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遵纪守法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胡海岩当了5年的北京理工大学校长,也当了5年的被告。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他每年都要收到若干张法院传票。
迄今为止,这位著名的力学专家在法庭的角力中还没有一场胜诉的记录。
在最近宣判的一件案子中,胡校长又输了。该校一名学生的不及格学分数达到50个,依据学籍管理规定,被校方退学。没过多久,胡校长就又成了被告。
该学生的家属提起诉讼,称退学的学生后来得了抑郁症,校方要对此负责。法院审理判定,虽然北京理工大学的做法是合理的,与学生患病没有什么关系,但鉴于对方是弱势群体,判决学校赔付精神补偿费28万元。
在3月12日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当胡海岩讲起败诉的经历时,在座的其他委员——特别是那些大学校长和教授——都会心地苦笑了起来。
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钱锋委员说,每当这类案件发生,高校胜诉的可能性极小。
武汉音乐学院院长彭志敏委员自称是另一位“老是被起诉的明星”。他说,学生因为各种情况发生意外甚至死亡,如因个人原因自杀,或考试舞弊被开除,都是悲惨的事情,但家属会找上门来闹事。出事后,学校会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汇报,而上级有时就一句话,要求息事宁人——你们要注意稳定,处理好啊。
为了“稳定”,彭志敏觉得学校常常承担了不应该的责任。虽然,校长的确可以作出决定,“赔就赔吧,28万也动不了学校的根基”。可是,彭志敏说:“28万不是校长的——教职员工要来问你,你为什么要赔给他,你为什么这么窝囊,为什么这么软弱,甚至问你拿到了什么好处。”
“我们确实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是又有谁来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这位院长问。
他警告说,司法者应该注意到,这不是哪一家学校、哪一个人的事情。最近几年,这已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司法领域。
虽然连法院工作人员都对学校表示,“20多万对你们来讲也不是什么负担”,可胡海岩校长就是没法服气。
他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里提到,“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可是自己的这些案子,“从法律效果上,我应该胜诉,从社会效果上,对方是弱势群体,我们首先要息事宁人”。“到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相一致的时候,哪个在前哪个在后?”
胡海岩还举了一个例子。北京理工大学拒绝将学位授予一名考试作弊的学生。学生告到了法院,学校又败诉了,理由是,我国的学位条例没有规定说作弊就可以不授学位,只有“热爱祖国”等要求。
胡校长最终召集学位委员会投票,“折腾了两三轮”,仍然否决了这位作弊者的学位申请。
他说,要想避免麻烦,学校直接发个学位就行,可从长远来看,这对道德、对学风是什么样的效果?他主张,法官判断社会效果时,要看当前,也要看长远。一切以当前稳定为准,为了安抚“弱势群体”就判学校败诉,出点钱近期看是可以“摆平”,可司法的公正性甚至社会道德都会受到伤害。
这位屡屡败诉的校长表示,希望法学界的“高手们”好好研究这个司法难点。
江西师范大学正大研究院院长王东林委员指出,如今除了“医闹”,还有“校闹”。一旦发生学生自杀等情况,甚至有专门的“公司”,可以帮人组织“全班人马、全部道具”到学校闹事,包括“场面的布置”都有讲究。
广西大学副校长黄维义委员就遭遇过“校闹”,当时,她被搅得没法正常办公。她呼吁,不要让学校成为“无限责任人”!
听了胡海岩校长的经历之后,北京交通大学教授王玉凤委员突然想到,该校一名学生因为替考被开除,家长急得在校长办公室里把头磕出了血印——如果他们知道还有这样的判例,没准就会纷纷仿效去状告学校。
她认为,出现这类问题一方面是法院裁决不公,另一方面是存在法律的漏洞。她早在2008年就受教育界人士委托,向全国政协会议提交提案,建议尽早制定《校园安全法》,厘清学生发生意外的责任问题。
当时她就指出了一个现象——很多学校不敢搞体育活动,也不敢搞春游,即使要搞也要让学生带家长来,生怕出事说不清楚。她得到的提案回复是,这的确是个重要问题,立法也很有必要。但是4年过去了,一直没有下文。王玉凤说,假如这类案件的判决一定要兼顾“社会效果”,那也只能是极少量和极个别的,否则,法律就成了“橡皮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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