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3·15”期间,在报纸上又看到了消失已久的“中国个人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同时还看到了一个“新王海”。“新王海”本名黄志宏,也是一位个人职业打假者,只不过他发明的打假方式与王海不同。王海式打假是人们熟知的“购假索赔”,即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一赔二”的规定大量购进假商品然后找商家索赔。黄志宏式打假则是“购真讼赔”, 其要点是先找到有虚假宣传内容的商品广告,再大量购进广告推销的真实商品,然后依据我国有关法规起诉搞虚假宣传的制造商,以求法院判令制造商加倍赔付。
尽管黄志宏与王海的个人打假方式明显不同,可受到的非议却差不多。据说2000年时王海之所以宣布退出购假索赔,就是与若干著名学者断言“购假索赔是以怨报怨,不是解决造假问题的根本方法”有关。而黄志宏式打假如今也被一些专家批评为:“是在用不诚信的方式打击不诚信的行为。”
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如果当年王海真是因“名不正”消匿江湖,那现在还有些得志的黄志宏迟早也会步王海的后尘。可是在我看来,并不是王海们“名不正”,而是那些所谓的专家学者“言不顺”。
何谓“以怨报怨”?
如果是指“以怨恨对怨恨”,那用于王海显然不成立。因在王海知假购假之前,他本人并没被卖假货的商家欺骗过而心生怨恨,是故王海不是借打假泄私愤。
如果是指“以不当行为报复不当行为”或“用不诚信的方式打击不诚信的行为”,那也不对。首先,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准知假购假。既如此,知假购假就是法理上的正当可做之事。其次,不违法的正当可做之事如果损害了他人的正当利益,属于虽合法但不合伦理,如骂人、说谎之类就是这样,可王海购假索赔损害的并不是商家的正当利益,而是商家知假售假获暴利的不当之利,所以他的购假索赔完全是正当行为,既合法也合乎伦理。其三,知假购假谈不上不诚信,因为谁买东西都不必向商家说出自己的用意。再说,对打击包括知假售假在内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就是可以用所谓“不诚信”的方法取证,就像记者、律师、线人和公务员经常会用的匿名探访和卧底一样。
如果是指“以自利心报复自利心”,同样说不通。不错,王海购假索赔是出于个人想捞钱的自利心,但并非凡出于自利心的行为就不好。如果这样,允许个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就别玩了,公安、反贪、质检、工商、税务等机构也别以悬赏的方式激励人们举报罪犯、贪官、造假、逃税了。所以,我们与其反感王海打假发财不光彩,不妨把其所得看作是社会对个人打假者为打假而所冒风险、所付成本的应有报答。
至于说个人职业打假“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更不是什么理由。因为在我们还没有找到打假的根本方法之前,所有有益于打假的方法都应得到允许。何况这种百姓自发进行的打假方式,由于非常令造假售假者忌恨、惊怕,由于既不需政府安排职业,又不要社会付报酬、发奖金,故而它未必不是目前我国成本最低却最有效的打假方法。
既然哪一种意义的“以怨报怨”王海都沾不上边,那购假索赔当然就不是什么以怨报怨了。既然王海的购假索赔都合法合理、不失诚信,那黄志宏的购真讼赔就更是如此了。既然王海和黄志宏发明的两种打假方式那么有效,那么社会就应在舆论、政策、法律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护和支持,虽不必给其“英雄”之类的褒扬,但至少不要去限制、扼杀它。其实当年王海并不是因著名学者的棒喝而退出江湖的,而是因众多地方法院以大量购假索赔之人不属消费者之由,而拒绝受理他的打假起诉而败走麦城的。这就是说,如果王海还像打假之初那样顺利,那样被当消费者,那如今的王海们想必早已成千上万,而那造假售假的主儿想必更加胆战心惊,这又怎么能说个人职业打假不是一种根本性的方法呢?
(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