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乐乐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5/7/2 11: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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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乐乐:官员不再兼职大学博导应是新常态

 

■胡乐乐

6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公布改革方案称,其校将严控包括官员、企业家在内的在职博士生的录取比例,并缩减了包含省部级官员在内的兼职博导人数。此次取消兼职博导资格的,包括一些正部级和副部级官员。

毋庸讳言,官员在大学里当兼职博导这样的事情,并不唯独人大一家大学才有。而且,不仅省部级官员在北大、清华等国家著名大学里当兼职博导,就连一些厅局级甚至县处级官员也在各种各样的大学里当兼职博导。之所以如此,一方面主要因为大学为了更好地得到各方面的资源,迫切希望以此方式方便获得自己所需的种种资源;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这些官员为了满足他们的虚荣心,需要用在大学里当兼职博导来很好地包装自己。

客观而言,官员中是有学者型的,而且某些人的学问也很受学术界和高等教育界的认可。但官员在辞去公职之前,他们的本质属性是专门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而不是专门从事学术研究和教书育人的教授。而且,一个人的时间、精力和能力总是有限的,官员不大可能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还心有余力地再研究学问并教书育人,尤其是指导需要博导悉心指导的博士研究生。更何况许多官员博导其实徒有虚名,根本没有真正的学术成就。因此,由他们指导博士研究生,不但会误人子弟,而且还会让学术屈从于权力,导致学生和学者丧失人格独立和尊严,败坏大学的风气。

进一步来说,从国家法律的角度来看,作为公务员的官员在大学里兼职当博导是明显违法的。官员在大学里当兼职博导,大学都是要给他们好处的。这些好处既包括酬金,也包括子女等的升学和工作,以及度假、休养等诸多便利。而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则非常明确地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据此,只要官员从大学里获得了当兼职博导的任何好处,就会违反法规。依照这一国家法律,官员就须受到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相应惩戒。

正因如此,中国人民大学将取消官员的兼职博导资格是一件值得高兴的好事,其他高校也应该积极学习人大的这一做法,让我们的大学里不再有官员博导,从而实现“大学的归大学的,官员的归官员”的理想状态。如果少数官员真的热衷于学术研究和教书育人,更喜欢当大学博导,那么就应该辞职离开公务员队伍,聘任到大学工作。否则,脚踏两只船,官场和大学两边通吃,肯定既做不好服务人民的领导工作,也做不好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工作。(作者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

《中国科学报》 (2015-07-02 第7版 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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