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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时代科普工作提供坚实法律支撑——科学技术普及法完成首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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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从原法的6章34条增加到8章60条,其中规定,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指出,修订科学技术普及法是全面总结我国科普事业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加强科普事业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为新时代科普工作指明了方向。”科技部科技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培训处处长、研究员彭春燕说。
突出科普重要地位,确立全国科普月
科学技术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现行科学技术普及法自公布施行以来,对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创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科普事业蓬勃发展,但还存在对科普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等问题。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从法律层面明确新时代科普的使命和定位,强调国家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推动科普与科技创新紧密协同,充分发挥科普在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彭春燕参与了此次修订工作,她表示:“这明确了科普要和科技创新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共同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还将每年9月确立为全国科普月。
此前,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等系列主题科普活动已举办多年。其中,全国科普日活动已举办了20多年,举办规模大、时间长,实践上已覆盖近一个月的时间,获得了公众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
“科普月的设立,则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全国科技周、全国科普日等国家科普示范活动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强化,集中一定时间段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九月也是新学年的开始,集中组织科普活动也能和学校的教育形成有效衔接。”彭春燕说。
强化社会力量参与,凝聚科普工作合力
多年来,我国科普领域存在高质量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社会关注度和重视度不高的问题。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强化了全社会科普责任,政府、社会、市场共同推动大科普格局。”彭春燕说。
具体而言,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充分发挥教育机构在科普中的作用,对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等如何开展科普作出专门规定;鼓励科普的专职化和专门化,规定有条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设置专职科普岗位和专门科普场所;促进企业结合科研生产实践开展科普;鼓励企业将自身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生产线等科研、生产设施。
石宏介绍,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还注重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明确规定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等应当组织开展专业领域科普活动;强调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科普功能;规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规划展览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事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普奖项。
“这有利于促进更多主体参与到科普工作中,推动我国科普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产业化逐步融合。”彭春燕说。
促进科普活动开展,强化科普人才队伍建设
为促进科普活动开展,强化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增加了“科普活动”和“科普人员”两章。
石宏介绍,在促进科普活动方面,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鼓励有关机构、企业等依托现有资源并根据发展需要建设科普创作中心;规定国家鼓励在职业培训、农民技能培训和干部教育培训中增加科普内容;规定科普内容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国家加强对科普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监测与评估,对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的虚假错误信息,科学技术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澄清和纠正。
在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国家加强科普工作人员培训和交流,建立专业化科普工作人员队伍;规定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应当开展科普,鼓励和支持老年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科普工作;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和完善科普相关学科和专业;规定国家完善科普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为科普人员提供有效激励。
“这实际上打通了科研到科普的全链条,将激发更多科研人员投身科普事业。”彭春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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