣事件”、“ 邹恒甫事件”、“贺卫方拒招研究生事件”等令人费解的事情。
一个教师和学生缺乏话语权、教师和学生精神和品格暧昧、势利的高校,其名何来?所以,它们头上的光环在某种意义上只是一个历史符号,亦即这些高校只是理论上的名校,条件方面的名校,而非教育精神和教育品格方面的名校,非教育境界和教育信念方面的名校。试看在这些年的教育是非争辩中,“两校”及其他名校们有过些许的令人尊敬的表现吗?
所以,笔者以为高考问题的解决之道是应该考虑更换一种思路,亦即不是从如何改革高考的角度,而是从提高大学品质的角度来考虑解决高考问题,也就是从教育体制改革的角度来思考解决高考问题。这种思路的基本路线是:改革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变政府管理为大学内部自我管理(世界大学普遍规律中的“大学自治”),让教育家办学成为一种现实。通过教育家办学,改变国家主导教育的逻辑(国家主导只能使教育更加工具化,降低教育的意义和价值),让教育真正按教育的规律运行,实现教育的理性和良性活动。我国多年来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对宽松的教育理论研究环境,也为社会积聚了一些对教育事业有抱负、有理想的教育家,他们完全可以在新的大学制度环境中施展才华。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让教育家独立自主办学的理论,是我国近年来思想解放的重要成果,也是从总理到学者的社会共识。在我国民间社会中,是存在着许多类似于朱清时、刘道玉、张楚廷、朱九思那样的教育家的。只是以我国目前的大学校长选拔机制,他们肯定是不会被选中的,所以需要教育决策层解放思想,积极推进教育体制改革,让这些教育家能够有机会为我国的大学进步发挥作用。同时,还应该打破现行的教育投资向“好”高校集中的观念和做法,借鉴日本政府资助大学的方式:学校越小,学生越少,单个学生资助的教育经费越多。亦即教育投资不是促使大学越大越好,而是让其大小得当。以便让一些偏远地区的大学,一些规模小的大学,在教育家们的努力下,也能够成为名牌大学。使所有大学都有向前进的动力,都有成为名牌大学的理想和愿望,从根本上解决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问题。
显而易见,相对于直接的高考改革而言,这是一种“釜底抽薪”的办法,是一种超越了高考技术性改革、从基础性的角度改革高等教育体制的思路。要实现这样的改革和发展,需要国家在教育认识、教育政策、教育法律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对此,笔者建议如下。
1.在国家高层的理论学习活动中,进行关于教育体制改革问题的学习和讨论,以形成国家决策层对教育和大学制度改革的共识。
由于受传统的意识形态的影响,我国政府与社会长期视大学为实现社会某些要素目的的工具,并相应地将其组织性质定性为隶属于政府的准行政机构。为充分发挥大学对社会和国家进步的引领意义,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大学的性质和宗旨。
在理性认识大学与政府关系的问题上,德国教育家洪堡当年劝解德国皇帝威廉三世下放大学自主权的话,对我国理智地确定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有比较合理的借鉴意义。他说:“国家在整体上不应该就其利益直接所关系者要求于大学,而应抱定这样的信念,大学尚若实现其目标,同时也实现了,而且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了国家的目标,由此而带来的收效之大和影响之广,远非国家之力所及。”洪堡之语的意思为,大学是一个自洽性的学术和教育机构,其活动的目的和动力,完全来自于该机构内部要素对自己社会责任和教育使命的自觉体认,而不依赖于大学外部任何社会要素的赋予,大学内部具有自治的能力和传统。
大学在国家“不管”时,发挥的意义和作用会更大。因而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大学的基本政策是“支持而不控制”。对此,我国现代大学一百多年的历史,也给予了有力的支持。在上个世纪的前半期,我国大学其所以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达到了与世界先进大学同步的水平,其根本原因就是当时政府对大学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态度,使大学有了比较充裕的自主活动空间,从而才有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西南联大、浙江大学等高校的辉煌历史。基于我国大学的历史经验和世界大学的普遍原则,国家应该相信我国的大学教师能够与国外大学的教师一样,有能力管好大学,实现“大学自治”和“教授治校”。在实行“大学自治”和“教授治校”的高校中,大学可以为国家提供更多的高级人才和科学、文化成果,可以作出比国家严格管理时期更大的文化和教育贡献。为此,按世界大学的普通规则为大学放权,让大学在自主管理中自然地发展壮大,应该成为决策层的共识。
