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静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6/3/16 10: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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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讲解《科技成果转化法》诞生的台前和幕后

 

■本报记者 王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在今年两会召开的第一天由国务院发布实施,而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们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中问题的提案议案,都在这部法规颁布前递交上会了。这使得一些已得到修正的法律条文,仍被代表、委员们作为问题在会上提出。科技部于3月15日立即回应,并请专家讲解了这部法规修订的背景和细节。

“科技成果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水源头,也是企业转型升级的依托。”科技部科技政策司法规与知识产权处处长张俊杰介绍。

他解释说,科技成果转化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作用的根本途径,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也是新常态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不尽如人意,在体制机制上仍存在着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

例如:在实践中,存在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相关管理制度不适应成果转化需要的情况,包括政府部门对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影响转化的时效性;成果处置收益上缴国库,对科研人员的奖励落实不到位,削弱了单位和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不健全,中介机构实力不强,人才缺乏;企业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8月29日的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为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在2016年3月3日印发了实施《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对法律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

“新颁布的《转化法》从三个方面,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原有条文的不足。”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所所长陈宝明接过话题,“明确国家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

张俊杰认为,在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方面,中国的政策比发达国家的力度更大。据悉,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联邦实验室可以从技术转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比例奖励发明人,但不能超过15万美元,如果超过则需要美国总统批准。而中国推出了“两个50%”。

当记者问及“单位领导在履行尽职义务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的决策责任”是如何出台的,科技部科技政策司法规与知识产权处副处长赵为打了个比方:一个瓶盖发明后,当人们使用塑料袋时,可能一钱不值,转化的价值很低;当瓶子出现后,瓶盖有了很大的使用价值,价格很高。当技术转移时,很难判断当时人们使用时是处于塑料袋时代还是瓶子时代,如果价格很低转让了,单位领导可能被质疑,国有资产流失,会被问责。为了消除他们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时的顾虑,不论技术升值还是贬值,都不再承担责任,这符合客观现实,因而在法规中进行了补充。

“这部法规推出的时间虽然不长,但一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开展立法后评估,并适时进行执法检查。可见中央对这部法规的重视程度非同一般。”张俊杰说。

《中国科学报》 (2016-03-16 第4版 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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