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天琪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6/4/25 10: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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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摩限电”要从源头做起

张柱庭

张毅

■本报记者 韩天琪

前不久,一场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禁摩限电”集中整治行动在深圳开展,引发民众广泛关注。这次禁摩限电持续时间长达100天(3月起到6月底),整治范围则覆盖全深圳市。令执法部门始料未及的是,因其对快递、电商等行业的影响,原本师出有名的“禁摩限电”整治行动却遭遇很多质疑之声。“禁摩限电”折射出哪些城市道路管理问题?《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道路基础设施不匹配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政法系主任、教授张柱庭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法规对摩托车和电动车的态度是不一样的,所以对摩托车和电动车的行驶问题要区分来看。

“国家的法律法规从来没有条文禁止摩托车运行,不仅没有禁止,相关法律法规还对摩托车的速度等作了限制规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根据此条,某些城市就对某些区域和路段作出了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决定,从这个角度讲,‘禁摩’又是有依据的。”

而电动自行车在法律上的归类和属性叫“非机动车”。按照张柱庭的解释,如果让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它就有可能“受害”,但如果让其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它又有可能对骑人力车的人造成威胁。“当时在设计时也处于两难境地,权衡的结果还是把电动自行车和三轮车放入非机动车道,但是要求其速度、质量和尺寸大小降下来。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尺寸和速度的限制,在这个基本规则下面,符合国家标准和尺寸大小、速度限制的电动车是合法的。但是超出这个标准的、不合格的应该是禁止的。”张柱庭说道。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张毅也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禁摩限电”的核心问题是道路基础设施服务和摩托车、电动车的装备之间没有很好地协调和匹配。实际中,电动车或者在机动车道或者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当它行驶在非机动车道时,虽然有限速,但其行驶速度一般都大于限速,就会造成交通秩序的组织和管理问题。“道路和公路设计中很关键的局限因素就是车速,而电动车的速度介于机动车和骑行之间,但却没有给它一个道路设计的配置,没有相应的标线和道路结构,所以造成了一些混乱。”张毅说。

国内外一些城市已经对此作出了一些有益尝试。张毅举例道,如德国和挪威就有专门的自行车道,城市慢行系统做得非常好,被称为“自行车的高速公路”。国内城市如江门就有电动车专行道,电动车和摩托车都有自己的道路标线。

安全和效益的矛盾

深圳交警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平台这样解释“禁摩限电”的三点原因:深圳道路交通没有设计摩的、电动车的道路;国家无标准,行驶无牌照,上路无依据;摩的、电动车事故多发,隐患重重。

张毅认为,总体来看,此次深圳“禁摩限电”专项整治行动的初衷还是考虑到安全问题。“尤其在大城市,电动车和摩托车可能会带来一些交通安全方面的影响。”深圳交警部门也回应称,此次行动的目的一是为了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二是为了打击非法营运,维护道路交通营运服务秩序,保障民众出行安全。

然而,根据深圳“禁摩限电”整治行动要求,快递业、送水、送气等行业违规使用电动三轮车属于本次整治行动的重点。交警部门解释,电动三轮车生产没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目前的上路行驶均属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无法取得牌照,不得上路行驶。

张柱庭对此表示:“物流配送用电动车首先还是要解决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符合国家标准的都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说为了支持物流配送行业,就把电动车造得速度快点,个头大点,就有可能损害非机动车道上其他行人的安全了。所以在安全和效益这两个领域,如果不冲突还好,冲突的话还是要牺牲效益保安全。”

源头监管缺位

安全和发展都应是城市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有学者表示:“整治执法不能简单粗暴,从源头上遏制才是切实解决之道。”

张柱庭认为,电动车生产厂商是最上游的主体,应切实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合格电动车。“如果生产厂商制造并出售尺寸和速度不合格的电动车,无异于把矛盾推向政府的管制机关和老百姓。”

其次,电动车缺乏登记和检验制度。“机动车只要有牌照,超速、违章等行为都有扣分、罚款等处罚措施进行管理。在这方面,电动车的管理相对薄弱,除非造成了交通事故,否则电动车的超速、逆行等等危害道路秩序和安全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张毅表示。

除此之外,很多电动车“超标”,是因为相应的国家标准太老了。目前中国沿用的仍是17年前的标准,这也被认为跟现在的技术和路况不太匹配。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也倒逼国家制定相关标准。近日,国家邮政局组织邮政科学研究规划院等单位,完成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对外征求意见中。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车高、车长等作了规范,而且对车速、启动和载重作了限制,并对“电动车能否挂牌上路”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指导性建议。同时,就快递电动车提出了统一规范性的意见。

张柱庭和张毅一致表示,解决城市道路中的“摩电”问题,不能只看表面矛盾,道路设计、国家标准、相关立法、监管监督等等都是其解决问题的根本源头。

《中国科学报》 (2016-04-25 第7版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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