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进雄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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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限薪令”:治标之后仍须治本

 

■常进雄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并审议通过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要求,逐步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并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

此次改革主要集中在对央企、国有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进行大幅削减上。笔者认为,央企薪酬改革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此次改革回归到薪酬的本来面目。当前,给央企高管支付高薪的重要依据是企业规模大、效益好,但央企效益好是因为其处于垄断领域,并且有能力获得政府各种资源投入。因此,对国有公益、垄断以及行政任命类的央企负责人进行限薪,而对央企竞争性行业职业经理人仍然随行就市,这种做法符合效率原则,有利于实现薪酬市场化。

与此同时,尽管央企多年来取得长足发展,但仍饱受指责,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央企的垄断地位。社会普遍认为央企的薪酬不合理,进而指责央企与民争利,失去了国有企业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虽然此次薪酬改革只是针对央企高管,但对其员工薪酬同样需要作出改革。这样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也有利于改善央企的社会形象。

不过,上述办法只是治标,难以治本。因为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央企高管仍然有其他途径进行规避,如利益输送、职务消费等。事实上,多年来央企一直在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但成效有限。

李克强总理在回答关于怎样达到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目标时表示,将市场能办的多放给市场,社会可以做好的就交给社会,政府管住、管好其应该管的事。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对于央企的改革也是适用的。也就是说,对于央企改革,不仅要根据效率原则,也应根据公平原则判断和审视央企的存在价值、存在领域和经营范围。从效率原则上讲,如果非国有企业和市场能做好的,就应交给非国有企业和市场;从公平原则上讲,央企的存在意义在于其要承担促进社会公平和缩小收入差距的重担,当然在这一点也有很多不同看法。(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中国科学报》 (2014-09-02 第1版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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