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小鲁 聂辉华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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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场竞争促国企混改

 

■刘小鲁 聂辉华

在经历了“90年代的喧嚣”之后,国企改革问题再度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混合所有制改革被看作国企改革的重中之重。

国企混改需关注5个关键问题

关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能回避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现有的国企混改效率如何?那些实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企,是否效率一定比纯国企更好?是否超过了原本效率更高的非国有企业?这是对过去国企混改成效的基本判断,也是支撑国企混改的现实基础和主要动力。

第二,如果国企混改有助于提升国企效率,那么哪种形式的国企混改更有效率?哪些领域的混改更有效率?从股权结构上讲,国企混改可以是绝对控股,可以是相对控股,也可以是参股,究竟哪种股权结构最有效率呢?搞清楚这点,才能稳妥推进国企混改。

第三,如果国企混改有助于提升国企效率,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是混改本身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激发了员工积极性,还是因为别的因素?这涉及对国企效率的重新评价,也是国企改革的理论基础,不容忽视。

第四,在已有的混改国企中,员工持股是否有效率?人们对于行政垄断行业的国企员工获取高薪和丰厚福利早已不满,那么在这种背景下的员工持股是否会导致利益固化,引发社会不公情绪?

第五,基于上述研究结论,下一步国企改革的具体方向和措施是什么?这涉及国企改革的未来。

混改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

针对上述五个问题,我们可以基于大样本数据和经济学方法给出解答。

首先,国有企业不再是“低效率”的代名词。一些国有控股企业,尤其是央企,其经济效益甚至好于一些民企,至少总体上国企和民企之间的效率差距在缩小。

其次,国有企业的盈利具有明显的行业、规模和身份特征:从各工业行业的企业平均绩效来看,具有高盈利能力与高生产率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普遍位于具有垄断性特征的行业;企业规模与国有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之间呈正相关;央企在盈利能力和生产率上均优于地方国有企业。

第三,混合所有制国企效率提高的两个最主要原因是贷款优惠政策和市场势力。混合所有制国企可以凭借国企地位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此外,混合所有制国企所处行业很大程度上是高度垄断的行业。在控制市场势力和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指数后,国有资产比重对效率的正面影响被削弱,即国企股份的优势不再明显。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企业中非国有经济比重的提高则有利于增进企业生产率。

最后,员工持股对于提升国有控股和参股上市公司的效率有一定的正面作用。计量回归分析表明,员工持股比例在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样本下对企业生产率有显著为正的效应,但在全样本下不显著。一种解释是,国有企业普通员工薪酬相对固定,使得股权激励成为更加有效的补充性激励手段。

市场竞争决定企业去留

基于上述结论,提出政策方面的建议。

第一,加快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步伐,特别是加快垄断性行业的国企混改步伐。目前来看,竞争性行业的国企混改比较有效,其效率显著高于纯国有企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营资本的进入有助于规范国企的公司治理机制。下一步的重点是推进垄断性行业的国企引入民营资本,加速混合所有制改革步伐。

第二,将国企分类改革思路与完善市场竞争环境结合起来,通过营造竞争性市场环境给国企改革提供动力。目前国企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将所有国企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要警惕有关部门为了既得利益,将所有在垄断性行业拥有市场势力的国企全部划入“公益类”,从而延缓了国企改革步伐。我们建议,对那些“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进行科学的细分,并作为“负面清单”向社会公布。绝大部分国企应该属于商业类,应该通过市场竞争的外部环境来改进效率,以市场化的手段来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第三,加快国有企业的薪酬改革步伐,使国企员工的薪酬能够反映实际生产率。目前,由人设部牵头组织的国企薪酬改革方案尚未出台。我们的研究表明,国企目前的职工薪酬难以全面反映其生产率,缺乏显著的激励效果,因此职工持股才成为一种补充激励手段。应该优化职工薪酬结构,例如提高奖金或津贴的比例,减少固定工资的比例,使薪酬能够成为激励员工积极性的基础手段,这符合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第四,先市场化改革,再推行股权激励。由于国企资本金盘子太大,极少数股份很容易被稀释,难以发挥股权激励的正常效果。太多员工持股,则容易导致小股东的搭便车行为。而且,很多国企处于行政性垄断行业,这些员工已经享受了稳定而丰厚的工资福利,再对他们实行股权激励,可能导致利益固化,引发社会不公情绪。因此,对于竞争性国企,可以推行员工持股;但是对于垄断性国企,应该先进行市场化改革,然后再推行员工持股。

第五,要从根本上改革国企,必须明确国企的定位。如果国企仍然要承担政治、社会和经济职能,而不是承担单一职能,那么多任务代理模式下,国企不可能成为纯粹追求效益或者降低成本的市场化主体。更重要的是,只要国企仍然承担政治和社会职能,就不可能完全做到“政企分离”,就不可能与民企平等竞争。我们的建议是,少部分国企承担政治和社会职能,它们应该被划入公益类国企,作为“特殊企业”存在,不参与市场竞争;大部分国企应该只承担经济职能,它们应该被划入商业类国企,由市场竞争来决定其去留。

(刘小鲁系中国人民大学企业与组织研究中心研究员,聂辉华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本文节选自其报告《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怎么混?混得怎么样?》)

《中国科学报》 (2015-12-01 第5版 技术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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