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在“五位一体”建设中居于突出地位,确立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和任务。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其建设过程中,法律作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顺利进行的有力手段。生态文明建设中各种政策和措施的推行和实现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目前我国的生态保护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
1.立法体系散乱。现有生态保护立法比较分散,缺乏一部具有权威性、统筹性、指导性的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基本法。
2.立法层次较低。我国目前关于生态保护内容最多、分量最重的是《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可以作为生态保护法律体系中基本法的蓝本。但是《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具备基本法的属性。从法律效力层次来看,难以指导和协调其他单行法律。
3.立法理念滞后。目前我国生态保护方面的立法在理念方面还相对滞后。以《环境保护法》为例,主要偏重于事后的规范和制裁,缺乏事前的调整,只注重对资源与环境破坏行为的处罚,较少关注治理、恢复和积极建设等方面,忽视了立法对可持续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
上述问题使得法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权威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推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这既是时代的需求,也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一贯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这为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多年来这方面的执法实践和学界关于生态法学的研究成果为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和智力支持。当前,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既势在必行又切实可行。
二、《生态文明建设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定位
《生态文明建设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法》应当定位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相关单行法律、法规的制定应以《生态文明建设法》为依据,已生效的相关单行法律、法规中凡是与《生态文明建设法》相抵触的,应以《生态文明建设法》为准。
三、《生态文明建设法》的基本内容
基于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定位,《生态文明建设法》应当是一部集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破坏恢复和生态建设于一体的基本法。
首先,应当确定《生态文明建设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生态安全原则。一切社会、经济决策都要将生态安全置于首位,凡是违反生态安全的决策和行为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2.生态公正原则。应在社会群体和成员中公平分配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利和义务。
3.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要协调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满足当代人与后代人合理的生态环境需要,实现人类社会与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要确立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导地位。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导者,应赋予政府相应的权力。同时,也应注重对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最后,要确立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具体包括:
1.保障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知情权,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保障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中重大事项的参与权,建立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事项听证制度。
3.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诉权,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公益诉讼制度等。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界别:农工
主 题 词:经济 生态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