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99年起开始实行的高校全面收费政策,由于与之配套的“高校扩招”为大量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提供了上大学的机会,因而具备了实践上的合法性。但从该政策在制定时所依据的“拉动内需、回笼货币”的经济性目的,以及在缺乏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仓促出台的背景角度来看,其隐含的不足和附带产生的消极性的“恶”则成为必然。
在法律上,这种面向学生家长的高校收费显然是没有理由的。因为高校学生一般在年龄上都超过了18岁,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他们在法律上具有与父母平等的政治和经济权利,父母已经无须为他们的上大学承担经济责任,他们也没有权利要求父母为其上大学支付学费。以学生家长为收费对象的高校收费政策,却漠视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这个法律事实,强化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显然是有违现代法律精神的,并且不利于大学生建立权利和责任对等的公民人格。
在文化上,这种政策利用了人们在传统文化中形成的“望子成龙”、“读书做官”的人性弱点,以及在传统文化中形成的家庭伦理观念,亦即供养子女读书,是父母应尽的责任,不管这个供养期为多长。这种观念以子女读书的神圣性,遮蔽了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权利和责任的界限,淡漠了大学生应该具有的经济责任意识,使其以为父母为其承担大学学费为必然,不利于他们自主、自强、自立人格的养成,加剧了大学中的“幼稚园大学生”及学生高尚人格修养怠惰的现象。
在经济上,这种面向学生家长收费的政策,将学生家庭经济收入的差异,带入到大学生的教育环境之中,制造了“贫困生”这个暗含歧视意味的称谓,既造成了大学生们在尊严和经济能力方面的不平等,又刺激和强化了学生及其家长的功利意识,使好学校——好工作——高收入,成为学生及家长的教育信念和目标。这种目标引导学生在学习中普遍采用技术性的学习策略,将“考各种证书”作为学习的目的,降低了学习的意义。而为了找到高收入的工作,学生毕业后往往立足于要在大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就业,从而造成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人才的“马太效应”,使高教难以达到促进边远和经济落后地区面貌改变的效应。
从这项政策推行的社会实际效果来看,也表明其显然缺乏“完美”或“万全”的性质。该政策在客观上造成的“学生家长自杀、卖血”、“大学生弟或妹为其辍学”、“一些大学为追缴欠费而不准学生考试、注册以及扣留毕业证书”等现象,表明其在理论依据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尤其是潜伏着产生消极(并非故意)的“恶”的漏洞。这样的结果不仅与教育的品性相悖,也与正常的政策制定精神和宗旨不符。
众所周知,作为组织和主导社会活动的公共政策,其原则应该是瞻前顾后的,亦即不仅要考虑制定政策的原因,而且要考虑政策推行后的结果。追求“万全”良法,避免和杜绝“恶”法,是当代文明社会中政策制定的基本要求。虽然我们知道任何政策的制定都无法做到“万全”,难以达到“完美”,但政策的制定者们不应该因此而松懈自己的原则,应该有追求“万全”、“完美”的理想和信念。只有最大限度地防“恶”和抑“恶”,才能防止和避免政策在主导社会活动时产生负作用。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一些法制健全的国家中,有些法案在国会一拖再拖,有些案件在法院悬置数年的原因。因为那些对法治精神拥有敬畏意识的法官或议员们,深知一个带有“恶”的意义的判决或法案,对社会的危害是非常深重、深远的,所以应该慎之又慎。
具体到我国的高校收费政策上,我们宁愿认为政策的制定者们是善良的,其收费举措只是对国外大学收费的简单模仿,或者是基于解决高校经费紧张状况而不得已采取的权宜性政策。因为我们无法设想,一个国家教育政策的制定,是会基于“解决‘8万亿元社会游资会给社会造成通货膨胀难题’这样的纯经济诉求”,而利用家长们“望子成龙”的心理,将他们的家庭储蓄用来解决国家的经济问题。如果真是这样,那一定不是正常的教育和政策思维。因为教育政策制定的核心理由,应该是基于教育方面的原因,而不能是基于教育之外的其他原因。
高教政策制定是一项系统工程,对其品质的反省有利于政策水平的提高。从根本上说,既需要国家一些基本制度和社会风气的文明,又需要国家层次人事制度的进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更多的优秀人才参与到国家的政策制定工作中来,以全社会的聪明和智慧促进政策水平的提高。由于任何政策都是需要由人来制定和执行的,因而进步、文明的政策必然需要由具有进步和文明素养的人来推动。所以,建立优秀人才人尽其才的制度和文化环境,是社会真正进步的关键。
《科学时报》 (2008-11-21 A4 周末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