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天琪
面对环境污染,政府官员和环保部门常常是要么“不清楚”,要么抱怨权力“小”。这种推诿责任,将“不作为”归咎于执法权限的做法反映出各级地方政府忽视环境的执政观念。治理环境污染,如果总是以民众邀请官员下河游泳,或民众给官员下跪这样的方式来引起重视,只能说明官员还不具备足够的责任心。
“不知情”缘于官员醉心于提升GDP的政绩观,对环保问题根本不重视。不重视自然就会“不清楚”,缺乏环保意识自然会导致对当地生态环境破坏的视而不见。
“不作为”往往是出于对地方发展要靠企业经营创造经济产值和增加财税收入的考虑,为了当地的经济发展,许多官员甚至会有意无意地“忽略”或“放任”企业生产带来的环境破坏问题。
一个是无意的“不知情”,一个是刻意的“不作为”,其实质都是政府部门环保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够的表现。
4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时隔25年,历经四次审议,修订后的“史上最严环保法”终于“出笼”。
我国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约有30部、行政法规约有90个,还有大量的环保标准。但在这些法律约束下,不少地方的生态环境依然亮起红灯,除因部分标准的制定落后于发展现实外,归根结底还在于不少环保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责任主体不明,执法力度不强,以致违法者有机可乘。
此次新环保法,有六大亮点格外引人注目。一是首次明确保护优先的原则,二是按日计罚加大违法成本,三是划定红线保护环境敏感区,四是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联防机制,五是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六是监管手段有硬招。
所谓“最严”,体现在一系列强制性惩罚措施上,包括允许对部分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对于责令改正而不改的行为采取“按日计罚”制裁,对于履职缺位和履职不到位的官员要求引咎辞职等。
针对环保部门时常抱怨的“权力小”的问题,此次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大的权力,包括查封、扣押相关设备,行政拘留,罚款上不封顶,区域限批等等,如果执法到位,无疑可以大大加强环保执法的力度。
要做好环保这件事,关键还在于政府的环保部门。一方面,环保监察部门必须要有实实在在的执法权,只有这样才能震慑那些环境污染的制造者。另一方面,环境监察部门要有责任心,急民生之所急,如果没有责任心,对污染问题坐视不理,再大的执法权也没有用。
而这部“史上最严环保法”的出台则初步架构了一个以责任为主导的、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全新体系。
环保法应重点明确环保的责任归属,而不是权利归属。过去的环保法偏重于分配权利,而新修订的环保法则更注重分配责任。在具体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排污企业、治污企业、公众和公益组织等多种责任主体,责任关系相对复杂。新环保法的亮点之一正是对这些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其中,各级地方政府是新环保法下的最重要责任主体。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要求各级政府把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基本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公共服务职责,并对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增加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估制度。
中央政府则要协调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治理跨区域流域的环境问题,并通过财产转移支付的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区的生态补偿。
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另一方面,它也规定了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要引咎辞职”等。
总之,新环保法构架了一个以责任为主导的可持续发展体系,责任主体更为多样,责任类型更为完善,责任落实更为有力。
国家已经通过了“史上最严环保法”,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是否可以得到有效解决,还要看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能否配以最坚决、最铁腕的执行。“徒法不足以自行”,权力已赋,各级政府是时候唤醒自己的责任了。
《中国科学报》 (2014-05-16 第5版 思想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