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科峰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3-9-18 9: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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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自杀免责书”让教育制度蒙羞
 
■彭科峰
 
9月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的5000多名新生来校报到。不过,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却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随后,多名学生和家长表达了对该协议的不满。
 
高校为何要让新生入学即签“自杀免责书”?无他,逃避责任而已。应当承认,近年来,高校中大学生自残、自杀的事件并不少见。家长的过分溺爱、大学人际关系的错综复杂、无处不在的竞争,加上自身过于脆弱的心理,都导致现在的大学生正在成为“脆一代”。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采取这一举措,无疑是想在意外发生时,使校方避免承担在管理等方面应负的责任。
 
这样的协议是否能够免责?实际上,之前早已有律师作出解读。学生一旦发生意外,即可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法律对于什么样的情况下学校应该负责或者免责,作出了清楚的规定。签不签协议,最终都得依法办事。再详尽、再苛刻、再冷血的校方协议,也大不过法律的力量。
 
毫无疑问,家长将学生送往高校读书,作为已经收取学杂费的校方,理应承担对学生进行培养、管理、教化的责任。一旦学生有意外,校方绝不可能凭借一纸协议置身事外。
 
值得深思的是,近年来,强制学生签订类似“自杀免责书”的高校不在少数。2010年,山东建筑大学也强制学生签“生死状”,引发争议无数。问题是,这样的“霸王条款”缘何屡屡在校园出现?
 
何为大学,大学何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一所真正意义上的大学,应是一个社会的良知与良心,而非单纯的知识、技能培训班。大学当激起人内心深处最本真的光明之德,唤醒人性之美,建立敢于质疑、善于发现的学术精神,塑造敢于承担责任、真诚待人的世界观。
 
像东莞理工学院、山东建筑大学这样的高校,动辄用“免责书”来回避自己原本应该承担的责任,用冷冰冰的文件替代对学生心理的关爱,将强权置于个人的选择之上,无疑背离了大学原本的责任与担当,丧失了大学的原有之义,也让整个教育制度蒙羞。
 
每一个鲜活的生命,都是无与伦比的瑰宝。面对每一个或怀疑或迟疑或失望的个体,全社会都有责任、有义务、有必要采取人性化的方法,去努力拯救。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大学更应如此。给学生多开设心理健康讲堂、提供更多减压的休闲娱乐场所、在学生遇到各种困难时及时救助……这些才是大学应该做的工作,而非用一张薄薄的白纸来伤害那些刚刚成人的年轻人。
 
《中国科学报》 (2013-09-18 第1版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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