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郝帅 王景烁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6/3/22 10: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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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如何除掉“紧箍”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一堵墙正在打通。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会议还确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

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产业策划部项目主管和晓楠很关注“免除决策责任”这一项,“如何让科学发明的价值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如何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直是科研院所的单位法人关心的事”。

科研院所和高校都是事业单位,其发明成果要保值增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科技成果转化是利益与风险共存的过程,因为担心国有资产流失,现实中,很多科研单位的负责人会有所顾虑,这样一来,科技成果转化就受到了束缚。

所以,“免除决策责任”对科研单位来说,就像摘掉了紧箍。而纳入绩效考核的政策,犹如指挥棒一样,促使科研单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加快。

科技成果也要保值增值

尝试过3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后,沈俊的“身份”开始在研究员和总经理之间切换。

通常,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主要是转让、许可和技术入股。“一锤子买卖”的转让最简单直接,但因为对成果的市场价值缺乏有效评估,容易导致技术被贱卖;技术入股将科研单位和企业拴在一起,从理论上讲可以获得持久收益,但同时也要分担市场风险。

沈俊是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低温与制冷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员。她和同事深知科研成果转化中的风险与甘苦。他们尝试过3种模式,目的只有一个——“让科研成果从冰箱里解冻”,但解冻没解好,风险就会随之而至:科技成果都是职务发明,转化时需要评估,评估后就有了价值,一般都是以评估价格交易,风险在于后续经营不善出现的价值损失,价值受损之后,科研单位的法人就可能被扣上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

科研人员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是科研院所与研究团队共同分配。比如,一项专利转让了1000万元,理化所占有70%,科研团队再按贡献大小分配余下的资金。转化的资金作为科研经费,这样一来,国有资产就不算流失。

2002年,一家冰箱企业找到理化所,想获取低温冰箱的生产技术,当时,双方敲定,理化所以技术入股。但后来合作公司一直没分红,也没上市。这引起科技人员不少反思,“这个转化模式对研究所来说是成功案例,但对科学家来说,是成功还是不成功呢?”

有了这一次的经验,沈俊所在的科研团队打算单干一次。他们成立了一家生产超低温试验箱的公司。

“公司成员主要是我们课题组的人”,沈俊说,现在公司的估值虽然很高,但因为技术人员不懂市场经营,利润情况一直不理想。

2012年,沈俊的课题组开始将技术优势和经营经验结合起来。在开办第三家公司的时候,他们引入一家地方企业,选择与企业合作共同经营。显然,相对于技术和资金,理化所更看重企业的市场营销能力。

目前,中科院的科研院所都是事业单位,其科技成果是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在使用、处置方面,一直是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根据2006年施行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明确提到要“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有了这个“紧箍”,科研院所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必须要走一系列程序。

比如,当中央级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转让科技成果时,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要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从2014年开始改成备案制了,但备案制同样要耗费很长时间。举例说,作价入股第一步先是评估,评估公司出一个评估报告,然后所里把评估报告、合同协议交到中科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和晓楠解释,中科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会根据评估的合理与否,以及合同签署是否合适,先进行审查再进行备案。如果金额越过800万元,还需要报给财政部备案。

2012年,中科院计划财务局曾委托中科院研究生院做过“研究所科技成果转化投资与监管模式研究”的课题研究。当时的课题负责人就提出,课题拟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是最大限度避免中科院的无形资产流失。他们提出了细化进度安排、共享已有研究成果、避免做重复工作、定期讨论和汇报工作进展等建议对策。

在科研圈子里,大家有一个共识——“价值和风险是共存的”。一项专利一旦经过评估,就意味着可能要承担国资流失的风险。项目没做成、企业清算破产、项目失败,无论哪种,研究所都不可避免地负有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所以很多时候,研究所会慎重考虑,甚至有时“做还不如不做”。

和晓楠说,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政策很重要,现在政策确定了,期待实施细则赶快出台。

科技成果跟传统的国有资产应区别看待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仅是事业单位的要求,更是对国有企业的要求。《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都对企业的相关责任人提出了保值增值的考核要求。

一家国有汽车企业的老总曾在一次会议上说,国家考核他们的指标就是保值增值,而做研发,比如研发发动机,一投入就是几个亿。如果失败了,谁来负责?

