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彬 池涵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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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作弊学生跳楼事件:
制度呼唤“刚柔并济”

 

中北大学学生因考试作弊自杀事件已经过去多日,但公众围绕这一件事的反思却并未停止。

在统一考试依然是国内高校测评学生主要方式的当下,如何增强学生在考试行为上的诚信意识?又如何提升学生的抗挫折能力?这些问题依然有待我们进一步反思和探索。

本报记者 陈彬 见习记者 池涵

近几天,中北大学大二学生因在考场作弊被抓而坠楼事件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同时引起了人们对于考试管理制度的多层次思考。

该事件的最新进展是校方已经和学生家属达成和解,坠楼学生遗体也已经被火化。虽然事件慢慢平息,但围绕这一事件,公众的讨论还在继续。

事实上,当这位大二学生纵身跃下高楼的那一刻,他已经用自己年轻的生命,为我们留下了一道必须认真回答的思辨题。

无责结论与理性趋势

该事件发生后,公众与媒体对此进行了大量的报道与讨论。其中,讨论最多的一个话题是——对于这个年轻生命的消逝,谁应该承担责任?

对此,有媒体将公众的主流意见总结为8个字——家长节哀,学校无责。就在悲剧发生几天后,中北大学校长沈兴全在首次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考试作弊的事实是很清楚的……我认为监考老师的处置没有任何问题。”

在记者的采访中,“学校无责”也几乎成为了专家们的一致观点。比如,受访时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院长别敦荣便直言:“学生的行为令人遗憾,学生的去世令人惋惜,但事件发生后有些舆论探讨学校的责任,就有些令人不解了!大学生都是成年人,不许考试作弊、作弊被抓必将受罚是‘常识’,每临考试学校还会再三重申考试纪律,学生都是心知肚明的。”

如果学校无责,那么监考老师呢?

事实上,针对此次事件,舆论的另一个焦点,就在于考官是否应该在发现作弊的第一时间没收试卷,以及在没收试卷后,考官是否有长达20分钟的持续刺激性言语,且并未对在此期间哭泣的考生尽到心理疏导责任。

面对指责,中北大学官方微博账号澄清,家属所称的“20分钟碎碎念”为不实陈述,结合现场监控和在场的其他考生证实,考场内未曾有师生言语冲突。

对此,北京某高校教授古剑峰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表示,随着考试制度的完善,监考老师在学生作弊行为的处理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是有一定变化的。

此前,我国高校有关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政策并不完善,或者执行并不彻底,这就造成监考老师会在事实上成为惩治作弊学生的最后一道关卡。“说得直白些,监考老师在考试现场对考生的批评和训斥,可能就是考生得到的最终惩罚。”古剑峰说,这很容易导致监考老师背负巨大压力,进而引发与考生的言语冲突。

然而,随着相关制度的健全,学生的作弊行为已经有了完整的制度进行惩戒,监考老师只需要将学生的行为进行记录并上报,无需承担其他责任。因此,监考老师与学生在考场发生冲突的概率已大大降低。

“具体到这件事上,教师本身的行为并没有什么过错,即便是其当时的态度有些不好,也并不能构成对教师苛责的理由。”古剑峰说。

对此,有学者在受访时表示,中国人天然有一种“弱者情怀”,面对学生的利益受损,便会不自觉地将其放在弱者地位,并对“加害方”——学校进行指责,这种现象此前并不鲜见。然而,此次事件所表现出来的舆论风向,说明公众在面对类似事件时,开始趋于理性。

硬性制度与柔性措施

虽然公众普遍认为,在此次事件上校方无需承担责任,但仅就学生作弊现象而言,国内高校的做法是否也有值得反思之处?

谈及国际范围内比较知名的学生作弊事件,很多人首先想到的依然是2012年哈佛大学涉及百余名学生的集体作弊事件。是时,在一门名为《国会入门》的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宣布该课程开卷考试,要求他们彼此间不得讨论。但批改作业时,一位助教发现有不少学生的答案相似甚至一致,有抄袭之嫌,遂向授课教师反映并向校方报告此事。校方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作出对事件进行调查的决定。

在一篇文章中,时任中央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的郭英剑概括了哈佛大学启动调查程序时的一些做法——

在事件确认为作弊前,哈佛在声明及对外发布的消息中,均拒绝透露课程名称和教师姓名,更不要提涉案学生的名字了,几乎所有媒体都无法联系到任课教师和助教。

同时,严格按照程序调查,不设置期限,保证公平对待每位学生,并及时在内部公布初步调查结果。学校还召集了所有涉案人员单独面谈,并向所有同学发送邮件,称如果没有被叫谈话,就说明没有问题,无需为此担忧,以此防止了恐慌情绪在校园中的无序蔓延。

“多年后再来看哈佛大学面对学生作弊时的做法,依然有很多可资借鉴之处。”古剑峰表示,一方面,哈佛严格执行调查程序,对作弊学生严肃处理;另一方面,对学生进行严格的保护,极力避免其成为公众舆论的焦点。

