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朝晖
自从人类有比较高等级的教育以来,各种文化与社会体系里都有人在探索怎样把它办得更好,更有效率。然而这种探索却是艰难的。
这种探索在中国经历了官学和书院的长期演变。至清初,教育家颜元规划办漳南书院,试图作体制性变革而未成。欧洲则在工商业行会基础上组建起了世俗的先生大学和学生大学,为新的大学体制建立闯出一条新路。现代大学制度的源头即是12~13世纪在西欧出现的中世纪大学,从意大利的萨拉诺大学、波隆亚大学以及法国的巴黎大学、英国的牛津大学,经过柏林大学而成为一种范式,再经过美国高校的法人—董事会制度,逐渐形成一种形式多样且比较完善的大学运行及发展制度。
从这一形成过程来看,现代大学制度不属于哪一个国家,也不是政府的创制,而是大学在不断提高办学水平的基础上,优胜劣汰的选择结果。同样,它不属于哪一种意识形态,而是以一种理性的态度包容各种主张。
分析中世纪大学的内部机理,更可以看出,它是一种适合学人求学和探索真理的制度设计。由于中世纪大学的师生通常都不是当地人,不能得到当地民法的保护,当大学师生与当地市民发生冲突时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为解决类似问题,师生就要寻求教皇、皇帝或国王的庇护。这种庇护的方式就是颁布特许状,许可大学的成立,成为一个合法的组织,大学也因这样的特许状获得一些特权。
比如,大学的内部自治权确定大学作为一个法人。首先,它是作为一个整体与外界发生关系,不管与之接触的是国家、政府还是某种外部势力。其次,有权制定自己的章程,且这个章程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有权管理内部职员,而且必要时还可强制施行,特别是当个人利益影响到团体利益时。第四,内部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教师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地位完全平等。每个人都是大学的合法成员。
此外,中世纪大学还有一些很特殊的地方,一是当大学师生与外界发生冲突时,各种案件由大学来审理。民事案件一般都由大学内部来审理;刑事案件只要不触犯教会法,仍然由大学来审判。二是罢课权和迁徙权。当发生冲突时,师生可以运用“罢课”和“迁徙”这样的武器保护自己。三是颁发教学许可证的权力。将此前主要由教会颁发教师资格的特权赋予大学,就能吸引更多生源。中世纪大学的教学许可证分为有地域限制的、一般意义上的教学许可证,以及在整个欧洲都能通用的教学许可证两种类型。四是免税和免役权,这在当时是一个非常大的特权。
中世纪大学的很多制度后来成为现代大学的基本形式,现代大学的基本组织单位——“学院”制度在中世纪大学就已经普遍出现,一个完整的中世纪大学一般分为文学院、法学院、医学院和神学院四个学院。当时学生注册、考试等制度也已经十分完备。最重要的是,中世纪大学是一个由教师和学生组成的行会,是当时由教师和学生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现代大学的传统便是由中世纪大学演变而来的。
被称为“近代大学之母”的柏林大学的建立,对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又有了新的贡献。现代大学的一些基本原则在柏林大学创办时期就已形成。在创办之初,柏林大学放弃了仿效法国建立只承担教学和人才培养的功能,实用性很强的、培养专门人才的专科学校,主张建立一所完全意义上的大学。是时,创办人威廉·洪堡提出两条基本原则:一是统一,强调各种知识之间的价值是平等的,不存在高和低,因此大学不能办成单科大学。这个原则解决了教学与研究的统一问题。另一个原则就是自由,就是在大学与国家的关系上有一定的自由。柏林大学是由普鲁士王国拨经费资助,即由国家开办,但洪堡保持着高度警醒,他提出:“国家不能直接希望从大学获取它所需要的东西,只能希望等到大学实现自己的目的以后,大学才能真正为国家提供它所需要的东西。”通过强调自由原则,洪堡为柏林大学建立了“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两条基本原则。
德国的大学,尤其是像柏林大学由此形成一个特点:大学一方面由国家设立、管理,同时又保持高度自治,德国大学虽然大多由政府举办,并通常向学校派遣一个官员进行监督,但大学本身却是高度自治的,校长的权力也非常有限。比如,柏林大学校长通常是一年一选,干得再好也不能长年连任,且校长由教授会选举,大学校长只是一个象征。所以,德国大学的内部事务都由大学师生自己来管理。但是,在19世纪后期德国大学对德国国家发展所起的作用是没有一个国家能比得上的——它是最有成效的。
德国大学不论国立市立,行政权集中于大学的“评议会”。评议会由校长、各科学长与一部分教授组成。校长与学长由评议会选举,一年一任。同时,在评议会之外,还有教授会。
这种大学制度后来很快传播到世界各地,并在不同文化区域生根开花。由此可见,现代大学制度就是一种适合于办大学效率较高的制度,它本是价值无涉的,谁想把大学办好都可以用它,它是人类可共同享有的制度财富。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中国科学报》 (2013-07-25 第7版 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