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剑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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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亟须推出
 
■本报记者 王剑
 
近日,石家庄市民环保公益诉讼再次引发了国人的关注。围绕相关问题,《中国科学报》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常纪文。
 
《中国科学报》:您对石家庄市民因雾霾状告环保局这件事怎么看?
 
常纪文:在目前雾霾污染严重的情况下,市民因雾霾状告环保局是第一例,但不会是最后一例。按照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原告胜诉获得赔偿是有难度的。
 
第一,他能否起诉本市环保局值得商榷。按照谁排放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由于环保局不是造成损害的直接侵权主体,要求环保局赔偿1万元,于法无据。如果起诉企业要求赔偿,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受害者要明确,致害企业也得明确。就本案而言,谁是污染主体目前尚不清楚,因此很难去找特定企业赔偿。
 
第二,每个区域对雾霾都有“贡献”,可以说,石家庄的雾霾物质可能来自石家庄,可能来自河北省的其他地区,也可能来自山西,加上污染物迁徙规律不清楚,难以举证,因此仅起诉石家庄市环保局,要求一个地区政府采取措施,包括履行责任、进行赔偿,既不科学,也不现实。同样,北京的雾霾一大部分来自河北省,北京市在减少污染排放上做了最大程度的工作,如果因雾霾起诉北京市环保局要求履责,也不合适。因此,起诉陷入困境。
 
石家庄市民的起诉看似一个简单的行为,实际上是对现有的立法不完善提出了批评和挑战。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解决立法问题,而不是依据现行有缺陷的法律去追究个体甚至有关部门的责任。国家应当通过立法,通过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法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精细化生产经营。
 
《中国科学报》:2013年底,辽宁给全省8个城市开出了“雾霾罚单”,罚缴总计5420万元。这在全国属首次。有媒体批评说“雾霾罚单不应从纳税人兜里掏钱”。谁付罚单这个问题应怎么解决?
 
常纪文:辽宁省8个城市的政府工作不力,让纳税人买单,纳税人肯定不高兴。但是,这个罚单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的行政处罚,相当于财政转移支付的惩罚措施。我认为这个制度可以推广,但它的缺陷在于没有打到痛处,只罚了公家的钱,没有罚到个人和污染者头上,这样就不会让地方和企业真正认识到治污的迫切性。
 
正确做法是,既要罚行政区域及其行政首长,还应罚环保局长,扣罚他们的奖金和绩效津贴。环保局长就应该干环保局长的活,干不好就应该受到责罚。应该形成谁管理谁负责,责罚要一层层进行:行政区域——环保局长——污染企业,这才是它真正的用意。
 
如果地方政府护短,不严格执法,自己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严重,当然要为此付出代价。所以,这种做法有的时候不一定有法律依据,但是很管用,可以由新修订的法律予以巩固和发展。现阶段,中国还不能完全通过法治的手段对污染行为进行纠正,一些行政措施暂时还是管用的,特别是在雾霾特别严重的情况下。
 
《中国科学报》:公益环保诉讼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常纪文: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意味着传统的政府一家说了算的局面将得到改变,政府不履职、公众没办法的局面将改变。因为提起公益诉讼,就要由法院通过司法监督来监督政府,也就是说,过去的政府行政力量为所欲为、不执行法律、消极怠责的局面将会改变。
 
目前,环境公益诉讼还处于摸索阶段,公益诉讼的数量总体上不多,很多法院都拒绝受理,其原因首先是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是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基于地方保护主义,给法院施加压力。再次,原告的公益诉讼出现举证困难。一般来说,起诉时,原告需要拿出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受害和受害的程度,但是如果被告予以否认或者提出异议,就需要原告拿出监测结果予以反驳。而原告的监测结果缺乏财力和技术的支持,一般很难获得。
 
解决目前困境的办法就是依法赋予公益诉讼权,规定它的起诉条件、起诉程序,包括审理的方法、审理的程序、取证的方法。有了法律依据,公益诉讼就不是难题,很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只要有了新的法律规定和授权,各方依法尽责的法律秩序会形成,环境污染就会得到遏制,环境质量就会得到改善,公民、社会和政府的紧张关系会得到缓解,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就能形成。
 
《中国科学报》 (2014-03-14 第5版 思想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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