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在一次学术会议上,西部某高校硕士生导师刘浩收到了同事发给他的一则信息推送,内容是关于教育部刚刚出台的《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其中,特别提到了十条导师不得违反的底线行为。
对于这十条被统称为“十不得”的禁令,刘浩只是扫了一眼,然后便将手机装进裤兜,继续开会。回忆起当时自己的感受,刘浩用了四个字形容“一笑置之”。因为在他看来,对导师而言,这些条款是根本不需要强调的。
然而,就在短短一周后,从天津大学退学的原硕士研究生吕翔实名举报其导师张裕卿学术不端的新闻登上了众多媒体的显要位置。在这份长达123页的举报信中,该研究生揭露其导师不仅存在学术造假行为,还强制利用自己学生的成果,并逼学生论文造假。
一边是很多导师对行为准则的不以为意,另一边则是时常见诸媒体的导师行为不端,乃至由此引发的师生冲突事件。其背后,导师和学生之间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深层次矛盾?对于研究生导师,底线和理想间又应该怎样平衡管理的尺度?
“常识”=“共识”?
今年9月,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司长洪大用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目前我国研究生导师数量为46万人。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的人数达到11.5万。从绝对数量上说,这已经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那么,他们是如何看待教育部刚刚发布的《准则》的呢?
对于自己对待“十不得”的态度,刘浩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做了一个简单明了的解释:“对我来说,《准则》中规定的这‘十不得’条款就像‘水和空气’一样,是最自然的事情,根本就不需要强调。既然如此,我为什么还要去在意呢?”
在《中国科学报》采访中,类似刘浩这样的态度可谓是受访教师的“主流”。这也成为了很多对此质疑者口中最主要的依据——大家都认为是很自然的内容,如何去落实,又如何去规范?正如有研究生导师在受访时所打趣的那样,“我总不能在写年终总结的时候,还要特意写上一句‘未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吧’?”
然而,也并不是没有不同的声音。北京大学教育研究院研究员卢晓东便在受访时坦言,对正处于当下发展阶段的中国研究生教育而言,“十不得”可能仍有着底线意义。
“国内高校数量庞大,不同高校和学科的发展程度参差不齐。”卢晓东表示,我们不能低估研究生导师在指导学生过程中的整体素质,但同时也不能高估某些导师对规则的认知能力和自身道德水平。“也就是说,某些看来是常识的规范,却并不一定是所有导师的共识。此次天津大学教授张裕卿学术不端事件,就是一个案例。”
除学术不端事件外,近年来时常被曝出的研究生导师与学生间的矛盾冲突,也印证了人们对于研究生导师群体道德素质的疑虑。然而,这是否就代表着“十不得”可以为这些导师“敲响警钟”呢?
对此,北京某高校文学院硕士生导师李晓宇在受访时直言,“十不得”更像是教育主管部门在面对近期频频出现的高校师生关系事件时,所做出的一种“应激反应”。“面对公众的质疑,教育主管部门是必须要有一个态度的,但解决当前的师生问题,远不是对导师画几个条条框框这样简单。”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目前高校师生之间的关系已经出现了某种异化。”李晓宇表示,“这就使得我们必须要认真考虑如今的师生关系中,学生思维模式的变化以及教师自身定位的变化,并在这一基础上,对师生关系中的权责进行重新梳理。”
“刘浩”们的困扰
作为一位有着十几年指导学生经验的研究生导师,在自己教过的学生中,让李晓宇印象最深刻的是一位已经留校并成为其同事的学生。“他是一个对自己的未来很有想法的人,而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他的身上也有着一份同龄人不太具备的执着,甚至有时会为此不择手段。”李晓宇此前曾和这名学生做过多次交流,但似乎收效甚微。
“更重要的是,目前这名学生的确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这让李晓宇心生感慨,如今的学生早已不像自己的学生时代那样“单纯”了。
发出如此感慨的并不止李晓宇一位老师。
有高校教师向记者直言,目前很多高校师生矛盾爆发的深层次原因,就在于我国传统“师徒如父子”式的师生关系,已经与当前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现状有很大反差。这就造成了两个可能出现的问题。一方面,有些老师并没有从传统思维模式中转变过来,进而造成了某些“无心之过”;另一方面,也的确有一些老师在模式转变的过程中走了“邪路”。
在李晓宇看来,所谓的“邪路”本质上就是他口中的师生关系异化——从单纯的师生关系变为纯粹的利益交换关系。“这不是教师单方面造成的,而是师生之间相互利用的结果——导师让学生充当廉价劳动力,学生以此换取文凭。”李晓宇说,这也就是“老师”蜕化为“老板”的直接原因。但因为一位导师往往要管理多位研究生,这种模式下,有些学生对这种异化很“适应”,而另一些学生则并不喜欢,当他们对外“吐槽”时,也就给外界造成一种“导师全都是老板”的感觉。
作为一名导师,卢晓东认为导师与学生的关系应该是共同探索中的“同事”关系。浙江大学教授李飞也曾在自己的一篇文章中进行过类似的阐述——在了解“新知识”这一点上,由于导师往往要指导多名研究生及参加一些学术会议等,阅读文献的时间被挤占,可能不如研究生读得多,读得及时。再比如,提出科学假设和设计试验证明都是创造性的过程,课题开始的前期基本上是由导师来完成的,但随着课题的进展,优秀的研究生往往自己会提出假设并试图证明。
“这一层面上看,导师和研究生其实是‘同事’关系,各有所长。年轻的研究生经验不足,但思维敏锐且精力充沛;导师受杂务烦扰且或多或少有些守旧(可能是旧知识掌握太多的缘故),但稳重且经验丰富。”李飞说。
与此不同的是,刘浩依然习惯于将学生看作是自己的孩子。“这可能是源于我的导师对我的言传身教。”然而,正如前文所言,如今“师徒父子”般的师生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适合于现代校园,加之公众对于师生关系中某些事件的敏感,这也在客观上给“刘浩”们带来了一些困扰。
“据我的观察,我周边的一些男性导师,近年来已经开始刻意减少女性研究生的招收比例。这并不是出于学术原因,而仅仅是因为和男学生不会有‘出事’的危险。”刘浩说,尽管这些导师明白“身正不怕影子斜”,但毕竟“人言可畏”。“问题是,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有损女性的受教育权。”
此外,也是出于担心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导师在与研究生交往时,往往也会避免非学术性活动的接触。“以前我们还会和研究生一起出游,或进行一些团队建设活动,但现在已经不太敢了。”刘浩说,从导师与学生单纯的师生关系角度来说,这样的做法倒也无可厚非,不过这也引发了他另一个疑惑——如果此时学生还是因为某些非科研因素出现问题,导师应该负责吗?