“在哈佛的理念中,有一条是很明确的——即使是作弊的学生,也不应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因为他们虽然犯错了,但他们还很年轻,还有未来。”

反观国内,当某个学生因为某些不良行为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时,高校似乎很少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适当保护,反而会在第一时间撇清责任,将学生推到舆论的第一线,这让古剑峰感到很失望。

“学生在校园中所犯的错误,作为教育者的高校或多或少都应该承担一些责任。”他说,学生的错误行径固然要受到硬性制度的约束与惩罚,但这并不妨碍高校通过一些柔性措施,对相关学生进行适当的保护,防止其受到过分的伤害,毕竟学生还年轻。

对此,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文科资深教授刘海峰在受访时也表示,对于某些学生的某些违规行为(包括作弊行为),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但同时也应对一些心理素质较差的学生进行某些心理干预,引导其建立正确的认知,防止类似的悲剧上演。

具体到此次事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心理咨询中心教师张璐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表示,针对可能的危机,可以考虑更完整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比如,如果辅导员在考试前期发现学生有需求,一方面可以组织科普讲座,普及应对压力的心理学知识,另一方面也可以给同学推荐心理咨询。事发之后,评估危机时,如果觉得学生的承受能力差、应对不足,可以通过教育、鼓励,在现实层面给予帮扶,或给予学生心理辅导。

不过,她也表示,考试作弊被抓,这只是学生成长过程中诸多可能的危机之一。心理工作的根本目标是培养学生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即面对各种成长中所遇到的压力,学生需要具备抗挫折能力。

管理趋紧与教育缺失

那么,目前国内大学生的抗挫折能力究竟如何呢?

2019年底,一份针对陕西省“90后”大学生抗挫折能力的调查结果显示,“90后”大学生在遭受挫折后,通常表现出不安、紧张的情绪。一部分学生开始退缩,找各种借口摆脱挫折;同时也有部分学生性格比较固执,在面对挫折时,往往会选择不理智、变本加厉的方式应对挫折。

中北大学坠楼学生的行为便属于后者。

然而,目前在国内高校,针对学生的抗挫折教育几乎还处于空白状态。

“一项公开调查数据曾显示,71.16%的网友投票认为,当前青少年亟待补好挫折教育。”然而,在古剑峰看来,近些年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已经导致学校不敢对学生进行相关教育。“如今,校园里面还有多少老师敢于批评学生?更遑论挫折教育了。”他坦言自己对此“很悲观”。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呼吁赋予中小学老师惩戒权的声音时常出现,但对于高校教师是否可以惩戒学生,似乎并没有人关心。而一旦学生由于教师的批评或惩戒出现极端行为,教师往往又要承担巨大的舆论压力,这就使得高校教师愈加惮于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也因此,刘海峰在受访时直言,此次事件中,该考场的监考老师不但不应受到指责,反而应该得到肯定,因为他们“敢于抓获作弊行为”。

当学校由于各方面压力,难以对学生开展抗挫折教育时,家庭也就肩负了更多教育学生应对挫折的责任。而一旦家庭不能很好地完成这一任务,就会导致学生出现抗压能力弱的问题。

以上种种,直接造成了目前大学生抗挫折能力普遍不足。而另一方面,相关政策和管理措施近年来却愈加严格。

据介绍,自2018年教育部召开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以来,高校及国家层面对于大学生的学业管理日益严格,包括取消清考等在内一系列措施的出台,又无形中给大学生施加了更大的压力。这在客观上要求大学生必须具备更强的抗挫折能力。

“进一步严格对大学生的管理当然是正确的,强调考试纪律、提高学生毕业门槛也是合理的。但与此同时,我们是否也应该相应地加强学生心理素质的建设,保证学生有足够的能力应对这种压力呢?”古剑峰问道。

国外经验与本土国情

在严明考试纪律问题上,其实还有另外一种思路,那就是从校方管理变为学生自律和自治。在这方面,一些国外高校已经实行多年。

以美国为例,目前,约有不到四分之一的美国大学生被要求在交卷前,签署一份书面荣誉宣誓,声明在此份作业、考试或论文中,学生既不会给予,也不会接受任何未被授权的帮助。

据考证,早在18世纪,美国已有高校在不监考的环境下,采取培养学生荣誉感、自律精神及施加同行压力防止作弊的措施。20世纪中叶开始,伴随着美国大学生自治权利的增长,学生和老师开始参与到混合执法委员会中。上世纪60年代,学生们开始要求在宣布对学生的处理意见前,做充分的调查,甚至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学生本人的立场、解释和证据。

此后,又有人主张优化荣誉宣誓政策,即监考由老师负责,同时强化自律文化,抓到作弊学生后的听证会要交给学生自律委员会。截至目前,学生自律委员会已成为美国高校很常见的学生自治组织。

根据美国莱斯大学为《中国科学报》提供的信息,该校的纪律监管由荣誉宣誓、处理学术不端的荣誉议会和处理更严重纪律问题的学生法庭等多个程序共同构成,荣誉议会和学生法庭都由在校学生组成。对于教授们提交的涉及雷同、抄袭等问题的报告,都交由荣誉议会来处理。

莱斯大学网站公开的资料显示,在荣誉议会每年审理的数十项案件中,被告学生会被给予充分的时间陈述自己的理由。学生法官们也能综合各自对作业的判断,以及独立的雷同分析专家的证词等各项证据,对“是否有一定的违犯情节发生”和“违犯情节是否违反了学生守则”两项进行投票,并依据学生守则的相关规定对违犯的行为进行处分。

那么,这种模式是否适用于我国高校呢?

