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学者探讨非正式出版文献法律界线 |
|
“非正式出版物”非法吗 |
|
|
■本报记者 刘畅
学术界的内部交流资料,属于非法出版物吗?10月25日,非正式出版文献的法律定位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法律界人士针对10月31日开庭的“杨玉圣诉北京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案”进行了讨论。
由于我国特殊的书号管理出版机制,形成了事实上的两种书刊出版渠道。主渠道即通过出版社、获得书号的公开出版物;第二渠道,即非公开出版物或称非正式出版物,则是没有书号的印刷品,但这种非正式出版物或者非公开出版物,并不等于“非法出版物”,两者绝对不能混同。
在学术界,有大量内部交流资料性质的非公开出版物。这些内部交流资料往往具有较高的学术交流、研究和收藏价值。国家图书馆对此加以收藏、向读者开放阅览,是我国纸媒学术研究的一个方面。
“中文非正式出版文献”系中国国家图书馆对有关印刷品的一种界定,亦称“灰色文献”,多为内部交流资料。其特征是无书号、无内部准印证号、非泄密、非卖品。对于此类文献,从法律上如何定位,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为《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主编之一,因内容涉及他人利益,经举报后被北京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定性为非法出版物,并处罚金一万元。杨玉圣不服该行政处罚,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新强教授认为,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存在对《出版管理条例》的错误理解。涉案文集属只用于内部交流的信息资料,非公开出版、发行的作品,故不应作出上述判决。此外,我国法律并未对“出版”作出明确定义。
上海师范大学教授周育民指出,如将《备忘录》界定为非法出版物,寺庙中的佛经、学校中的学生守则等,皆属“非法出版物”。公民个人因为各种需求,也有各种印刷品和电子制品的制作和散发。至于个人的诗集、文集等,在采取免费赠送的情况下,国家机构也不能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为非法出版物作了界定,应为判断一本书是否为“非法出版物”的唯一标准。会议中,法律界人士一致认为,非正式出版物不该与非法出版物画上等号。
《中国科学报》 (2012-11-02 B2 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