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甘晓
“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规章制度建设,确保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程序透明,满足社会公众的期望。
高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2016年4月2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京召开了规章制度建设新闻发布会,宣布包括组织管理、程序管理、经费管理和监督保障等多部管理办法的科学基金规章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并于近期出版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规章制度汇编》一书。为此,《中国科学报》专访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高文院士。
重要意义
《中国科学报》:您认为科学基金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高文:第一,做好科学基金规章制度建设,全面推进科学基金法治工作,既是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不断提高科学基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第二,做好科学基金规章制度建设,是优化学术生态的重要保障。科学基金在各类项目管理办法中规范了项目申请、评审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依规查处了一批科研不端行为,对于净化学术生态环境、维护科研活动的严肃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做好科学基金规章制度建设,是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对科学基金期望的实际行动。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科学基金投入总量的增加,社会公众对科学基金的关注日益增强,科学基金治理本身所面临的挑战也比以往更加突出。“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规章制度建设,确保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程序透明,满足社会公众的期望。
《中国科学报》:科学基金最近出版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规章制度汇编》,请您介绍一下这本书主要涵盖了哪些内容?
高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规章制度汇编》主要涵盖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科学基金的管理办法体系,从组织管理、程序管理、经费与监督保障三个层面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各项管理办法进行编纂,包含了规范科学基金、依托单位、评审专家的组织管理规则,各类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和成果管理以及资助项目资金使用与监管等制度;二是与科学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相信这本书一定能够对广大科技工作者、评审专家和依托单位科研管理人员起到帮助作用。
立法背后
《中国科学报》:刚刚您介绍了《汇编》一书包含了丰富的内容,请您给我们谈谈科学基金规章制度是怎样制定的?
高文:2007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基金委高度重视立法工作。2008年,我们印发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部门规章体系,包括组织管理、程序管理、经费管理和监督保障等四个部分共计36部规章。近年来,基金委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对资助格局进行了调整,形成了新的科学基金规章制度体系。
为了完成规章制度体系建设,2007年以来我们的立法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小组共召开了100多次立法工作会议,积极推进规章制度建设。特别是自2013年第七届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组建以来,共召开了62次立法工作小组会议,15次立法领导小组会议。
《中国科学报》:刚刚您提到立法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小组的工作情况,请您详细介绍一下科学基金规章制度建设有何组织机构保障?
高文:切实加强组织机构保障对于确保科学基金的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十分关键。2008年我们组建了立法领导小组、部门规章立法工作小组和内部规章立法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部门规章和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2012年,在既有的立法组织机构基础上,将部门规章立法工作小组和内部规章立法工作小组合并,统一设置立法工作小组。科学基金的立法工作正是在坚持立法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通过立法工作小组的计划、协调和保障才得以顺利推进,确保每一部规章都经过工作小组充分研讨,并提交领导小组的审议后,再提请委务会议审议决定。
《中国科学报》:程序规范对于立法工作十分重要,请问科学基金是如何设置立法工作程序的?
高文:科学基金立法工作特别注重程序规范,重视立法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早在2004年,基金委制定通过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是科学基金规章制度建设工作的“立法法”。具体立法实践中,我们的立法工作程序包括五个步骤:草案起草、组织征求意见、立法工作小组研讨、立法领导小组审议和委务会议审议。对于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等涉及重要法律问题的管理办法,我们聘请法学专家进行专门论证;对于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等重要办法,增加了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广泛听取科技工作者和依托单位科研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未来设想
《中国科学报》:今年是“十三五”规划启动之年,请问未来科学基金规章制度建设还有哪些设想?
高文:《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要求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规章制定程序,推进立法精细化。未来,科学基金的规章制度建设还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完善部门规章体系,争取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对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工作。第二,根据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做好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工作。第三,根据《纲要》的要求,探索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第四,定期开展科学基金规章立法后评估,提高立法科学性。对不适应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修改和废止,不断提高科学基金立法的专业化水平。
《中国科学报》 (2016-04-25 第6版 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