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慕远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7-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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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无人机黑飞套上监管缰绳

 

■慕远

近日,成都双流机场频遭无人机干扰,致使上万人滞留机场。事件一出,无人机黑飞给民航带来的安全隐患再度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近年来,迅速发展的无人机已逐步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在如此庞大的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不分区域、不分范围的无人机飞行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航空安全威胁。数据显示,2013年12月17日至2015年9月12日,全球无人机和遥控飞机与民航客机共发生了327起危险接近,其中28次导致航班改变航线。在国内,近年类似的事件也呈现上升趋势。

事实上,针对无人机飞行的管理制度,民航局已经有所动作。比如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于2016年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为其单独划设隔离空域,明确水平范围、垂直范围和使用时段。可在民航使用空域内临时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划设隔离空域。但飞行密集区、人口稠密区、重点地区、繁忙机场周边区域,原则上不划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区域。

此外,诸如《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定,也试图从源头对无人机驾驶予以监管,扼住无人机黑飞的安全隐患。

不过,即使无人机驾驶员需要考证,对“目视视距内半径500米、相对高度低于120米”的无人机飞行范围规定的执行效果却不理想。

对于无人机黑飞的乱象,笔者认为监管应当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手段。这其中,应强化科学技术力量的作用。

积极推动反无人机技术的发展,利用科技手段对无人机飞行带来的安全隐患加以防范、控制。对作为当下反无人机技术的干扰阻断、直接摧毁和检测控制三类手段进行深入研究,并开发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无人机飞行安全系统,对无人机黑飞风险防患于未然。

此外,还应从无人机生产、销售的源头强化无人机安全隐患的防范意识。例如,将电子标签嵌入无人机飞控系统,自动识别无人机禁飞区域,将实名登记纳入无人机售卖流程,一旦发现黑飞现象,可寻找机主,以此强化无人机购买者的责任意识。

在强化无人机黑飞防范措施的同时,也应当建立应急预警系统,以便在禁飞区域发现无人机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民航飞机的飞行安全。

当然,行之有效的追责制度也是监管无人机黑飞的保障。对于低空飞行器违反飞行规定甚至给民航安全带来威胁的行为予以合理合法的处罚,为无人机黑飞套上缰绳,才能遏制蓬勃发展的无人机市场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态势。

总之,唯有科技、行政、法律等手段多管齐下,才能使无人机的合法飞行有据可依、不合法飞行有据可罚,进而在保障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将无人机给民航飞行带来的安全隐患扼杀于无形。

《中国科学报》 (2017-04-25 第1版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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