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
“不管什么‘制’,书记校长不团结就‘没治’”。不久前,一位著名大学校长的这句话,道出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书记和校长团结的重要性。因为不团结,某高校的书记和校长拍了桌子、互不相让,两个人坐不到一起,竟然导致学校党委常委会长达一年开不成。最终,不但拖了学校改革发展的后腿,个人事业也受到影响。
办好大学,党委书记和校长团结一心,不搞内耗,这很重要。但是,把当前的大学治理问题都归结到书记和校长不团结上,这是典型的只看表面问题,而不分析内在实质。表面上看,只要党委书记和校长团结一心,就可化解目前存在于有些高校中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制运行不畅的问题,但这只能是表面上的一团和气,甚至会演变出领导集体腐败的窝案。近年来,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同时涉案的高校不在个别。以此推论,是不是大学党委书记、校长一人兼任,就是最好的治理模式呢?
一些书记、校长认为书记和校长团结就可解决学校治理问题是有前提的,包括校长、书记“互相尊重、注重沟通”“淡泊名利”“一切为了教育”,这样的书记、校长当然好,可是在现实中有些“可遇而不可求”。高校中,书记和校长往往要分出谁是“一把手”“二把手”,在使用手中的行政权时,大家无不希望书记、校长一心为公,可近年来发生的高校领导贪腐案让公众对高校领导的自律、毫不利己已不抱多少幻想。
仅在去年,我国被立案调查的高校领导就达39位。教育部反复强调高校要把好决策关、财务关、基建关、招生关,倡导廉政,可这些“关口”还是接连失守。
强调领导班子团结没有错,但以为团结就能标本兼治,还是人治思路。解决高校的治理问题,关键在于按照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分清权责,制约行政权力,实行现代治理。
首先,必须明确党委和校长的权责界限,依照《高等教育法》,党委负责学校重要战略决策,校长负责学校行政。但在现实中,权责不分情况比较普遍,有的党委书记也直接介入学科、课程建设。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类似于企业的董事会和总经理,董事会负责战略决策,总经理负责经营。国外大学的治理通常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由政府官员、立法机构成员、校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共同组成,负责学校战略决策、预算,选拔新任校长,校长对理事会负责。我国可借鉴这种方式,党委发挥理事会的决策作用,校长履行学校行政权,不能职权重叠,更不能负责的校长没有权。
其次,改变校长的选拔、任命机制。目前党委书记和校长都由上级部门任命,校长并不是由校长公选委员会选拔,因此这会带来书记、校长互不买账的问题。每次上级部门都会强调团结,书记和校长也表态团结,但明争暗斗却在不少高校上演。推进校长公开遴选,这是大势所趋。
再次,要保障校长的权力,尤其是提名副校长的提名权。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校长有提名副校长的权力,这可让提名副校长对校长负责。但是,在现实中,校长通常没有提名副校长的权力,这一权力要么归党委,要么归地方政府组织部门,就像南方科技大学选拔副校长,明确规定校长提名,但具体操作却是深圳组织部门招聘,再把人选给校长象征性提名。不要说书记和校长在工作中可能不团结,就是副校长和校长闹矛盾的也不在少数。
为何校长不能提名副校长,这就牵涉到行政级别问题。由于高校校长、副校长有副厅级以上行政级别,而且一旦有了级别,就享有相关待遇。因此,对于副校长岗位也是按高级干部管理的。我国近年来一再提到要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但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动作,而由于校长、副校长的级别问题,校长的公选、校领导班子的构建都会把干部管理作为重要因素,级别考虑较多,能否办好学校反而变得次要。
另外,我国政府部门和学校的关系也没有理顺,存在权责不清的问题。按照管办评分离的改革要求,政府部门只负责投入与依法监管,学校自主办学,实行专业评价,但政府介入学校办学、评价的现象还很普遍,这对学校内部治理有很大的影响。为应对政府部门的评估、检查,学校也就要设置对应的部门。按照团结就能解决学校内部治理问题,是不是只要政府部门和高校团结,就能解决管理体制问题呢?
制度改革是我国大学实行现代治理的关键所在。当然,推进制度改革,包括取消学校行政级别、实行校长公选,推进行政权和教育权、学术权分离,会动很多人的奶酪,触及既得利益。因此,诸多既得利益者不愿意改革制度,而是强调个体素质完善,这不是对改革真正负责的态度。须知,良好的制度会抑恶扬善,而权力缺乏监督、制约的制度会滋生出恶来。
在现代制度中,学校领导对办学完全可以有针锋相对的意见,但意见可充分表达,最终通过民主决策解决,让学校有科学、民主的决策、管理,这不是领导不团结,而是现代治理的常态。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科学报》 (2015-08-27 第7版 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