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龙 胡学萃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4-3-2 12: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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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鱼类保护难在哪:九龙治水监管难
 
记者调查采访发现,虽然长江生态濒临崩溃之说过于夸张,但长江鱼类资源衰退却是不争的事实(详见本报2月25日《长江生态 发展与保护须并举》)。目前长江鱼类保护现状如何?又存在哪些困难与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已采取增殖放流、生态调度等鱼类保护措施,但部分措施存在盲目性
 
记者在长江中上游的宜昌、重庆等地采访发现,在生态薄弱地带建立专门的自然保护区,成为沿江地区采取的重要生态保护举措。例如,针对长江流域著名的珍稀鱼种中华鲟,湖北省政府在1996年4月就批准建立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强化各部门的统筹与协调。保护区成立了受伤中华鲟救护、救治专家组,使受伤中华鲟第一时间得到及时救治。2000年以来,保护区共救治中华鲟42尾,胭脂鱼47尾,救治成活率达到61%。
 
为消除水电建设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还采取了多种鱼类保护措施,主要包括鱼类增殖站、鱼道、生态调度、分层取水等。其中,鱼类增殖放流措施被广泛应用。专家们介绍,目前,我国已先后建成乌江索风营、大渡河瀑布沟、金沙江向家坝、澜沧江糯扎渡、雅砻江锦屏等近20座鱼类增殖站,并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放流活动,使部分鱼类实现了批量生产。
 
不过,据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赵依民介绍,增殖站短期内难以实现设计要求的生产规模。到目前为止,仍有相当数量物种的人工繁殖问题没有解决。
 
农业部淡水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实验室主任危起伟认为,目前增殖放流存在盲目性。“必要的河流生态空间是确保鱼类增殖放流效果的前提,但随着梯级开发,鱼类栖息空间被压缩,栖息地质量下降,增殖放流效果可能难以保障。”危起伟说。
 
为降低下泄低温水对鱼类的影响,我国已有糯扎渡、锦屏一级、光照、三板溪等一批水电站设置了分层取水叠梁门。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副所长陈大庆认为,叠梁门确实对水温改善有效,但升温效果不佳。“尤其是一些高坝大库,通过分层取水,可能费很大的劲才能改变1—2度,但实际需要升温5—6度左右,因此收效甚微。”
 
在生态调度方面,2011—2013年,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连续进行了生态调度,即为四大家鱼的产卵制造人造洪峰。试验初步证明生态调度对四大家鱼繁殖产生了促进作用。
 
“应该说生态调度人造洪峰有一定效果,但是现在处于起步阶段,效果达到好的状态还有很长一段距离,还需要不断试验改进跟踪。”陈大庆表示。
 
对长江的管理涉及水利、环保、交通、农业等多部门,鱼类保护监管难
 
专家介绍,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上,我国有《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渔业法》等,对包括鱼类在内的水生生物保护有所涉及,但鲜见系统地针对水生生物保护的可操作性法律规范。
 
危起伟告诉记者,水生生物的管理“太过复杂”。“以鱼类为例,《渔业法》是从保障鱼类蛋白质供给的角度考虑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水里的归农业部、岸上的归林业部,但农业部属于生产型部门,保护作为其一项职能,并不是核心业务,因此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都缺乏足够重视。”
 
“我国对长江的管理涉及防洪、发电、生态、航运、渔业,各个归口管理又分属于水利部、电网、环保部、交通部、农业部,他们协调起来很困难。”陈大庆说。
 
专家们介绍,国外一般都有流域管理机制。比如欧洲的一些河流流经好几个国家,就由这些国家联合成立流域管理机构。在美国,有密西西比河流域渔业管理委员会,针对鱼类保护提出对策,比如航道维护开挖,要经过详细论证,哪个地方能挖,哪个地方不能挖要保留。
 
中科院院士曹文宣呼吁,成立专门的长江渔业资源管理机构,在原有行业主管职能之外,增加执法职能。
 
专家建议实行生态补偿,进行水电定价机制改革
 
如何调动各方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曹文宣院士建议,应该实行生态补偿。“修水电站要建保护区,但保护区没钱怎么保护?对一些作出了贡献和牺牲的贫困地区,应从每度电里面抽取1—2分钱作为基金专门管理,作为给予这些地区的生态补偿。”
 
针对过度捕捞的问题,许多专家表示,应实施长江全流域休渔十年的特别措施。陈大庆提出,可借鉴美国经验,控制捕捞、发展游钓。“美国是不允许商业捕捞的,但可以提供娱乐化的垂钓。”
 
2012年6月5日,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在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如何准确评估水电建设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有专家表示,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某些成功经验,例如瑞士和欧盟的“绿色水电”认证制度和美国“低影响水坝”评估。
 
据了解,美国“低影响水坝”评估主要针对小水电开展,每五年论证一次,取得认证资格的电站允许其价格上浮,通过宣传绿色电力,鼓励消费者购买。“这种利益导向的政策比较容易调动企业积极性。”陈大庆说。
 
但一位不愿具名的国家发改委工作人员则对该制度是否适宜我国表示了忧虑:“首先如何界定低影响,标准并没有建立;再者,上浮的价格谁来买单?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如何调动?”
 
据记者调查,目前水电定价机制仍然是采取成本加成的审批电价模式,而且水电价格比火电平均低了0.2元。有专家表示,应逐步放开作为清洁能源的水电上网电价,实现“水火同网同质同价”。(原标题:《长江鱼类保护难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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