2.在尽量早的时期召开全国教育大会,形成全社会的教育共识。
我国以往的全国性教育工作会议,基本上都是以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级领导会议精神”、“国家领导人关于教育问题讲话”等“上情下达”形式的会议。这些会议所表达的教育思想和要求,可以说都是“国家”的教育意愿和需要,缺乏体现教育本性和教育规律的意蕴。在国家明确要重视教育的相当长时期内,却没有召开过以教育家、教育理论研究工作者、教育实践工作者为对象的,以收集社会或民间教育意见的、类似于“全国科学大会”、“全国文联或作协大会”那样的反映“本行业人员”意愿的“全国教育大会”,造成在教育问题上的“人治”现象。为推动我国教育的实质性进步,笔者建议在尽量早的时期内召开类似于“全国科学大会”、“全国文联或作协大会”那样的,由从事和研究教育的教师和学者代表参加的“全国教育大会”,集聚全社会的聪明和智慧,研究教育及大学发展的良策,以形成在教育、大学、高考等问题上的社会共识,为教育体制的全面和深入改革创造条件。为保证大会的效果,参会者可由四部分人员组成: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代表、教育学者和教育家代表、政府教育机构代表、社会贤达和知名人士。“全国教育大会”可以充分反映教育及社会各方面的教育意愿和要求,凝聚社会各方面的意志和力量,形成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我国过去的“恢复高考制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等举措其所以能够深入人心,就是因为体现了人民意愿。国家关于大学的决策也是一样,只要体现了人民意愿,所有问题都比较容易解决。
3.按照我国的宪法精神修改既有的教育法律,使《教育法》在体现教育规律和教育本性方面具有令人信服的合理性,具有“一揽子”解决教育问题的功能和效应,为教育体制改革提供法律基础。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主要有《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基本上都是在特定时期制定的,虽然在过去的岁月里曾经发挥过许多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其制定主体为教育行政机构,因而其内容具有比较明显的时期性、权宜性、社会性特征。其精神意蕴中过强的政治性倾向,使教育的自然性、自主性权利被弱化,造成教育法与教育要素、主要是教师和学生的精神隔膜。这种法律的社会效应是,教育工作者对教育法的信任、依赖、应用程度远低于消费者对消费法的依赖和运用程度。另外,教育现实中的“以政策治教”、“以会议精神治教”、“以领导讲话治教”等现象,也削弱了教育法的权威和意义。因此,通过修订教育法而树立教育法的权威,应该是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仔细审视我国大学发展中的问题,可见其解决方法在理论甚至法律上都没有难度,关键是人们的态度问题。因为人们要求的按照世界大学普遍规则实行“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大学自治”制度等问题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的宪法中都有规定。我国大学制度改革中的所有难题,都可以在宪法的框架中得到解决。所以,按照宪法精神和教育本性制定教育法,而不是按照政治需要或社会的时期性任务制定教育法,是我们在教育立法中应该解决的一个基本的认识问题。
事实上,我们在许多时候承认的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距,实际上就是我们在对自然和社会规律尊重、遵循时,所难以割舍的功利性或工具性诉求。为此,我们需要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改变将教育及大学看成是实现政治、经济、文化需要工具的观念,相信教育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活动,并且坚持为社会和国家文明、进步服务的方向。同时相信教育只有在遵循自己本性“自由”活动的时候,才能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更高层次、更多价值的服务。因此,尊重教育的自主性和自主权,让教育完全独立地决定自己的事务,应该是我们在建设现代化国家时应有的境界和认识。二是有些学者的研究表明,我国教育领域中的一些改革活动其所以难以推动或者在过程中变形,是由于一些有权力影响教育改革的人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和算计所致。因而在国家的决策层次上,应该坚决地与社会上的既得利益集团切割,不要让他们的经济利益绑架了国家的教育事业。
