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城雄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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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利剑破解生态环境监测困局

 

■周城雄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直接关乎环境决策的科学性与环境治理的有效性。然而,长期以来,监测数据造假、市场秩序混乱、监管执法乏力等问题,成为制约环境治理效能的“顽疾”。

近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以“全链条责任体系”和“最严密法治”为抓手,为破解监测困局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智能化的新阶段。

数据造假“顽疾”倒逼立法变革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失真“顽疾”,是环境管理的“心头大患”。部分排污单位在自行监测中“偷工减料”,甚至通过篡改设备参数、伪造记录等方式掩盖超标排放;一些技术服务机构为牟取利益,出具“量身定制”的虚假报告,导致环境决策偏离实际、监管措施失效。

例如,某地一企业通过篡改监测设备数据,长期逃避治污责任,最终引发区域性水污染事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此类案例暴露出原有法律体系的短板:尽管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监测工作有原则性规定,但缺乏系统性、专门性的上位法支撑,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对复杂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不足。

条例的出台正是对这一痛点的精准回应。其通过构建“事前准入—事中规范—事后追责”的全链条责任体系,将监测数据质量纳入法治轨道。

例如,针对数据造假行为,条例明确规定: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节实施5年、10年或终身禁业处罚。这种“双罚制”与“顶格处罚”相结合的设计,直击行业特性,形成“一朝造假、终身出局”的强大威慑。

制度创新:从“原则”到“规则”的可操作性突破

条例的突破性在于将抽象的法治原则转化为可核查、可追溯的具体规则,解决了长期困扰监管的“操作难题”。

首先是资质准入方面,备案承诺制压实机构能力。技术服务机构需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承诺,涵盖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四大核心要素。例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形成“备案+资质认定”的双重准入机制。这种设计将机构能力要求从隐性条件变为显性标准,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乱象。

其次是行为规范方面,独立性原则与全过程可追溯。条例明确要求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监测服务,禁止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例如,某机构若同时为排污企业提供治理方案和监测服务,将被认定为违规。此外,机构需建立运行维护记录制度,保存业务相关数据、报告、记录及委托合同,确保监测活动全链条可追溯。通过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电子记录需全程留痕、防篡改,并采取异地备份措施,为数据质量追溯提供技术保障。

最后是数据责任方面,终身制与标准化双管齐下。条例规定,机构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实行“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终身责任制。同时,要求机构建立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涵盖人员资质、方法验证、仪器校准、全过程质量控制等环节。

监管升级:技术赋能与信用约束的协同发力

条例通过技术化、信用化、协同化的监管手段,构建了“非现场检查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新型执法模式。

非现场检查方式中,利用遥感监测与大数据驱动。条例鼓励使用遥感监测、自动监测、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等非接触式技术手段,实现7×24小时不间断监管。例如,某省通过安装企业用电监控设备,实时分析生产与治污设施运行状态,精准识别“暗管排放”等违法行为,执法效率提升60%以上。

信用评价方式中,加强分级分类监管的市场化约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公开备案机构名单、承诺内容及业务范围,并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等级高的机构,减少检查频次;对失信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限制投标等措施。例如,某市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政府采购评分体系,倒逼企业提升服务质量。

协同治理方式中,推动部门联动与公众参与。条例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监测站点设置,解决信息融合不畅、重复建设等问题。同时,鼓励公众通过举报平台参与监督,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履责、社会参与”的治理格局。

产业影响:从“数量扩张”到“质量优先”的转型契机

条例的实施将推动生态环境监测产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智能化”方向升级。

第一是净化市场生态,遏制低价恶性竞争。过去,部分机构通过压低价格、出具虚假报告抢占市场,导致行业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境。条例通过统一标准、明确责任、强化惩戒,提高了违法成本,压缩了低质机构生存空间。

第二是催生技术需求,加速利用智能监测终端与数据分析平台。条例要求主要监测点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鼓励使用无人机、卫星遥感、走航监测等先进技术。这将推动物联网模块、数据加密与防篡改技术等与传统监测设备的深度融合,催生新一代“智能监测终端”。同时,AI数据分析平台需求激增,可为企业提供实时预警、趋势预测等增值服务。

第三是提升国际竞争力,鼓励对接全球环境治理规则。条例对监测数据质量、技术标准的严格规定,有助于我国监测机构参与国际竞争。

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明确行为边界、强化过程监管,条例为构建“政府主导、企业履责、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展望未来,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将实现三大转变:从“人工监测”向“智能监测”升级,从“数据孤岛”向“信息共享”迈进,从“低效监管”向“精准治理”跃迁。这一法治化进程必将为美丽中国建设注入强劲动力,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

《中国科学报》 (2025-11-10 第3版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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