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科技中长期发展战略框架示意图
由中国工程院组织开展的“中国工程科技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项目研究(综合报告部分)已经完成。该项目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工程科技的重大需求、促进我国工程科技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基本出发点,对2030年我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进行系统谋划。
项目的综合报告在分析世界工程科技发展大趋势、我国面向2030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我国工程科技未来发展能力的基础上,提出工程科技支撑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思路,提出能够大幅度提升我国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国力的重大工程,提出具有引领性的重大工程科技专项和需要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从而进一步促进工程科技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国家战略实现。
中国工程科技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综合报告摘要)
前言
工程科技是对经济社会联系最紧密、作用最直接、效果最明显的科学技术,是形成现实生产力的关键。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国工程科技界以国家的发展强盛为己任,攻克了一个又一个技术难关,使我国工程科技总体水平大幅提升,部分领域已跻身国际先进行列,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2011—2030年,我国面临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转型期和重要机遇期,将经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冲击。面对未来人口持续增加,能源、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全球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恶化,技术、市场竞争加剧等一系列问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巨大挑战,对工程科技的创新发展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工程科技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基础仍显薄弱,众多领域尚未摆脱关键和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支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国经济社会集约、持续、和谐发展的能力仍有较大差距。
为做好全面应对挑战的准备,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2008年两院院士大会上提出的“建设国家科学技术思想库”的战略构想和要求,中国工程院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资助下设立了“中国工程科技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联合基金,组织开展了“中国工程科技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项目研究,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工程科技的重大需求、促进我国工程科技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基本出发点,对2030年我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进行系统谋划。
联合基金管委会由中国工程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项目研究由工程院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专题组两部分组成,工程院战略研究课题组的任务是研究提出面向2030年我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建议实施的重大工程和重大工程科技专项,基金项目专题组则以重大工程、重大工程科技专项引出的科学问题和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为主,形成了层次分明、有机结合的研究团队。
工程院发展战略研究团队由工程院院士和中青年专家共同组成,包括8个领域课题组、4个跨领域专题组和1个综合组。8个领域课题组为机械与运载,信息与电子,化工、冶金与材料,能源与矿业,土木、水利与建筑,环境与轻纺,农业以及医药卫生课题组;4个跨领域专题组为“信息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程科技问题”“生物碳汇扩增战略”“我国载人探月工程发展战略研究”“我国公共安全相关工程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题组。综合组由工程管理学部院士、各学部专家组组长及执笔人等组成,主要任务是参与项目的顶层设计、总体策划、过程控制、界面衔接和综合集成。基金项目专题组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面向全国招标选定,共有217个单位申报了648个项目,经工程院专家组评审选出50个项目给予资助。
2009年4月项目研究正式启动。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动员了工程院9个学部200多位院士和300多名专家参与研究,并在工程院全体院士中广泛征求意见。2009年6—7月,确定了项目组织和工作计划,研讨确定了项目研究纲要、领域课题研究大纲、基金项目指南等;2009年10月确定了50项联合基金资助项目。2010年6月院士大会期间对各学部的初步研究成果进行交流审议,9月,各领域课题研究报告初稿进行了交流汇报,在对综合报告大纲进行研讨基础上,开始了综合报告编写工作。2011年3月,经过10多轮修改,项目组向工程院常务扩大会议汇报了项目综合报告以及重大工程和重大工程科技专项等,5月综合组会议对综合报告进行了审定并向主席团汇报;并于6月院士大会期间向全体院士征求意见,在院士建议基础上对研究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
本项目是对我国工程科技中长期发展战略第一次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今后将持续进行深化研究。项目研究在分析世界工程科技发展大趋势、分析我国面向2030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分析我国工程科技未来发展能力的基础上,提出工程科技支撑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思路,提出能够大幅度提升我国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国力的重大工程,提出具有引领性的重大工程科技专项和需要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从而进一步促进工程科技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国家战略实现。项目研究成果简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