4.调整国家管理教育的基本思想和思路,坚持“依法治教”的原则,促进能够充分焕发教育活力的多样化教育制度和教育生态的形成。
在国家管理大学方面,有三个原则必须明确。
一是应该冷静地理解蔡元培先生关于“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的话,清晰地认识大学是一个专门的学术和教育机构,而不能是一个政治机构,也不能是混合行政机构、政治机构、经济机构等各种目标和规则的“事业单位”。
我们多年的误会就是将大学当成可以随意指拨的工具,许多对大学拥有话语权的机构都可以向大学发号施令。比如:有些城市的“文明办”居然要求本市的大学停课打扫卫生,以迎接“上级”的“文明城市”检查。我国在大学问题上的许多不合时宜的举措,皆源自于这样的逻辑和机制。
二是在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方面,应该摒弃谁所有、谁主管的经济性逻辑(事实上,大学的政府所有是不符合教育和文化逻辑的,教育和文化等精神性活动在其活动性质上,是不应该有所有者的),借鉴世界各国的做法:“为大学提供经费,但不干预大学的具体事务,由大学人自行管理”,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国家只须依据法律对大学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保证其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可以了。
国内外大学发展的经验都证明,大学在国家“不管”或“少管”情况下,完全可以产生出更大的社会效益和教育意义,关键是国家管理大学的境界要具备这样的水平。
三是现代国家的“有限责任政府”原则,启示政府应该从许多具体的社会事务中退出,这无疑也包括教育。所以,政府应该摒弃以往的直接建设大学和支持大学“垄断”的“重点支持”政策,中止各种“重点支持”的举措。
一方面,这些政策于法无据:如果所有高校按照《高等教育法》均为“独立法人”的话,国家的这种做法就涉嫌“高校歧视”。同样,目前的“部分高校自主招生”政策,也涉嫌对其他高校的“权利歧视”。
另一方面,国家中止对“重点大学”的“重点资助”,未必会影响这些大学的实质性进步。因为这些大学的实质性进步,并非是由充足的经费决定的。西南联大在经费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却对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历史表明,经费与大学发展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关键是看大学在什么样的思想支配下活动,以及大学由谁来办,怎么办。
退一步说,即使有影响,以极少数大学的停滞来换取大部分大学的发展,所产生的教育和文化效应,对国家而言也是利大于弊的。何况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中,“重点大学”还是占有先天优势的,是会出现更多的“北大”、“清华”、“浙大”、“南大”的。大学在竞争中所形成的内在活力,是能够引导大学持续发展的。其所形成的“行业规则”,是任何大学管制都无法产生的,对于我国的大学发展具有奠基性意义。
政府在支持和保护大学按照教育、学术机构的逻辑活动方面,帮助大学形成多样化教育生态方面,亦有许多国内外的现成经验可以学习。比如:在国内,就有对我国社会作出巨大文化和科学贡献的西南联大的治校经验、浙江大学治校经验等传统可以继承和发扬。在国外,美国最高法院否决的“包括华盛顿总统在内的五位国会议员所提出的建设美国国家级大学提案”的举措,就保证了美国大学自由的竞争环境,奠定了美国大学繁荣的基础。这样的国际经验,也完全可以成为我们学习的思路。
为了使大学不致成为一种保守性机构,永远充满活力和保持进取的精神,国家可以在大学管理中引入“破产”和“淘汰”制度,以激发大学人关注大学的活动和发展。在大学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方面,可以先从已有相当民意基础的大学校长民主选举开始,由教授会或教代会直接选举大学校长,以活跃大学中的气氛。在“以法治教”方面,笔者以为通过立法保证教师的经济待遇,促进大学如复旦大学前校长杨福家所言,将90%的经费用于教师和学生(此为大学经费使用的方向,具体比例可以因地制宜),真正实现大学的“以人为本”,形成大学的良性制度和文化生态。大学活动和发展中的问题解决了,大学的品质提高了,大学多样化的生态形成了,作为大学招生的应试教育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长期困扰教育的应试教育问题也会自然地解决,国家的教育希望也自然令人期待,值得期待。
《科学时报》 (2011-2-10 A3 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