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斯蒂芬·汤利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9/5/28 15: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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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体育的特殊性

 

■斯蒂芬·汤利

过去40年中,我一直与体育行业打交道,有时注意到体育机构和运动员会嫉妒地往围墙另一边看。围墙另一边是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享有的知识产权。运动员看到了演员、歌手、音乐家、舞蹈家和其他人在演绎受版权保护作品时受到的保护,而他们自己却往往得不到这种保护。

直到欧洲议会在最近提出一项建议(如下所述)以前,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很明确。根据版权法的规定,体育赛事本身不属于可受保护的作品,因为赛事结果并非按部就班且具有不确定性。但有人认为体育赛事中存在经过编排的作品,运动员对于在奥运会表演冰舞和他们退役后在冰舞演出中表演(后者通常有资格受到版权保护)之间有何区别也存在疑问。

区别对待电子竞技的

体育知识产权问题

我在2018年2月发表于《WIPO杂志》(编者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出版物)的文章《全力出击的电子竞技》中探讨了体育和电子竞技之间的一些异同点,在其中我指出电子竞技是电子和计算机游戏领域中一个宽泛的支系。电竞选手可以彼此之间直接竞技,也可以同时与计算机竞技。一些电子竞技从已存在的体育项目中“借用”某套规则,但对于那些最受欢迎、取得最大经济成功的游戏来说,竞技规则和运作方式皆由游戏设计者制定。

制定体育规则有着统一的目的,即倡导公平竞争、提升人类体能以及确保体育成绩结果的诚信。要使这些规则与电子游戏内容协调一致并不容易,后者为了确保娱乐性经常脱离现实和突破人体极限。这种冲突在2018年12月国际奥委会(IOC)峰会上显现无遗,美联社广泛报道了IOC“对电子竞技做淡化处理”。现在普遍认可的观点是电子竞技并非仅仅是体育赛事的“附加项目”。

体育与电子竞技之间的另一个差异是,版权可能存在于电子竞技游戏的开发过程,但体育本身不是版权的保护客体。

体育要依靠地域性知识产权法律

据普遍估计,体育产业在全球GDP中的占比至少为3%。从国际足联所列出成员的数量超过全世界国家数量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体育在全球的吸引力。体育产业和重要体育赛事的全球性产生了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因为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于内容和相关权的保护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

一些国家已承认体育赛事的邻接权。它们包括法国、意大利、墨西哥、荷兰和美国。一些体育机构要求在国内立法中给予特别保护,以此作为主办赛事的条件。如IOC要求对“奥林匹克”一词给予特别保护,并对场馆及周边区域的广告活动做出了硬性规定。运动员在一些管辖区还享有隐私权,但在其他辖区没有此项权利。

技术不会因为政府还未出台明确、一致的政策就停滞不前,体育亦是如此。

欧洲的视角

过去一段时间以来,欧洲共同体已意识到体育的特殊性以及为体育提供进一步保护的可能性,这一点在其2007年白皮书中有所反映。在足联超级联赛对QC休闲娱乐公司和凯伦·墨菲对媒体保护服务有限公司的联合案件C-403/08和C-429/08中,欧盟法院(CJEU)承认“足球比赛等体育赛事不能作为智力创造或作品,因此不受版权保护”,但也进一步指出体育赛事的独特性和个体性使其可以转化为值得保护的主题。

体育行业如何使资产货币化

目前体育行业使资产货币化的方式是依靠契约权、知识产权和一揽子类似和邻接权利(通常是某一赛事或辖区所特有的权利)的组合。这些权利首先在一个结构内部汇集,该结构可能涉及团队、联盟、竞争、比赛、联合会。

体育赛事的商业收入主要由媒体版权产生。这些权利的销售额带来了传统体育可望而不可及的盈利。这些权利也是与广泛的粉丝群进行交流互动的主要方式。根据咨询公司毕马威的分析,国际足联世界杯的媒体版权收入是总商业收入的一半多。

在实践中,这已成为通行的做法:首先,体育赛事主办方获得一个空白场馆,然后以准许入场为交换条件对媒体和其他各方设定条件。从场馆广播到转播内容,无论体育赛事本身是否属于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一经录音或转播即成为版权作品。体育权利人通常会从媒体公司获得转播信号的版权转让协议,既为存档所用,也是出于反盗版的目的,这样体育赛事主办方就会成为知识产权所有人。

挑战

控制获得渠道不是完美的解决方案。如果没有额外的管辖权保护,并且赛事在一个受控场馆之外进行,如赛艇比赛或城市马拉松,则赛事主办方的知识产权弱点就会暴露在外。但体育行业开发并采取了通常被称为埋伏式营销的其他解决方案来解决这个问题。不同的管辖区或赛事通常有不同的救济手段。例如人格和隐私权、不正当广告和竞争、商标侵权、擅自进入、交易标准和许可立法。

体育的另一个挑战来自互联网。体育赛事直播一旦完成,就永远失去了其溢价价值。高质量内容现在在场馆内通过手持式设备即可生成并立即播出。体育内容知识产权侵权人的可追溯性已成为一大难题。内容盗版经常发生在执法薄弱的管辖区,并且到赛事结束时,盗版网站已经关闭或转作他用。刑事处罚至关重要。欧洲指令第11条和第17条(此前为第13条)可以提供帮助,使赛事主办方或运动员通过转让成为版权人。

体育仍然需要通过全球协作来解决这些问题。欧洲议会干预失败再次凸显了这个问题。

【作者系英国律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司法仲裁与调解服务有限公司(JAMS)任仲裁员和调解员,吕小羽据其在WIPO Magazine上的署名文章整理,全文链接:https://www.wipo.int/wipo_magazine/zh/2019/02/article_0008.html】

《中国科学报》 (2019-05-28 第8版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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