“汽车行业是一个创新不足的产业。”为此他呼吁,要建立容错机制和多方面的考核机制,通过改变政策来引导产业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可直到现在,评价和考核机制依然单一。

针对这样的状况,2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

2014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征求修改意见时,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也提了很多建议。和晓楠说:“我们一直提一个观点,科技成果是有瑕疵的国有资产,不能把它与传统的国有资产同等看待,就是说转化好了是国有资产,如果失败了也不能说是国有资产流失,放着的话是最不值钱的。”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去年10月实施,这项新规赋予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各方面的权利,但并没有解除高校老师的顾虑。

北京一所知名高校的管理人士告诉记者,科技成果转化说了很多年,但在许多高校推进的并不好。学校也都是事业单位,谁也背负不起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

他认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实际上是将科研成果的处置权力下放了。但仍然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高风险行为,跟传统的土地、房产的保值增值是不一样的。”他表示,按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但问题接踵而至,因为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所以又不好评估。“一项科技成果可能被认为‘很值钱’,但它首先要实现市场价值才可能‘很值钱’;而在评估中被期待很高的成果,可能后来在实际转化中被市场验证根本没那么‘值钱’”。

“希望科技成果跟传统的国有资产能区别看待。”和晓楠呼吁出台更细的办法或者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

由市场给科技成果定价

中科院北京纳米能源与系统研究所的研究员胡卫国在经历过一次评估后发现,市场上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还面临很多问题和困惑。

之前,一家科技风险投资公司请他去评估一个能源供应项目的可行性。胡卫国看到,有些技术因为科研人员和企业双方掌握信息“不对称”,谈起来很费力:科研人员看来比较成熟和大众化的技术,行业外的人觉得不太好理解。科研人员和企业对技术关注角度有差异,以致判断结果往往不一致。

而如果将评估工作转交给同行,虽然能够保证准确,却在技术上可能泄密,让人“放不下心”:根据技术参数,评估的人就会对技术方案有大致了解。“所以需要推动一个大家都信任的平台作评估”。

胡卫国在日本东北大学做博士后研究期间,有过一次科研转化的经历。“我们主持了一个课题,由大学作为主体,和当地一些公司成立了一个大学和企业的联合体。”他回忆,联合体三分之二的资金来自政府,剩下的三分之一来自企业。

他们主要的工作内容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给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咨询、调研;另一部分,则是和公司研究人员一起做研究。

因为研究的资金投入来自双方,这个平台的成果是共享的。胡卫国说,在这个层面就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就是学校和公司达成的商业合作协议,如果有纠纷按照合同处理就行”。

在科研人员看来,潜力再大的技术,开始时市场也都很小。这种情况下,技术转让的钱很有可能还没当初投入的多。如果转让就有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科研人员只能左右为难。

而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是破解这一难题的“钥匙”。也就是说,由市场决定科技成果交易的价格。

这样一来,既能够真实反映科技成果的价值,降低交易成本,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单位负责人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

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其中规定:单位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

“拍卖是一种很好的方式,适合跟产业本身紧密结合的技术,但不适合产业链和研究周期长的技术。”一家研究所的科研人员说,很多技术都先于产业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出现,在没有形成产业的时候不仅难拍卖,就算拍卖出去也很难求得高价。

比如太阳能电池,是继风电之后的第二大绿色能源,虽然当前应用广泛,但鲜为人知的是,这项技术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从美国的贝尔实验室诞生了,可是,该技术直到五六十年后才形成产业,得以充分应用。

“解决科研成果转化难,需要完善整个交易市场。此外,还需要制定配套的法规、细则,让好政策能够实施。”这位科研人员呼吁。(原标题:科技成果转化如何除掉“紧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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