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之康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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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期不放假究竟为哪般

 

■王之康

前几天,“山西工商学院端午节不放假”上了微博热搜。该校学生爆料称,“法定端午假期由三天变成两天……16日放假,17日返校,18日(端午节)正常上课”。虽然当天晚些时候,该校就迫于舆论压力及时进行了调整和“纠正”,恢复端午节放假,但这件事仍然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首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中就有“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的规定。既然是国家赋予中国公民的一项权利,高校有什么资格去剥夺?

其次,在公开回应中,该校工作人员透露出他们的无奈,说是因为“教学任务紧张,需要赶赶进度”。具体说,就是“今年9月份教育部将对学校进行本科教学评估,对我们普通高校来说是很重要的事情,因此安排会比较紧凑”。那么,为了迎接本科教学评估而占用师生的法定节假日,真的就合情合理了吗?

早在2007年9月,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学校工作规范(试行)》就规定,“整个评估工作过程要始终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不能因评建工作随意占用师生员工的节假日和休息时间”。虽然在2012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新一轮评估方案中,不见了上述规定的踪影,但笔者以为,这也并不应该成为高校随意占用师生员工节假日的理由。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本科教学评估能否一次通过,也不是占用一两个节假日就能决定的。与其“临时抱佛脚”,徒增师生员工对学校的抵触情绪,莫若将功夫用在平时,改革教育教学,加强过程管理,向时间要效益。

其实,这一纸规定背后所反映出来的,仍然是高校一贯的行政思维,是高校动不动就触及师生合法权利的一贯做法。而在笔者看来,这样的思维和做法是与当前推进“双一流”建设、推动我国由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转变的初衷背道而驰的。

因此,高校少一些行政命令,不如多一些人性服务。

《中国科学报》 (2018-06-19 第7版 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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