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洪蔚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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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露在镜头下的生活

 
核心阅读
 
“公共”与“隐私”似乎矛盾对立,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共场所无隐私可言;一个人选择置身于公共场所,也不等于其放弃了隐私权。
 
一方面,公共场所应该对个人隐私进行必要保护,其建设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对这一问题负责。另一方面,公共利益与公民隐私保护之间也有一个平衡点,个人的隐私利益一旦影响到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就超越了个人隐私保护的界限。
 
从“9·11”到棱镜门事件,美国国家安全与公民隐私的利益冲突,一直在不断升级。作为中国人,大多数国民似乎一直抱着隔岸观火的心态。然而,几年来,随着监控头在我国广泛、甚至是泛滥地使用,我们的隐私就真的很安全吗?
 
■本报记者 洪蔚
 
几天前,深圳出台条例,要对在厕所中不道德使用便溺设施进行处罚,一位人大代表立即质疑道:“不会在厕所里安装监控头吧?”尽管深圳政府出面解释说“不会在厕所装监控头”,但是这样一个插曲提醒我们,哪里可以安装监控摄像头,谁可以安装,对视频材料如何管理、使用的问题,在我国似乎一直没有一个严格的说法。
 
监控头:一把双刃剑
 
一些研究监控的学者,将当今社会称为“监控社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王俊秀对《中国科学报》记者说:“监控社会就是以监视达到控制目的的社会,这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维护稳定安全上,监控手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个人隐私也毫无疑问地暴露在监控之下。”
 
据几年前的统计,英国有约300万个摄像头日夜监视着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一个普通英国人平均每天会被300个不同的摄像头录像。甚至连偏僻乡下的小村庄都安装了摄像头。如果需要,通过摄像头可以很容易地找到任何一个人每天外出活动的轨迹。
 
有人作了一个粗略的估计,在监控社会中,一个人从早上出门算起,一天要被拍下100多次。“这是几年前的数字了,如今随着监控头越来越普及,即使保守估计也要数百次,甚至上千次了。”王俊秀说。
 
这些监控头确实也起到了安全的作用。根据武汉公布的数字,目前该市已布设监控摄像头25万个。最近一年,在这些监控设施的作用下,破获861起案件,命案、涉枪案件破案率达100%。
 
然而,监控现象的大量涌现,在为安全提供了一定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烦恼。“监控手段的不断更新,监控活动不断跨越人们习惯的边界线,引起了社会对于监控的深深焦虑。”王俊秀表示,“现代人不断在这种监控与反监控的怪圈中反复,陷入难以摆脱的困境。”
 
最近几年,除了明星、艺人在公共场所被监控头拍下的私生活照片经常被“晒”外,一些普通人被监控拍下的、值得八卦的照片,也常常莫名其妙地流入公众视野,主角甚至因此被“人肉”。
 
“信息使用目前存在边界不清晰的问题,即使是公共场所也存在隐私。”王俊秀说,“而目前我们的现状是,随便一个商店的店主,就可以装个监控头,不需要任何审批;监控的录像如何妥善使用管理,也没任何限定。在这种情形下,防止个人利益被损害,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
 
安全与隐私:一个世界性问题
 
“在监控社会,安全与隐私之间的矛盾是必然存在的,这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我国尽管时间不长,而暴露出来的问题,却尤其突出。”王俊秀表示,“在西方国家,一方面,以各种手段收集个人隐私的行为,一直遇到强烈的抵制态度,另一方面,西方很多国家,在个人隐私保护上的法律比较健全。”
 
早在20世纪中期,世界各国对于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已有相当的认识。1968年,在联合国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布20周年的“国际人权会议”上,就首次提出了“资料保护”的概念。为此,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试图通过法律来调整新情况带来的新问题。20世纪末,美国相继制订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例如,1974年的《隐私权法》,1980年的《隐私保护法》,1988年的《录影带隐私权保护法》等。英国也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及2000年的《信息公开法》。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1976年德国联邦众议院为了消除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对个人隐私所造成的侵害,制订了《防止个人资料处理滥用法》。
 
此外,法国、以色列、加拿大、新西兰、荷兰都相继颁布了相关的隐私权保护法律。
 
在面对个人隐私与国家权力的矛盾中,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日本先后经历了具体案例的判决,使个人隐私权成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力。在日本,公民隐私权的著名判例是1969年的“京都府学联案件”。在该案终审判决中,日本最高法院指出:即便在行使警察权等国家权力时,也都应当保护国民私生活上的自由,而且,作为个人私生活上的自由之一,任何人都有未经其许可而不被拍摄其容貌、姿态的自由。
 
“从世界范围看,隐私权的产生和发展已呈国际化趋势。”根据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军对《世界宪法全书》中涉及的124个国家的情形进行统计分析,“80%以上的国家在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中规定或涉及了隐私利益的保护问题。”
 
合法监控:必须有法可依
 
“我国学界对民法隐私权有较深刻的认识和讨论,而对宪法隐私权则缺乏系统研究。”张军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囿于隐私权规范的缺位,隐私在实践中始终未作为一项独立的民法权利和宪法权利进行保护,学界对有关宪法隐私权的定义,尚存不同观点。”
 
早在2004年博士毕业的时候,王俊秀就写下了题为《监控的边界》的论文,后来修订为一本专著——《监控社会与个人隐私》,这是我国较早涉及该领域的专著之一。几年过去了,记者在采访中很遗憾地得知,近几年王俊秀已经放弃了这一在当下有着很强现实意义的、而在我国又基本空白的研究领域。他很无奈地告诉记者,由于我国传统观念和现实制度的影响,“公”与“私”的力量强弱对比太过悬殊,根本没有对抗的可能,因此,在监控社会的背景下,隐私安全在我国是一个相当混乱的领域,基本得不到任何保护。
 
早在2003年,国务院信息办曾委托社科院法学所承担《个人数据保护法》比较研究课题,最终形成了近8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2008年曾经有报道说《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呈交至国务院,该草案规定了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除犯罪、税收记录及媒体调查外,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至今《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未能正式立法。
 
法学博士陈睿对监控管理曾提出过很明确的建议,一是应采取列举式,明确视频监控安装范围与公民隐私权的界限,比如厕所、更衣室是不能随意安装监控头的;二是通过立法严格限制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范围;三是强化对不依法收集、使用和公开个人图像信息行为的监督。但是,只有建议,没有法律保护,我们依然不知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形下,就裸露在监控头下了。
 
一位法学专家认为:“当前,我国电子监控手段滥用的现象,反映了我国执法机关在借助现代电子监控设备强化社会管理的同时,或多或少地忽视了公民的权利,使用电子监控设备必须有法可依,我国的社会管理才能开创新的局面。”
 
《中国科学报》 (2013-09-02 第5版 思想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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