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3日,中国工程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院士增选纪律,确保增选工作公正、公平,进一步规范院士增选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院士增选工作及其相关环节中院士有效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及院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坚持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可靠、结论准确的原则,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第四条 院常务会议、学部常委会及院机关党委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候选人、院士及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候选人提名或推荐材料,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材料存在弄虚作假问题:
(一)候选人基本信息、主要学历、主要经历、主要学术团体兼职等内容有伪造的;
(二)候选人工程科技主要成就和贡献、重要科技奖项、发明专利以及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等有伪造的;
(三)单位推荐(或院士提名)意见和遴选单位推荐意见以及遴选投票结果有不实之处的;
(四)有其他伪造行为的。
第六条 候选人《提名书》有以下情况的应认定为侵占他人科技成果:
(一)主要成就和贡献有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的;
(二)学术论文、重要科技奖项和发明专利有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的;
(三)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有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的;
(四)有其他包装行为的。
第七条 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有以下不当行为的,应当认定其为候选人当选进行助选、拉票,干扰增选工作:
(一)候选人本人通过各种方式,利用节日、乔迁、升学、红白事等机会,或者以学术交流、学生答辩、考察、评审、评奖等名义,采用宴请、送礼、安排高档消费娱乐活动等形式,借机为自己当选院士进行活动的;
(二)候选人本人或委托同学、同事、亲朋好友等,以各种形式向院士行贿,为自己当选院士进行助选活动的;
(三)候选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为本单位、本部门候选人当选院士进行说情、打招呼、送礼等活动的。
第八条 院士在增选工作及其相关环节中违反《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的,应认定为违纪违规。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院士增选工作及其相关环节中违反《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定》的,应认定为违纪违规。
第三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候选人有第五、第六和第七条行为的,在相关学部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较重的,终止其当次被评审与选举资格;情节严重的,除终止其当次被评审与选举资格外,还取消其下一次被提名或推荐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候选人涉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并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终止其当次被评审与选举资格。
第十二条 院士有第八条行为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有第九条行为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院士和工作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分。
第十五条 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以《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方式,在作出处理决定15日内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六条 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翔实的说明材料。如果提供的材料依据充分,要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候选人有第五、第六和第七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要按照《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候选人材料验收及汇总的有关规定》、《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由相关学部调查核实,并按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院士有第八条、第十四条违规行为的,由学部常委会负责调查核实,并按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常务会议审定后做出处理决定,并向主席团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第九条、第十四条违规行为的,由院机关党委调查核实,并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常务会议审批。
第五章 违纪违规处理材料的管理
第二十条 院士和候选人违纪违规处理的全部相关材料均记入诚信档案,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处理的全部相关材料均记入本人档案。档案材料要齐全、翔实,尽量保存原件。具体存档材料内容包括:
(一)违纪违规行为相关材料;
(二)违纪违规行为调查核实材料及相关意见;
(三)学部常委会或机关党委的处理意见;
(四)院常务会审核意见及处理决定;
(五)被处理人陈述材料、复核申请材料及复核处理意见;
(六)其它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院士增选工作办公室负责诚信记录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保密规定,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查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和对外泄露诚信记录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