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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 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 |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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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全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0%,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本报讯(记者赵建东)近日,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方案要求,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今年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使全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0%左右,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
方案提出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的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国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到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含总氮指标),研究制订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术指南;到2020年,全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入海河流水质与2014年相比有所改善,且基本消除劣于五类的水体,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根据地区环境容量、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等完成工业固定污染源总氮削减任务,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沿海各省(区、市)管辖海域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全国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全国湿地面积(含滨海湿地)不低于8亿亩,湿地面积不减少,全国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220万公顷左右。
为完成上述目标,方案确定了近岸海域环境防治的5项主要任务。一是促进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调整沿海地区产业结构;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严控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二是逐步减少陆源污染排放。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明确入海河流整治目标和工作重点,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组织开展入海河流整治;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加强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染物排放控制,科学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加强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各类污染源治理,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监测监控与考核;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三是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防治。四是保护海洋生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重要渔业水域,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五是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加强沿海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控,防范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污染风险。
方案提出了做好近岸海域环境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质量导向,保护优先;河海兼顾,区域联动;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综合防治,精准施策。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导向,确保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差”。以近岸海域水质改善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按照“从山顶到海洋”“海陆一盘棋”的理念,统筹陆域和海域污染防治,推动生态保护区域联动,增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以综合整治黄河口、长江口、闽江口、珠江口、辽东湾、渤海湾、胶州湾、杭州湾、北部湾等海域污染为重点,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针对各海域环境问题的特点,合理设计防治方案,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生态系统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高污染源排放控制和入海河流水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方案制定了5项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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