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小立
当下中国大学呈现出一种矛盾的状态,一方面是各种数据和进展着实惊人,另一方面,现代大学制度却迟迟得不到落实。现代大学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一样,不见得会保障数据的持续高速地增长,但一定可以将数据转化成福祉,嘉惠于每一位大学师生,并且在保障其尊严和权利的同时,切实地增强幸福感。
现代大学制度虽然是“舶来品”,但从上世纪初进入中国以后,就已经与中国思想文化的实践相结合了。像蔡元培、蒋梦麟时期的北大和梅贻琦时期的清华,都是移植和消化外来体制的典范,他们共同开创了中国现代大学的传统和中国式的现代大学制度,其基本的管理方式就是实行协商制度。
协商既是一种管理方式,也是一种管理态度。现代大学体制,自产生以来,就是讲求共同治理的,而体现共同治理最好的方式即民主协商。对大学的领导者而言,相信自己可以主导一切,或者担心自己不能处于主导地位,都会影响协商的正常开展,此时,协商就是一种管理态度,这种态度考验的不是领导者的行政能力,而是他们的人生境界。
就协商本身看,作为一种比较容易实行的渐进改革,它并不需要从根本上变革现有大学制度,也不需要多少先决条件。具体地说,在有关学校、学院的重大或次重大问题以及在相关机制、政策、规章的制定上,大家坐在一起讨论和协商,得到一个共识或解决办法,并不是多么困难的事,实际上,它主要取决于领导者的一种“态度”,即他愿意或不愿意这样去做。
笔者以前曾讨论过大学管理中协商民主的优先性和合理性。在笔者看来,协商民主不仅能够体现大学的精神,而且能够增强师生对学校的责任心和认同感。就可行性上言,大学师生是社会中相对最有知识的群体,也最有条件实行协商制度。当然,“知书”也不必然“达理”,但如果“知书”者都不能向“达理”的方向靠拢,那么,又如何要求社会上不“知书”或少“知书”者去努力“达理”呢?这是一方面。从另一方面看,协商意识并非理论灌输就能建立起来的。“知书”者和大学管理者只有通过共同协商的实践,在具体参与协商操作的过程中,才可能培养和建立起自身的协商意识,进而明白协商的规则,抑或受益于协商。而作为“知书”者之一的大学教师,一旦具有了协商意识,即可通过教学的行为(“身教”)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个中的意义就不仅限于知识传授,而是名实相符的教书兼及育人了。
其实,当下中国大学不是没有协商机制,但之所以给人以协商机制缺失的印象,是因为现有协商机制要么停留在文字上,要么就是由于机制不健全而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机制不健全和不完善,主要是过于笼统,缺乏真正的“制度化”的考虑和落实机制的具体规范,不仅使“不协商”的行政陋习得以延续,也助长了形式化协商的出现。
所谓形式化协商的表现形式有三:选择性协商、限制性协商和保密化的协商。选择性协商是指专门选择利益一致的人员进行协商,其结果是所协商的政策偏向一方,使既得利益者的利益面无限扩充;限制性协商包括级别性地限制、机构性的限制。以机构性限制为例,本来一个政策涉及到几个院系或部门,理应是几个院系或部门共同协商,但实际却是在几个部门中再选择。而保密性的选择更是显示出随意性。比如政策本身就不够公正,故担心让更多的人知道,所以就遮掩过关。由此看来,它们的共同特征是缺乏代表性和广泛性。
当然,对于大学内的协商过分理想化的预期也是危险的。因为从理论上说,协商只是现代大学体制的一种初步的形式,它本身既受到旧机制的制约,自身也需要有良好的机制作保证,它的适用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它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问题,而只能一个一个地解决。从实际操作看,因为各人专业背景不同,看问题的方式上有差异,协商中难免有观点的交锋、言辞的对立。而由于大多数人过去很少有机会经历真正平等的民主协商,初涉协商场合,不习惯氛围、不明白规则、不知如何恰当地表达意见,都有可能影响协商的气氛,甚至吹胡子瞪眼睛也在所难免。因此,以务实的态度,将这些不甚“和谐”的情况视作协商机制运行初期的正常现象,包容其言行,不仅是完善和发展大学协商制度的必要步骤,也是建立现代大学体制的开始。
《中国科学报》 (2013-01-03 第5版 大学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