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卉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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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能保障环境执法吗


 
■本报记者 王卉
 


马中
 

梅凤乔
 
对于环境监察部门而言,认真履职是其职责所在。在履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利益协调的难题,对此,应该转变观念,积极寻求解决之道,而不是无所作为。
 
新环保法首次给予环境监察部门明确法律地位。这一“史上最严环保法”将大大增加环保处罚的权力和力度。
 
4月底,江苏省淮安市柴米河居民陈女士带着一瓶乌黑的河水走进江苏省市政风热线联动直播现场,跪求当地环保局长治理柴米河污染问题的新闻引发网民热议。人们批评当地环保局不作为的“懒政”行径:“治污为何要等到民众跪求?”“唤醒环保责任不能靠跪求!”同时也有评论指出,由于执法能力受限,“环保局其实也有无奈”。
 
几乎同一时间,我国通过了新的环保法,该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专家认为,新环保法将提升地方环境监察部门的权限。那么,新环保法能满足未来环境执法的需求吗?
 
环保局能有多大作为?
 
据报道,之前曾有记者辗转就柴米河污染问题去找肩负管理责任的当地清浦区环保局,工作人员答复说:“你们可以打投诉电话,打市长热线,只要你们加大投诉力度,这问题才能解决。像我们这样小小的环保局,能有多大作为?”
 
有评论认为,这番话道出了环保部门的窘境。国家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曾说,“有些地方政府在挂牌保护污染大户”。在这种状况下,环保部门想要严格执法又谈何容易,治理污染有时就意味着和当地政府唱对台戏,难免就患上了“软骨病”。据说在环保部门内部甚至奉行着这样一个“三不查”准则:“老百姓不上访不查、媒体不揭露不查、高层领导不批示不查。”
 
去年,浙江温州瑞安企业家悬赏20万元请环保局长下河游泳的新闻也曾经轰动一时,从那以后,“请官员下河游泳”成为民众吁请政府治污的代名词。当时就有人认为:找环保局长下河游泳有多大用?得找书记、市长也下河游泳。
 
“针对目前很多环境问题屡治不愈的现状,一方面,确实是很多地方政府成了这些污染大户的保护伞,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不力缺乏手段。”一位业内专家表示,在立法层面新环保法将纳入多项环境执法措施,实际上有望堵上环境违法最关键的“一道门”。
 
新旧环保法的异同
 
那么,地方环保局在治污方面到底有多大权限?
 
“法律寄予他们责任了!具体环保问题,高到国家级、小到县一级的环保部门,新旧环保法都是肯定他们有这个权力和责任。”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他同时是环保部科技顾问委员会委员。
 
如果地方环保部门不作为,马中认为有两种可能:一种情况是上级主管部门,比如政府省长、市长、县长,干扰他们管理,另一种情况是环保部门自己不执行法律赋予的责任,把这个权力放弃了。
 
“实际上新环保法第67条还规定了,上级政府和上级政府的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环保部门要实行监督,如果发现违法,就要向监察部门和任免机关提出处分建议。”马中补充说。
 
同时,新旧《环保法》都强调了地方政府对本地行政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马中解释,新旧《环保法》都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地方环保部门负责,负总责的是地方政府。旧《环保法》规定,地方环保部门负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其他一些部门也负有责任,此次新法,不再提及其他部门的责任。
 
马中评价,旧《环保法》的表述是有矛盾的,既说统一管理,又说其他部门也负责,会在管理上引发冲突。此次新《环保法》的规定是,环保部门统一管理,军队的环保部门和政府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工作监督管理。
 
“突出环保工作还是环保部门统一管理,这很重要。此次修订法是给环保部门充分权力的,这一点毋庸置疑。”马中对《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如果本级政府干预环保部门的环保行为,或者妨碍它的执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这种行为的,都有权举报或者监督。公益组织、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要求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上级政府来监管。借此,实际上是要求本级政府有所作为。此次环保法一个很大进步就是社会监督加强了。”
 
马中补充,从环保部门自身的能力来说,处罚权包括环评等很多权利,实际上以前原则上都规定过,问题是环评没有严格执行。现在规定环评报告书需向公众公布并说明情况,公众不接受或者认为环评有问题,可以举报或提起诉讼。
 
执法能力将提升
 
新环保法的法律条文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加入了“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罚款将上不封顶”。“这实际就是强化了环保部门的责任。”马中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曹明德参与了环保法修订案的起草。曹明德认为,这次修订,大大增强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如查封、扣押、拘留权,这些强制执行权得到加强,这是前所未有的,使得环境保护不再是原来那个相对弱势的行政领域,有了更强的执法权。
 
新环保法规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以及“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要引咎辞职”等内容。
 
新环保法中增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其中,几经讨论,“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也被认为是开先河之举。
 
新环保法规定,对伪造数据和偷排漏排等行为责任人进行拘留,并且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力。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此外,新环保法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要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排污单位必须公开自身环境信息,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
 
马中强调,除了社会监督,还有上级政府监督。长期研究环保法的北京大学教授汪劲说,新修订的环保法有利于打破目前环保执法不力的怪圈。
 
“总体而言,新环保法对于环保部门的作为提升力度大,更具体、更明确了,可以让地方环保部门更有作为。”马中对《中国科学报》记者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更是乐观,“环保法的修改是针对我国严峻环境现实的一记重拳,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建设,它将对我们未来的环保工作和我国整个环境质量的提升产生重要作用。”
 
《中国科学报》 (2014-05-16 第5版 思想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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