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壮大卓越工程师队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起草了《浙江省引进海外工程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意见建议请于5月23日前反馈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联系电话:0571-87051080。
附件:浙江省引进海外工程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引进海外工程师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大力支持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创新主体升级,有力支撑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海外工程师引进工作由省委人才办、省科学技术厅共同组织实施,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纳入支持范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在我省注册登记、纳税和生产经营,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应分属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之一;
(二)海外工程师是指,企业聘用的、持有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且在证件有效期内合法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外国人。
第三条 在市县(市、区)财政对属地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奖补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县(市、区,不含宁波,下同)对海外工程师“引、留、用”情况,确定省财政对各县(市、区)的支持额度,具体方式如下:
(一)各县(市、区)海外工程师补助=该县(市、区)得分/∑各县(市、区)得分汇总数×年度省财政海外工程师补助总额。
(二)各县(市、区)得分按照“引、留、用”三项得分汇总,每项因素均按排名计算得分,全省各县(市、区)排名(不含宁波),第1名得该项最高分,每下降1名减少1%分数,合计100分:
①引:即新引进数量。各县(市、区)在当前考核年度(一般为自然年)新引进的海外工程师数量,权重为30分。
②留:即留存数量。上一考核年度(一般为自然年)各县(市、区)新引进、当前考核年度仍在岗的海外工程师数量,权重为30分。
③用:即现在岗数量。截至当前考核年度各县(市、区)在岗的海外工程师总数,权重为40分。
第四条山区26县、海岛地区在外各类飞地中企业所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可纳入飞出地统计。省属企业引进由企业自负,由属地纳统,属地按其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条每年上半年集中组织申报,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材料。申请资助需报送《浙江省引进海外工程师在岗情况统计表》《浙江省海外工程师汇总表》(详见附件1、2),由各县(市、区)科技局商财政局填报后报送省科学技术厅。
(二)审核评定。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经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后,会同省委人才办、省财政厅确定各县(市、区)评价结果及省财政转移支付额度。
(三)发文公布。各县(市、区)引进海外工程师评价结果,由省科学技术厅发文予以公布。
第六条加强对海外工程师引进工作的评价激励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推动政策直达快享。各设区市要加强绩效自评、监督指导,每年由市科技局商财政局后填报《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年度实施情况绩效自评报告》(详见附件3)报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厅每年通报各县(市、区)引进海外工程师情况,并以随机抽查方式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依法依规查处并予以通报,取消所在县(市、区)当年省财政资助资格,对已拨付经费的予以追回。
第七条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补助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各地要用好数字化改革成果,在组织申报时,对各类已采集的信息,要探索实行“最多填一次”,避免多头、多次填报。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扩大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7〕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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