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卫浩
中关村示范区今年出台的“京校十条”,是对高校产学研制度的一次松绑,进一步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释放了产学研的活力。
不久前,笔者随团到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UCB)等几所高校学习交流,其间围绕大学的产学研工作和两所大学相应机构的负责人进行了沟通,收获良多。由此得到的许多启示,进一步让笔者反思改进国内高校产学研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拜杜法案》
与美国高校的产学研
美国高校的产学研工作在学校全局工作中居于比较重要的地位,其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转移、校企合作、初创企业管理、孵化器建设和创新创业教育等。
在《拜杜法案》实施之前,美国科研机构因为使用政府资助的经费而产生的科技成果,其所有权一直为政府所有。但是,由于政府的工作效率以及审批手续使得一些私人企业很难及时获取所需要的科技成果。于是常常形成这样一种困局,即政府拥有的许多成果因为缺乏有效的使用而处于“闲置”状态,而真正愿意投资科技成果的私人企业却又无法拥有成果的处置权。
《拜杜法案》的实施,解决了成果资助者(政府)、成果发明人(科研机构)、成果投资人(产业界)等三方共同关心的若干重大问题。比如,什么样的机构和科研成果可以适用该法案;政府以及受政府资助的机构在披露成果和收益分配方面责、权、利的关系;私人公司如何投资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等。
《拜杜法案》以及其他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实施为美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扫清了制度障碍,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有效的制度激励,由此加快了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进度。美国大学也因此通过此项工作进一步密切了与企业界的联系和交流,并且通过技术商业化的过程,不断获取越来越多的资金更好地支持了自身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进而也促进了美国的经济繁荣。
加州两所高校的经验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都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产学研工作,分别是:知识产权和工业合作研究办公室(OIP-ISR)、知识产权和工业研究联盟办公室(IPIRA)。
两个机构的主要任务大体可以概括为:大学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商业化;加强与工业界的合作推进新一代科研突破;提升大学的创业研究;通过管理风险来保护大学的利益;促进加州经济的增长。
其具体的工作内容包括:用商业化手段评估大学新技术;决定其专利性和商业价值;专利诉讼;推销和授权发明;指导大学的初创企业;签订大学与企业界的合作协议;负责授权合同的谈判;负责在大学、发明者、院系之间分配大学获取的专利授权收益经费。
由于近年来美国遭受经济危机影响,政府对大学的科研支持经费一直在下降。因此,大学寻找来自产业界的支持经费变得尤为重要。两校在开展校企合作方面,取得了不错的业绩。对于大学而言,校企的合作可以支持大学的教学研究,推进新的研究进展,提升学生就业机会,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对企业而言,校企合作可以提升企业研发和创新能力,拓展资源提升企业竞争力,同时可以作为招收潜在雇员的有效途径。
更为难得的是,两所大学也同样注意到科技成果商业化与大学科研工作的辩证关系,既不能让过于浓厚的商业化氛围影响大学自身的独立研究,同时又不能使大学的科研完全脱离社会的需求,两者需要建立良好的平衡点。
抓住机遇推进我国高校的产学研工作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高校与科研院所应切实按照科技创新与产学研相结合的要求,发挥学科门类齐全,基础研究扎实、相互交叉融合、高端人才聚集的优势,借鉴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产学研工作的先进经验,在科技创新驱动、经济转型升级等领域作出新贡献。
当前,美国高校受经济危机影响。而我国对于科研投入仍在不断增加,中国高校包括产业界要抓住时机,积极与海外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围绕重点领域加强技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努力增强科研和创新能力。特别是在国际技术转移方面,积极与发达国家的机构开展密切合作,通过建立技术转移联盟等形式,积极有效地推进高新技术及项目的流动与融合。
从政府层面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制约当前产学研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比如科技成果处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团队激励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等。对于部分不适合当前新形势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予以更新和修订,以便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工作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从高校层面来看,高校管理机构应对科技成果流失、孵化器体系建设等问题进行认真调研分析,制定规章制度解决相关问题,以利于进一步推动产学研工作。同时,我国高校也应结合目前管理队伍的现状,学习借鉴国际一流大学的经验,加强培训和引导,采取多种措施提升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与此同时,我国高校也应当加快完善大学教师和科技人员评价机制,将产学研工作业绩逐步纳入大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大学也要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这种文化应当成为大学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系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常务副部长)
《中国科学报》 (2014-05-16 第15版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