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别敦荣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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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制度异化非单一制度问题
 
■别敦荣
 
博士后制度本身是科研人员的流动性职位制度。博士后与所谓“导师”并不是师生关系。严格说来,博士后并没有导师,在博士后研究的关系中,只有项目研究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博士后具有担负科研工作任务的能力,其参与到项目中,帮助完成特定研究任务,与组织者之间是合作者。“导师”与博士后只是在研究项目中责任不同的研究人员。
 
而我国目前的博士后制度愈加成为变相的人才培养和选拔制度,这使得博士后制度改变了其原有性质,所以制度运行也出现了各种问题。
 
在博士后制度运行的理想情况下,科研项目组织者或主持者,能够聘到来自高校和企业的科研人员作为合作者。换言之,这在用人制度方面是相当灵活的,项目的参与人员在人事关系上来去自由,其劳务费和生活费也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博士后的工作权责分明,与研究项目所在单位没有正式劳动人事关系,研究任务完成了,合同自行终止。
 
正因为如此,在欧美国家,博士后往往是博士毕业后在找不到适当工作时,临时应聘参与科研项目所获得的身份。所以有的博士毕业后,甚至连续从事几个博士后研究,从而积累经验,为求职时谈判增加砝码。总之,博士后制度并不是正式的劳动用人制度,博士后也不作为大学或研究机构的正式员工,不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可惜的是,我国的博士后制度演变成了一种基本的人事制度,弄得非常正式、僵化,既不利于博士后自由流动,也不利于聘用单位的人事管理。林林总总的各种关系与博士后培养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紧密相关。因此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有的博士后不想回原单位,产生了与委托单位间的劳务纠纷。有的师资博士后,本来是大学选拔为师资,待博士后工作完成再解决工作关系,但是,培养之后发现对象并不合适,或者博士后不愿意留下,也往往产生劳务纠纷。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博士后制度变味了,成为了一种似乎高于博士教育的新教育层次。
 
总之,这种改变性质的博士后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必然会出现多种问题。在我国人事关系复杂、劳动人事体制刚性的背景下,怎样能建立起适应国情的博士后制度?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
 
很多人仅仅把从事博士后研究当成跳板,并不是为了积累科研经验。此外,还有很多博士后自己带着课题进站,但这些课题、项目并不完全是其合作导师所擅长的领域,如此一来,他就没法加入导师的项目组和研究团队中。这样一来,博士后就只能自己立项,完成自己的研究项目。这种博士后不但对所谓“导师”的科研工作没什么帮助,对博士后站所在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科研发展也没有多大影响。这样的博士后工作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换言之,博士后制度也就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要从更灵活地解决科研人员的人事关系、隶属关系方面入手,真正让博士后制度成为一种富有较大弹性的劳动用人制度,避免博士后受到各种常规的劳动人事关系束缚。博士后制度要使博士后能够成为一些较大型研究项目的参与者,包括成为研究项目主持者的合作者。如果不能这样做,博士后制度还是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博士后制度必然涉及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问题。目前,科研经费中是很少有人头费的,没有人头费的设置使得项目负责人无法恰当地聘用所需要的研究人员。所以,在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的由科研项目主持人自主聘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因为如此,要解决博士后制度问题不仅仅要改变博士后制度本身,还包括对科研管理制度、科研经费的使用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改革,只有这样才能完善博士后制度。
 
(作者系厦门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本报记者韩琨采访整理)
 
《中国科学报》 (2013-12-05 第7版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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