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彬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2/3/11 9: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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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开举委员:数据产权规则需要“中国方案”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态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走向数字经济,数据已经成为关键的生产要素,并成为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重要动因。

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全国政协委员、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开举表示,目前,我国《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已对数据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个人主体的权益内容和数据来源的合法基础等。然而,我国的数据产权规则依旧不健全,各利益相关主体间的权责利划分不清晰,极大制约了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构建与发展。

“数据产权规则不清既阻碍了政府数据开放,也制约了政企间、企业间的数据共享。”沈开举表示,同时也影响了数据流通交易市场的发展。自2015年起,国内成立了众多的大数据交易所,但鲜有成功案例,主要原因在于数据产权规则不清、数据产权配置比较复杂,在开展数据流通交易时难以确保相关数据主体的权益。

此外,由于数据产权规则不清晰,数据共享和交易受阻,导致没有人愿意将数据交予外部机构进行整合,数据聚合后的价值倍增效应也难以实现。

“数据产权规则的构建,应真正从数据自身的特性出发,摆脱对既有产权规则的路径依赖,构建一套能够兼顾各方主体利益、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制度设计。” 沈开举建议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合理配置数据产权,避免对数据权属作出“要么归A,要么归B”式的排他性规定。而是应以不同类型数据为对象,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寻求合理的产权分配方案。

“当价值的归属或实现不存在冲突时,可由多个主体分别享有;当存在冲突时,则应根据相关各方利益诉求的不同位阶设定优先级,在确保优位利益得以实现的基础上,为后位利益的实现提供制度依据。”他说。

同时,他还建议合理保护数据要素投入者的权益,在权利取得、权利内容和保护规则等方面构建激励相容的数据产权规则。

“比如对投入成本创造数据要素的市场主体给予合理保护,通过让其获得合理权益,激励其继续投入创造更多数据资源并发挥其价值。”沈开举坦言,上述理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认可,例如在多起“数据抓取”案例中,法院判决大多认为,由于被抓取方在收集和整理数据等方面付出了大量成本,故应对其竞争性利益予以保护,以防止其他竞争者的“搭便车”行为破坏行业竞争秩序,最终削弱市场主体产生新数据资源的动力。

此外,鉴于数据产权规则构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性问题。他建议有关部门应结合《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部署,采取循序渐进的务实思路,从医疗、自动驾驶、工业互联网等特定数据使用场景出发,借鉴“沙箱”监管理念,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对数据产权规则以及与之配套的要素市场化配置规则进行先行先试,力争早日形成数据产权规则的“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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