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陆琦)5月20日,国家海洋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在京联合发布《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关于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管理的法律规范,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有六章四十条,从加强海洋观测预报管理,规范海洋观测预报活动,防御和减轻海洋灾害,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好服务的角度出发,主要就海洋观测网的统一规划与建设、海洋观测站(点)和观测环境的保护、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共享、海洋预报警报信息发布等作了规定。
为解决当前海洋观测网缺乏统一规划的问题,《条例》明确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编制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条例》强调,海洋观测站(点)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禁止在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影响海洋观测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以及进行围填海、爆破、倾倒废弃物等影响海洋观测的活动。
《中国科学报》 (2012-05-22 A1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