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湘清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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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创新我国开发区人大工作

程湘清

 
几十年过去了,许多开发区特别是比较成熟的国家级高新区和国家级经开区以及其他一些专业园区,随着开发区面积扩大,居民大量增加,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变得更加突出。
 
■程湘清
 
开发区人大工作,对于我国人大制度建设来说是一个新课题,对全国各地开发区科学发展来讲也是一个新课题,值得正视和研究。
 
在我国,北京、武汉、西安、宁波、厦门、无锡等城市的开发区令人印象深刻,它们在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方面发展迅速,科技创新和园区建设给人朝气蓬勃、耳目一新的感觉,生产力发展水平一直走在各地前列。
 
然而,各地开发区的人大组织建设相对滞后,人大工作起步较晚,这在当初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几十年过去了,许多开发区特别是比较成熟的国家级高新区和国家级经开区以及其他一些专业园区,随着开发区面积的扩大,居民的大量增加,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变得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区要科学发展就应该考虑建立和完善人大机构,依法开展人大工作。
 
我认为,在开发区建立健全国家权力机关有以下理论依据:第一,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要求,如果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要求,就须改革那些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那么,目前我国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是否适应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呢?总的说,当然是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也基本上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但具体来看,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在某些地方并不完全适应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情况是存在的。
 
全国各地开发区经济发展这么快,但作为民主政治建设主要内容的人大制度建设却跟不上,就是一个证明。因此,所以说在开发区建设人大机构是符合“老祖宗”基本原理的。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覆盖全国,开发区当然不能例外。据悉,深圳特区创建之初,有人曾提出参照香港模式,即政府首脑由中央任命产生,后来这一意见被否决了,并建立了深圳人大机关。因为这样做同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体制相一致。
 
第三,符合宪法规定的精神。对开发区人大机构的设立,尽管现在还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但宪法规定了根本组织原则,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现在开发区都有行政管理机构,有的地方还有审判机构,按照宪法规定,从长远看,它们理应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开发区的区域面积不小,人口不少,特别是经济规模较大,开发区行政管理机构的权力又相对集中,亟须人大监督。
 
近年来,开发区人大研究会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各地党委开始重视开发区人大工作,建立健全有关人大机构,同时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这应当是个好现象、好趋势。
 
但在开发区人大组织建设上,现在并不规范,有的地方建立了开发区人大联络工作委员会,有的建立了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有的把人大组织作为党工委的工作机构之一等。
 
一些开发区虽然有人大机构,但职能只限于联系人大代表,组织代表活动,不能审查批准财政预决算,更谈不上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有的地方财政收支数额巨大,却几乎是一个监督空白,这就需要通过开发区人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来解决。
 
还有的开发区数十万人民群众却不能产生自己的代表,有的开发区乡镇转为街道后,乡镇人大代表职务自行终止,街道数十亿元、数百亿元的资金出现监督空档,钱怎么来的,又用到哪里去了?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都不太知情,甚至连形式上的监督也体现不出来。所有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正视和研究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矛盾。
 
开发区人大工作研究会建立后作了一些研究和探索,引起了人们对开发区人大工作的关注。然而,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待在条件成熟时进行开发区人大立法。开发区立法不是简单的事情,它首先必须有积极的研究探索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做前提、做基础。
 
当前要做的,首先是在当地党组织领导下积极探索,主要是从实践中研究和探索;二是认真总结经验,对已有的实践经验要善于分析、思考,把感性的东西上升为理性的东西;三是要广泛宣传,通过中央和地方的主流媒体介绍情况和经验,以便赢得各方面的共识和支持。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顾问、全国开发区人大研究会顾问。本报记者杨琪采访整理。)
 
《中国科学报》 (2013-03-12 第12版 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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