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明勇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1-12-10 15: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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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敬波访谈:高校信息为何十年难公开


2011年8月26日,山东大学中心校区的原“山”字形校门全部拆除成为一片废墟,其背后是正在建设中的新的“臂膀形”大门。崔健 摄
 
【访谈嘉宾】
 
王敬波(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总报告负责人)
 
哪些信息难公开?
 
财政信息公开程度最低
 
高校普遍未公开学校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高校收费信息的公开度较低,信息公开意见箱和信息公开专栏的设置率低。
 
新京报:从2002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算起,已有十年,从2010年教育部通过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算起,也有一年。调研这一问题的初衷是什么?
 
王敬波:公共信息的公开是信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高校信息公开的实质是政府信息公开在教育领域中的延伸。我们希望借助这次观察,推动高校的信息公开,进而推动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推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推动社会对高等教育的参与。所以,我们主要选取了公众关注度比较高的教育部“211工程”内的高校作为观察对象。
 
新京报:这些名校的信息公开存在哪些问题?
 
王敬波:根据我们的观察,在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高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内,高校财政信息公开程度最低,高校普遍未公开学校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高校收费信息的公开度较低,信息公开意见箱和信息公开专栏的设置率低。
 
招生信息是高校信息公开程度较高的项目,这是教育部多年推动“阳光招生”的结果,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招生录取信息不仅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国家高等教育资源的公平享有,更是学校长期发展的基础,因此高校公开招生录取信息虽然已经成为常态,但是在公开程度上尚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新京报:这个结果似乎并不乐观,出乎意料吗?
 
王敬波:以“校务公开”为主要方式的信息公开虽然取得初步进展,但是从整体上看高校信息依然存在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低,实施力度弱等不足。由于长期关注高等教育法制我对高校信息公开的情况相对熟悉,所以并没有特别感到意外。不过从调研看,高校财政信息公开基本是个空白点,多少有点出乎意料。
 
新京报:近年来,高校腐败案件屡有发生,据悉,目前高校职务犯罪发案部位相对集中,基建、采购、后勤和招生等领域,成为高校腐败重点区域。这和目前信息公开难的现状不无关系吧?
 
王敬波:高校财务信息的公开一定有助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对高等教育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所以对于治理高校腐败应当是有重要意义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国家权力系统,也适用于学校等公共企事业组织。
 
信息为何难公开?
 
高校存在观念误区
 
目前存在两种错误的认识,一种就是认为这些信息属于本校信息,只需在校内公开就够了,另一种是认为这些信息没有公开的必要。
 
新京报:从目前看,高校信息公开似乎不存在法律问题,对吗?
 
王敬波:目前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法律问题不是最重要的,关键在于贯彻和落实。其中首要问题是高校对信息公开的观念需要转变。高校目前没有信息公开的动力,其原因在于高校长期依附于行政机关,作为独立法律主体和责任主体的意识不强。高校体会不到通过信息公开树立良好社会声誉和形象对自己的重要性。信息公开的核心是“公开”,关键在“真实”,难点在“监督”。没有监督的信息公开必然会出现走过场,流于形式,时断时续,随意而为;只有加强监督,信息公开工作才能持之以恒、深入开展。因此,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新京报:法律健全了,而高校没有动起来,问题出在哪?需要严厉的问责制吗?
 
王敬波:我倒不是很赞同用问责倒逼,因为这更多的是一个观念层面的问题。反过来说,其他领域的问责有效果吗,观念上不扭转,即使问责也没多大意义。更关键的是通过高等教育改革,推动高等学校独立自主的管理,催生学校对社会负责的源动力,否则即使问责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新京报:高校在观念上存在哪些误区?
 
王敬波:实际上一些学校也在实行公开,不过大多认为只需要校内公开即可。目前存在两种错误的认识,一种就是认为这些信息属于本校信息,只需在校内公开就够了,另一种是认为这些信息不属于公共信息,没有公开的必要。
 
新京报:相对于政府信息来说,你认为二者有何不同?
 
王敬波:政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除了法定保密的之外,可以说都是公共信息,都需要公开。公开的形式可以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高校作为高等教育机构,在一定领域行使国家教育的职责,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机构。高校信息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公共信息,例如涉及学校招生的,是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共权力,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是公共财政事项,这些都是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第二类是半公开信息,不是国家公共权力的运用,属于校内管理事项,可以只对学校内部成员公开;三类是不公开信息,比如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
 
新京报:信息公开对于高校,应该更为重要?
 
王敬波:高校信息公开最根本的价值在于实现公民知情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学校师生员工作为学校成员必须基于知情权才能有效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信息该如何公开?
 
校务首先公开
 
国外的做法,如果不公开,就没有社会公信力,就没有人来上学,也不会有各种社会捐助。
 
新京报:一方面不赞同问责,另一方面又不愿主动公开,当外部压力和内部动力都不存在时,高校信息公开怎么进行下去?
 
王敬波:治本的话,关键还是要扭转观念和意识,教育行政机关和高等学校都要树立高校主体意识。
 
新京报:如何扭转?
 
王敬波:这就涉及到高校的管理体制问题。要让大学真正具有主体地位和意识,这样才会产生通过信息公开博得社会的声誉和公信力的动力,资源的获得,办学的资金才会源源不断,而不仅仅是靠财政划拨。
 
深层次看,信息公开只是途径,通向这个途径的同时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
 
新京报:国外高校是如何激发高校信息公开的动力?
 
王敬波:国外的大学不管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都具有比较大的自主管理的权力。如果不公开,就没有社会公信力,就没有人来上学,也不会有各种社会捐助,学校就办不下去了。
 
新京报:2002年2月6日,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校务公开的实施机构为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育部2010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为校长办公室或者学校办公室。这种“打架”的局面怎么解决?
 
王敬波:高校信息公开源于校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源于政务公开一样,其最初的动力都是来自反腐败的压力。根据我们的观察,各校在校务公开和高校信息公开上确实存在两种系统并存的现象。我们建议应当进行整合,避免多头管理或者互相推诿的现象,最终也可能会削弱校务公开与信息公开的实际效果。
 
校务公开主要是对高校内部事务的公开,信息公开涵盖了校务、党务、教务、校情等信息的全面公开,公开内容更趋丰富,形式更加多样,程序更加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高校信息公开制度是校务公开制度成果的总结与升华,所以校务公开走向信息公开将是发展的必然。
 
新京报:现行条件下走向公开,该怎么办?
 
王敬波:各高校应当在建立信息公开基本制度的基础之上,加强调查研究,建立信息公开的配套制度和具体制度。
 
第一,建立并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重要信息发布审批机制和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和审查原则。
 
第二,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实行决策前信息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公开。
 
第三,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进学校内部院(系)、部、所等二级单位的公开工作,构建“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格局,形成“多层次、相互结合”的高校信息公开执行和监督机制,丰富公开的内容、拓展公开的范围、增强公开的效果,使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基层、深入人心,共同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
 
■ 相关新闻
 
高校信息公开法制进程
 
●2002年2月6日,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2002]1号),是高校内部事务公开的主要规范依据。
 
●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2010年3月30日,教育部审议通过《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并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使高等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公开信息成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义务。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也明确提出“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等多项对高校信息公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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