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郑金武)3月10日,北京外汇管理部正式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于同日开始实施。该《细则》整合了现有外汇管理部门外债管理相关规定,详细规定了试点企业资格管理、外债签约登记、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注销登记等全流程操作,并制定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据了解,该政策明确了试点企业资格。试点主要面向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注册,且拥有中关村高新技术证书,近两年无外汇违规处罚记录的的公司法人。对于确有借用外债需求,为科技企业服务,近两年无外汇违规处罚记录的非金融企业,经中关村管委会商北京外汇管理部认定后也可以参与试点。
该政策实行外债借用比例自律管理。中外资企业借入的本外币外债余额不得超过上年末经审计(或本年度专项审计)企业净资产的2倍,同时中资企业需满足全部负债(含正在申请登记的本次外债签约额)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75%的要求。允许符合试点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投注差”模式和上述比例自律管理模式之间进行选择。企业参加试点应当就借入外债登记、合规使用外债资金等进行承诺,开展比例自律管理。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外汇局有权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该政策简化了业务办理手续。尊重企业市场自主权,企业自行确定借入外债的期限、方式和币种。试点企业除外债签约(含变更和注销)等个别环节需到外汇局中关村中心支局办理登记外,外债账户开立、入账、结汇、还本付息等业务直接到银行办理。
该政策明确了外债资金使用要求。取消中资企业外债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试点企业外债资金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各项支出,同时要求外债资金使用须符合以下规定:不得以放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转借给第三方使用(符合试点企业自身经营范围的除外);除担保公司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抵押或质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和衍生产品投资;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及相关费用;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同一银行转存定期除外)。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相关主体职责,阐明了试点业务违规将承担的后果等有关内容。北京外汇管理部授权中关村中心支局具体负责试点业务的实施和日常监测。
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是外汇局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试点将促进中关村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便利化,便利中关村核心区企业与全球低成本资金“牵手”,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中关村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油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