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磊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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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的实践探索
——延边家庭农场模式调研
 
为了改善家庭承包制对“三农”发展的制约,各地都在探索各种农村新型经营体制。随着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颁布,“家庭农场”的概念浮出水面。家庭农场实施和推广,将打破家庭承包的经营模式,作为农村新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重要主体,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
 
■张磊
 
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家庭经营使得农业生产力得到巨大释放,中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粮食生产持续快速发展,农民收入稳定提高,农村温饱问题已经解决,小康社会即将全面建成。然而,时至今日,家庭承包制制约农业进一步提高效益、农民进一步提高收益、农村进一步改善面貌等较狭隘的一面开始显现。
 
为了改善家庭承包制对“三农”发展的制约,各地都在探索各种农村新型经营体制。随着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颁布,“家庭农场”的概念浮出水面。本文结合对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家庭农场(过去叫专业农场)的调研,对家庭农场的实践探索进行梳理,分析其发展活力、存在的问题及其所需保障体制,提出其发展政策建议。
 
家庭农场
 
是对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
 
国家文件中正式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说明国家已经认可这种新型经营体制。家庭农场的实施和推广,将打破家庭承包的经营模式,作为农村新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重要主体,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
 
第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巨大成功,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在农村实现温饱开始奔向小康社会之时,这种制度开始显现出许多方面的不完善。一是土地承包地块细碎,不利于规模经营,影响生产效率;二是家庭自产自收自筹,农户强弱不能兼顾,贫富分化严重,农村生存环境日趋恶化;三是家庭承包后的绝对自由,使农民失去一切组织束缚联系,助长了农民我行我素的散乱无政府主义,村基层政权被严重弱化,政令堵塞,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无人问津;四是土地产权不明晰,阻碍土地资源市场配置,限制了村庄规划和改造,影响了新农村建设及农村城镇化进程等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衔接问题,直接影响农业农村经济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第二,家庭农场将丰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变上述状况。家庭农场可以更大程度地发展农业生产力。一方面延长农业专业化生产产业链,另一方面使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经营得以全面发展。这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补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完善。一是家庭农场使农户分散的小规模的个体生产变为集中的有一定规模的生产,更重要的是实现了小规模的农民家庭经营的组织化,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二是家庭农场是小农户适应大市场的客观必然,是我国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三是家庭农场可以优化劳动组织,创造出新的生产力;可以促进生产方式变革,优化劳动组合,科学配置生产力要素,同时也使劳动关系更好适应生产力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可以使生产资料流通、组合和消费更加合理,形成新的生产力。家庭农场是消除我国二元经济结构较为理想的模式,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基本条件。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提高城镇化水平,变农民为市民无疑是消除二元经济结构的根本发展方向,是我国完善农村经营制度的一种好的选择。
 
家庭农场促进农业生产力快速发展
 
家庭农场是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的产物,它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土地必须流转得好,能够达到适度规模经营的耕地面积;第二,有能够经营规模耕地的能人;第三,地方政府有较大力度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融资、保险、补贴等政策;第四,有较完备的农业科技、生产资料、农机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以上四点集中反映在延边地区家庭农场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可以称为“延边模式”。
 
延边的家庭农场出现在2008年。延边州朝鲜族人口占36.7%,农村人口中朝鲜族占42.0%。由于民族特点和民族关系,40万农村劳动力中常年在国内外务工的劳动力15万人,其中在国外务工的劳动力3.2万人。在当地,农村土地流转相当普遍,有些朝鲜族村屯的土地全部流转给临近村屯耕作。这就为家庭农场的建立打下了土地规模经营的基础。州政府因势利导,于2008年出台了《中共延边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强化专业农场建设,促进土地流转工作。之后又在2009、2010、2011和2012年出台发展专业农场有关文件,并赋予以专业农场建设为载体,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在州委州政府政策的鼓励下,种田能手、返乡农民工、城镇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承包农民土地兴办专业农场。截至2012年底,延边州家庭农场总数达到451个,其中种植大户、村干部、返乡创业人员等种粮大户领办类型占45%,农民合伙类型占18%,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类型占28%(以土地入股的家庭农场占此类型8.9%),城镇个人创办类型占4.5%,城乡企业带动创办类型占4.5%。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3.53万公顷,其中土地流转面积占81.0%,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79公顷,涉及土地流转农户16061户。这其中,经营旱田作物占68.7%,水田作物占21.2%,蔬菜作物占2.9%,经济作物占7.2%。
 
