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国内一系列食品、矿山、公共设施等重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一股强力问责风暴在神州刮起;中央事后问责的严厉举措,无疑是重大突破,而以此为契机,避免“免了领导、免不了事故”,建立“科学有效、预防为主”的问责机制,真正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实践内涵,应引起更大重视。
行政问责自古有之,但真正制度衍生举步迟缓,问责制度滞后于问责需要。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SARS期间,问责官员逐渐走进公众视野;2008年5月,国务院进一步强调加快实行问责制。虽然有了对官员涉及“安全工作重大责任事故、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监督严重失职的对应表述,但条款宽泛,定性人为掌握程度太大。如果没有最高层的雷霆行动,依据现存制度约束,制度派生的自发惩处保障不足。集体负责往往让你找不到大错,多部门交叉管理体系往往让你难辨真伪,“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官员推脱技巧往往让你找不到方向,权力集中而责任分散的现状往往让你一头雾水,而自上而下体制内监督所限往往让追究效能不长久。
问责机制,要在观念上纠偏。公务员一直是经济利益稳定、社会地位很高的职业,官员则拥有支配社会资源的便捷通道,可以拥有前呼后拥的威仪,可以在自己的管辖范围里“创造性”地变通一切,其含金量很高、赔本几率很小。这一方面说明封建旧官场习气仍主导着相当多官员的行为,做官没有上升到社会责任的高度;另一方面也说明官员的职责混淆不清。是否具备相应能力,是否可以承担相应责任,是否因为失职、渎职、不称职而面临职业风险,是否应该谨慎和守则运用手中权力,大都被淡化。时至今日,监督官员仍是社会难题,一部分官员高高在上,把公权视为利己的私权,甚至走上大肆腐败贪污的道路。而此次问责风暴,对于纠正“官场”旧意识,还“官”以本来面目,具有极大启蒙意义。
建立一套奖惩分明、职责清晰的官员管理制度,对全面提高社会效率、促进公务员队伍的优胜劣汰、防止社会恶性事件发生,迫在眉睫。官员权力要逐步清晰,分工要逐步明确。对涉及社会民生的重大事宜,应有考核问责的科学标准,出现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破坏、公众权益、腐败案件、安全生产、社会信誉、用人失察等问题,相应官员应承担明确的对应责任;要坚持分级管理问责原则,中央究省部、省部究地司、地司究县处,让庞大的行政体系更多形成自发动员。只有层层感觉到压力,才能层层产生效能,很多问题才可以消灭于萌芽。对被处理过的官员,应上特殊名单,不能再变相录用。在问责形式上应予以更多的区别和解释。辞职、引咎辞职应是官员的一种自我修正和觉悟,不应是组织上的一种处罚,责令辞职、撤销职务以及追究其他责任,才具惩戒性。
党的纪律和监察机构,除了反腐败工作,应强化在问责工作上专职机构的综合作用;问责制度离不开社会参与,官员权力应该为人民所用,接受人民监督必不可少。问责主体需要逐步与民众民意、社会舆论的监督接轨,与人大、政协等专门机构的日常监督接轨,只要出现伤害公共利益的问题,就能够引发民众举报和反映,就能够引发媒体实事求是的披露;在问责过程中,亦应公开透明,这不仅是向中央交代,不仅是上级对下级的管理和奖惩,更重要的是向人民交代。
从“问责风暴”到问责机制的形成,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迈上一个新里程,会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更健康的发展,从中央的决心和民众的热议中,我们感受到了这种急切的呼唤!
《科学时报》 (2008-10-9 A1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