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之中,并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光荣任务。在生态文明建设方式的选择中,法治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也是最重要的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特征是长期性,是一种需要当代人和子孙后代共同长期努力才能实现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想使生态文明建设固定下来、永续下去,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使生态文明建设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对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护,这样才能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能够得以有力推进,确保建设“美丽中国”取得成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成果显著。环境立法从无到有,已颁布实施了多部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加入多个联合国国际生态环境保护公约,初步形成了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以多个单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法集合为法群形态的环境法律体系。但是,我们认为这些成果与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存在着诸如立法理念落后、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存在结构性缺陷、生态文明司法与行政执法存在障碍、生态文明司法缺乏合理的制度安排与司法工作机制、环境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等不足。生态文明法治化进程,仍需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重构。
为此,我们建议:
一、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化,应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审视我国的法律体系,进行审查、调整和改造。要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标准,推动现有各种法律的“生态化”调整与改造。与环境保护法相关的宪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要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常态化提供法律保障。这些法律应该在生态文明的统一目标下保持高度一致。通过法律的“生态化”,加强相关部门在生态文明建设上的配套和协同作用,使之更好地同建设生态文明的总体要求相协同。应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建设生态文明成为全体国民的共同选择和国家发展的总体方针之一。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环境和资源法律、法规,抓紧修订《环境保护法》。
二、要加大司法力量对建设生态文明的保障作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保障生态建设营造良好环境。要积极探索保护环境资源公益诉讼。通过立法,将检察机关明确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特别法律监督程序的主体。逐步提高专业化与专门化水平。现阶段,可结合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充分利用我国法院有关专业法院(如海事法院)的管理体制,设立跨区域管辖的环境保护审判法庭,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司法解释权,指导全国环境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解决司法权统一行使问题,保证司法工作机制的顺畅。长远发展上,可在相关实践基础上设立跨区域管辖的环境保护专业法院。此外,还应加强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生态法律素养,强化司法强制力。
三、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化,应以建立健全环境问责制为着力点。应建立起一套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使各种政策和措施制度化、规范化;要改革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把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部政绩和干部升迁的主要参考指标之一;通过建立和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激发和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环境执法人员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意识。
四、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化,应以提高公民生态文明意识为落脚点。相关部门应从公众参与制度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实现环境领域的“阳光执法”。通过开展内容、对象、手段广泛和形式多样的全民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生态意识和法治观念,调动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拓宽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
主 题 词:经济 生态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