家庭农场之所以得到迅速发展,是因为得到政策的大力扶持。延边州委州政府对家庭农场扶持政策涵盖各个方面。例如在2011~2014年试点期内,对经营水田、蔬菜和经济作物50公顷以上、旱田100公顷以上家庭农场贷款利息由政府补贴60%,农机补贴由一次性3台扩大到5台;对农作物保险费给予补贴;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经县市城乡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许可,可以使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建设农产品仓库等生产经营用临时建筑物。这些政策刺激了各行各业参与家庭农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了土地流转,进而带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延边家庭农场2011年98%实现盈利,2012年99%实现盈利,平均每个家庭农场实现盈利超过50万元。并且,土地流转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土地流转价格从过去每公顷2000~3000元提高至4000元以上。加上国家惠农补贴和劳动力转移打工收入,土地流转户收入大幅度增加,同时又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延边家庭农场实践证明,与以往专业合作社不同,家庭农场更注重于农业生产过程本身。其作为基本生产单位,有助于提高农业规模化生产程度、提高生产效率、解决农民就业,亦有助于阻止大资本无节制下乡后出现的土地无序非农化倾向。
 
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制度及体制的完善
 
家庭农场是我国“三农”问题的制度性调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完善。作为一种新的生产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破解“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对接难题很有裨益,无疑将会促进“三农”发展,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然而,家庭农场对于我国“三农”发展历程来说,是新鲜事物,存在许多问题和发展中的困难,它的成长需要长期过程进行完善。
 
第一,家庭农场市场地位要明确。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的概念以中央文件形式确定下来,并夹在专业大户与农民合作社之间提出来,表明了家庭农场是一种农业生产经营形式,但是没有给予具体内容和市场定位。
 
农民合作社有自己的法律法规,专业大户也是较明确的概念,家庭农场也必须给予明确的内涵。一是要明确它的经济体地位。家庭农场是农业企业,需要工商注册,遵守一切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享有决策自主权,能够按照企业本身制定发展方向发展。二是要明确土地流转对象及时间问题。像延边州一样,明确哪些人和企业能够成为土地流转的授予对象。要明确流转给家庭农场的土地时间具有长期性,要保持家庭农场土地规模的稳定。同时,政府农业部门要确定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的基本条件,保证注册后的企业能够健康发展。
 
第二,对家庭农场的扶持要有长期目标。家庭农场具有企业的性质,但它又是较为特殊的农业企业,需要政府在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并且这种支持政策要有长期性,要在家庭农场真正发展壮大之后,才能逐渐减少。在资金上,要实现土地确权抵押贷款,允许在册的家庭农场获得由政府担保的土地他项权利担保贷款、信用担保贷款,并且政府部门给予一定利息补贴,没有资金保障,家庭农场的大规模出现是有危险的。在技术上,要保证耕作、病虫害防治、高产等技术及时到位指导,家庭农场可以根据需要与技术推广部门建立长期服务关系。
 
第三,对完全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要实行目标管理政策。由于流转给家庭农场的土地具有长期性,对流转出土地农民的管理是摆在政府面前的重要事项。没有土地的农民或者出去打工,或者在当地从事畜牧业、加工业、物流业等民营经济。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家庭农场发展时机,制定土地流转农户落户小城镇标准,在土地不断城镇化的过程,加快农民市民化,实现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强新农村建设,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让那些不能落户城镇或者不愿意落户城镇的以及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能够像城镇居民一样生活。
 
第四,惠农政策要根据家庭农场的出现实施调整。以种粮三项补贴为例,现行的政策直接补贴承包的土地,而不补贴流转的土地,家庭农场不能完全享受这一惠农政策。同时,粮食补贴每项政策补贴的耕地面积是不一样的,农机补贴政策只是针对农民的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出台新的面向家庭农场的农业支持政策,即按现有注册的家庭农场的耕地面积,实行农业补贴,包括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综合补贴、农机补贴以及其他补贴。
 
第五,家庭农场的发展风险如何防范?延边(具有特殊性)的家庭农场近80公顷,硕大的农场依靠农民自身发展,也蕴涵了多重不确定性,如何解决投融资问题?一旦没有足够资金耕作怎么办?发生了天灾人祸,风险如何保障?这里涉及农产品供给问题,农民收入问题,新农村建设问题,政府部门应该充分考虑家庭农场发展风险的防范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会出大问题,甚至会影响农村的发展稳定。建议设立家庭农场发展基金,可以从家庭农场税赋中提取一部分,再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各出资一部分加以解决。
 
作者简介:
 
张磊,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中国科学报》 (2013-09-02 第8版 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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