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东莞理工学院在校大学生敖翔故意杀人、强制猥亵妇女死缓复核案进行公开宣判,裁定核准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一审判决。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对该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敖翔分别于2011年11月20日及11月21日对被害人周某和梁某某(均系东莞理工学院在校大学女生)强制猥亵;敖翔在猥亵梁某某后,为阻止梁某某呼救及反抗,采用捂嘴、掐颈等手段致梁某某当场死亡。2011年11月23日21时许,敖翔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广场派出所投案。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敖翔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其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极刑,鉴于敖翔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对敖翔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敖翔没有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广东高院核准。广东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广东高院复核认为,敖翔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该判处死刑,鉴于敖翔作案后能够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带领公安机关取得重要定案证据,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敖翔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广东省高院依照规定裁定核准敖翔的死缓判决。(原标题:省高院昨日核准死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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