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尹一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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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自动驾驶无需高阶道德算法吗?

——与李大山等学者商榷

作者:罗煜中 梅其君

出处:《自然辩证法通讯》,第48卷第2期

自动驾驶的道德算法问题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大多数学者认为应给自动驾驶植入道德算法,但也有学者提出“以技术手段解决伦理问题”的主张,如上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李大山曾在《自然辩证法通讯》发表《自动驾驶无需高阶道德算法》一文(以下简称李文)。本文作者对李文的论述进行了反驳。

李文首先对一阶道德算法和高阶道德算法进行了区分。所谓一阶道德算法是指实现“如识别红绿灯、礼让行人、礼让救护车、不得占用应急车道等”功能而“负载特定价值取向”的算法,而所谓高阶道德算法是指“能够重新定义行动者的算法”。

作者认为,区分自动驾驶的一阶道德算法与高阶道德算法没有意义。因为有关符合法律规范、满足用户需求、提高安全性能技术改进的算法不能算是真正的道德算法。道德算法更重要的作用在于要么作为人类道德决策的助手,能够帮助人们作出符合伦理要求的决策,要么作为独立的道德主体,能够分辨善恶,自主地作出道德决策。

针对李文对自动驾驶植入高阶道德算法“既不必要也不可行”的论述,作者从多方面强调道德算法的必要性。首先,从技术局限角度,道德算法能够为自动驾驶系统提供一个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公平决策的框架,确保在无法完全避免损失时作出的决策符合社会的伦理标准。其次,从确定性需求角度,自动驾驶取代人类的核心优势之一在于其确定性和可预测性,道德算法可以不断优化和调整,进一步减少随机选择。

作者还就高阶道德算法是否可行提出了观点。首先,关于“由谁制定”的问题。作者认为,自动驾驶道德算法只能是强制的伦理设定,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理人和决策者,能客观公正地引领目前存在的法律伦理困境的解决,促进法律和伦理的协同。其次,关于“制定何种内容”的问题。作者提出了生命权平等、遵守交通法规优先、最小损害、不改变路线4个原则。

作者表示,自动驾驶越“智能”,交通肇事的风险归责就越被前置化,不管有没有道德算法,自动驾驶的责任都是“先定”的,但“责任先定”并不意味着算法供应商承担“原罪”,也不必然导致责任归属“过度决定”。

作者总结,“以技术手段解决伦理问题”的主张不是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自动驾驶技术的核心依赖于复杂的算法设计,而如何设定体现“善”的程序,归根结底取决于人自身的价值取向,不能寄望于技术的完善。(尹一)

《中国科学报》 (2026-01-23 第4版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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