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国栋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2-5-31 5: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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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不应止于提高标准
 
■张国栋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通知,公布了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5月30日《北京晨报》)
 
虽然每日162.65元的赔偿标准只比上年增加20.32元,相较物价上涨等因素而言,还算不上很高,但只要是提高,对受害人就是利好。但国家赔偿是个敏感话题、复杂话题。
 
依据《国家赔偿法》,由公权力造成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一经确认,当由国家赔偿予以弥补。然而在现实中,常常是邻居摘了自家的果,立马会“寻他说理”;而抓错人、断错案,却鲜有人具备向“公家”讨要说法的“秋菊之勇”。观念影响之外,也折射出国家赔偿还不只是提高标准的问题。
 
首先是举证难。公权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说起来是时间、地点、人物、事实等诸要素都现成的事,可真要拿出证据来,可不像酒驾、吸毒那样的“人赃俱在”。公民说侵犯了,公权却说没有,你能怎样?公民个人往往是缺乏话语权的弱者。
 
其次是受理难。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但可想而知,受理这样的案件,不用说指望“吃了原告吃被告”,就是受理了也存在无可奈何的心理。否则,最高法就没有必要专门“规定”了。
 
再次是求偿难。即便国家赔偿案件能“告进门”,也还存在一个能不能“如愿以偿”的问题。一旦求偿成功,就意味着公权力犯错,就面临着责任追究。这是公权机构包括法院不愿看到的。
 
因此,就眼下而言,国家赔偿,绝不只是提高标准的问题,而是提高了的标准如何才能如数、顺利地兑现于受害的公民。这提醒我们,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面对不断高涨的权利意识,国家赔偿从程序到标准、从范围到落实,都还需要在公权与私权的互动中不断完善。不仅要限制公权,使之不敢或不能无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而且一旦侵犯,国家赔偿就要及时予以担当。
 
《中国科学报》 (2012-05-31 A1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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