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瑜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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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新区:创新须突破“天花板”

 

■本报见习记者 李瑜

自国家级新区成立以来,关于体制机制创新的探讨便从未止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向辽宁、天津、上海、江苏等13个省区和直辖市发布了关于推动国家级新区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机制创新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新区在做好简政放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共性改革任务的同时,应围绕一两个重点问题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其他地区提供引领示范。

针对具体国家级高新区发出如此集中的机制创新“指令”,在国家层面并不多见,其背后隐藏着从中央到地方对于行政壁垒、法律边界等事关“创新天花板”问题的迫切探索。

势在必行的布局

“今天,无论是改革还是开放,都不会再像过去那样带来巨大的红利。”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发展经济学系副教授张辉看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内功修炼的一个重要方向。

然而,这份内功还尚欠火候,很多时候,甚至演变成了一场场资源的内耗战。近年来,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零地租”“零税收”的怪现象屡见报端。

“我们的全球化与开放已经做得很好了,但在打破省区和地市之间的界限进行行政资源配置方面,还很不到位。”张辉向《中国科学报》记者指出,国家级新区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就是打破行政分割,在一个连续的城市群间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如果能够实现,将在未来的5~10年中产生出巨大的制度性红利。”张辉认为,尽管行政资源、财税资源等利益分配机制的重新抉择困难重重,但无疑已成为一个势在必行的潮流。

然而,也有学者对此持怀疑态度。

南开大学滨海开发研究院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马云泽就曾指出,尽管国家级新区管委会主任都是副省级官员,但其所供职的机构,只是经济管理机构,在行政管理权限方面难免有些束手束脚,这恰恰是国家级新区不容忽视的发展瓶颈之一。

需要厘清的边界

除了行政壁垒,体制机制创新在政策和法律之间的有机衔接和统一性,也引起了有关学者的忧虑。

“我们现在讲依法行政,而现有的法律法规本身可能也是阻碍创新的一些框架。”中国科学技术战略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房汉廷向《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在国家级新区体制机制创新的过程中,创新与违法可能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和斟酌的问题。

房汉廷以众筹为例指出,众筹在解决创业创新方面的确是一个很好的工具,然而,众筹与非法集资之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二者都不存在合法性的问题。一旦超出法律规定,必将会受到十分严厉的刑事处罚。

“政府应该出具一张负面清单。”房汉廷坦言,现在已经没有黄线可踩了,剩下的都是红线,如果在上位法层面不能给出明确说法,人们就不知道创新和违法的边界在哪里。

另一个羁绊则来自于权力的归属。“是给新区的主动权大,还是由各个相关部门调校的权力大,如果是后者,这种体制机制创新试验很难走远。”对于此次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征集”,房汉廷表示了谨慎的乐观:“法规框架内的东西,不用报也都能实施,而超过法律法规框架外的东西,又将由谁来批准呢?”

走在前面的人

尽管通知刚刚下发,但对于天津滨海新区而言,已经在某些方面走在了别人的前面。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在解读通知时表示,新区要健全创新成果产业化机制、企业协同创新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改革试点,加快形成集研发、集成应用、成果产业化、产品商业化于一体的创新产业链。

《中国科学报》记者近日随科技部对天津市自主创新示范区调研过程中发现,在科技成果主动权的政策落实中,天津的探索不无借鉴意义。

“过去,科学家只能把自己的成果偷偷摸摸地给别人用,如果打起官司,都是要败诉的,现在我们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天津市科委副主任贾堤语气中透露着一丝欣慰。

此外,在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制度设计和政策落实方面,天津也给出了自己答案。

“制度重于技术,环境重于政策,特色重于禀赋,特色就是生产力。”在总结自主示范区的工作时贾堤强调,“天津取得的经验和成绩,体现了国务院当年为滨海新区定下的先行先试的要求,也体现了示范区的应有作用。”

《中国科学报》 (2015-07-28 第1版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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