别敦荣坦言,学生自律组织的适用性是和其所处理问题的性质息息相关的,“有些事情适合学生自己处理,有些则适合学校处理”。具体而言,类似作弊等校规校纪中已有明确规定,或者涉及学校声誉、风气等重要问题的事件,应由学校处理。而学生生活中的事情,则可由学生组织处理。

事实上,类似的学生自律行为在我国也曾有先例。据刘海峰介绍,早在20年前,国内就有高校对此进行过实践。“例如,最简单的方式是同学间互相签协议,保证坚决不作弊,否则作弊者将被同学所不齿。”

至于“听证会”的形式,国内高校此前也有尝试。然而,无论是互签协议还是听证会制度,直到今天都没有在我国大范围施行,其背后原因何在?

对此,曾有人质疑学生自治可能出现公平性问题。受访时,别敦荣表示,“我们不能对学生自治工作预先作不公平的假定,但国内高校情况与国外的确存在一定的差异。”

“总体而言,欧美国家大学生自治组织的权力很大,学生组织也能参与到很多学校事务之中,对于学生考试违纪现象的管理只是其中一项。反观国内,学生组织整体的自治权力目前还相当有限,在此情况下,如果将权力下放到学生组织,其很可能承担不起相应责任,容易出现问题。”别敦荣表示。

古剑峰在受访时也表示,目前国内针对考试的规定已经相对完善,没有必要将这部分权力下放。“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是在发现作弊后如何处置,以及如何形成一个正确的考试文化,而后者更为重要。”

文化建设与退出路径

多年来,刘海峰对于我国考试制度的变迁进行了深入研究。在他看来,从古代的科举制到如今的考试制度,其本质上都具有高竞争、高利害、高风险的特点,这种特点也就决定了学生容易出现诚信问题。因为一旦作弊成功,学生得到的利益将是巨大的。

“在明清时代,乡试考中举人的比例通常只有百分之一点几。这样的比例下,即使监管制度再严格,作弊行为也层出不穷。”刘海峰表示,从这个角度看,目前国内考试作弊行为是有着一定的历史文化因素掺杂其中的。

对此,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也认为,我国传承至今的身份教育传统,导致受教育不是为了增长才干,而是为了获得一种身份。很多教育管理、评价体系都是围绕这一传统展开的。“这就导致学生一旦考上大学,就获得了某种精英的身份。既然身份已经获得,那么四年大学混混就好了。于是,读书就在读到高中毕业时结束了。”

此外,当今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也是作弊行为出现的更重要的诱因。

“这起作弊事件的发生以及后期引起的发酵、争论,其实都源于当前我们还没有对诚信观念给予足够重视。”别敦荣表示,直到今天,依然有很多人没有把作弊、撒谎、小偷小摸等不诚信行为看得很严重。

“个人的诚信与否是一个品德问题,如果作弊成性,学生也会习惯性地在别处投机取巧。而当全社会都缺乏对诚信的普遍认同时,出现这样的案例以及讨论就再正常不过了。”别敦荣说。

多年前,刘海峰曾听考察国外考试制度的同事说起过一个见闻——在北欧某国,学生的考试试卷背面便印有本次考试的答案,但没有一个学生在考试过程中翻看答案。“形成如此强的自觉性,相信并不是单纯通过制度建设就可以实现的,而是要通过全社会整体的诚信体系建设,最终形成一个强大的社会文化。”刘海峰说。

然而,一种文化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在现阶段,如何能够减少作弊行为的发生呢?

熊丙奇表示,除了日常的诚信教育以及相关的惩罚机制外,高校还应通过制度建设降低考试不通过的风险性,从而降低考生作弊的“收益率”。

“比如,在学校内设立灵活的退出和转学机制。”熊丙奇说,发达国家大学有学分互认制度,学生可以自由申请转学。即使一名学生未能通过考试、被退学,也可以“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申请转到其他学校继续学业。而国内则没有相关的制度设置,学生一旦退学,连学历都没有,更遑论其他权利。

“在这方面,我们不能只是空喊‘从严’,而是要在制度层面实现学生和校方的双向选择、双向淘汰,将学生的退出路径铺好,然后才谈及从严考核、淘汰不合格学生,从而建立起正确的大学培养考核机制。”熊丙奇说。

《中国科学报》 (2020-06-16 第5版 大学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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