为导师“减负”?
2018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其中明确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此后,这一概念被不断强调,似乎已经成为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公认的一条“真理”。
然而,在有些导师看来,这句话本身是有可商榷之处的。
“研究生培养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可以单纯地理解为对研究生学术能力的培养,同时也可以理解为对研究生从学习到生活的全方位培养。如果是后者的话,研究生导师作为‘第一责任人’其实是有难度的。”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郭英剑说。
在郭英剑看来,导师最基本的职能是要做好研究生学术培养的第一负责人,而这也应该作为评判导师是否称职的主要标准。至于其他方面,导师当然可以,也应该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教育,但不能将其作为导师的硬性要求。
“毕竟在当前的高等教育环境下,我们不能时刻守在研究生身边,而且研究生作为成年人,有自身的认知和为人处世方式。我们可以通过言传身教去影响他们,但如果出现问题,‘板子’不能首先打在导师身上。”郭英剑说。
受访时,有多位研究生导师直言,目前研究生导师工作中,承担了大量针对研究生的“非学术”事务以及相应的责任,这大大增加了导师的工作压力,也不利于对学生学术能力的培养。
“比如,此前就有高校规定,研究生如不能按时毕业,导师应承担连带责任,类似的规定还包括学生的某种评价不能低于或者高于一定比例。这些看似是人才培养问题,但实际上都掺杂了大量非学术性因素。”李晓宇说,试问,如果是学生由于自身原因,而不是由于导师教导有误而导致无法按时毕业,导师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同样的,如果导师已经对学生进行了诚信教育,但学生依然出现学术不端问题,导师是否还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曾有学者对麻省理工学院、耶鲁大学等美国10所研究型大学出台的与研究生导师直接相关的制度文本中,有关导师指导职责和伦理规范的规定进行过统计。结果显示,涉及研究生指导职责的文本中规定的指导行为基本都集中在学术方面,如指导学位论文,帮助研究生找到容易解决且重要的研究问题,指出其作为研究者的优缺点,为其提供探究个人想法的自由等。
相比之下,这些文本中仅有少量涉及非学术因素,除提及导师要为研究生提供适当的职业发展支持、心理支持外,对研究生生活、思想、经济等方面是否需承担职责,文本均鲜有提及。在道德品行培养方面,也仅强调导师要做好专业榜样,培养研究生科研诚信品质,至于学生其他道德品质的培养,并未纳入其中。
与之相对的是,早在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便联合发文,要求高校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同时,一旦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说明在美国高校,教师的指导责任设定并没有被泛化,这点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李晓宇表示,换言之,国内高校导师是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减负”的。
弹性的边界
在导师责任的问题上,有该“减负”之处,但在某些方面也需要更加明晰的要求。
《准则》出台后,对于后续的工作,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各地各校要结合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实际,一方面做好宣传解读,帮助导师全面了解《准则》内容,做到全员知晓;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制度,将《准则》真正贯彻落实到研究生招生培养全方位、全过程,强化岗位聘任、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等环节的审核把关。
这正是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研究员李海生十分看重的。
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李海生表示,从近年来部分培养单位已出台的一些导师行为规范来看,其内容有待完善,相应的原则、尺度也有待统一。
“具体的导师行为规范中,应明确违规者所应承担的责任,明晰相应的惩罚性条款,增强可操作性。”在李海生看来,目前为很多人所诟病的研究生导师权力过大的问题,实质上就源于对导师的学术指导权力缺少相关的制约机制。导师指导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致使许多指导行为无法规制,因此,需要充实导师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然而从另一方面,导师指导是一种基于“学问”和“资格”的特殊权力,具有鲜明的专业自主性和自律性,这就使得刚性的文本性内容往往在具体的导师行为问题上,缺乏足够的针对性。
“导师与研究生的师生关系具有特殊性,两者的责权关系在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规范中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在一篇文章中,衡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左崇良表示,研究生导师的责权划分应该考虑师生双方的精神需求,合情合理地确定一个弹性的边界。
对此,李海生认为,可以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对导师行为规定禁止范围,从而将标准的“文本”转化为一系列可评判的实施策略和认证指标,并明确相应的惩戒措施。
“在我国,对于违法违规事件的判断主要基于法律法规文本,虽然具有很强的体系化优势,但灵活性上相对不足。相比之下,英美等国则以判例为主,更加灵活。我们当然不能全盘照抄国外,但在某些方面,是否可以做一些借鉴呢?”李海生说。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刘浩、李晓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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