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11-9-5 6: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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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门槛 扫清障碍 敞开大门
民营企业将主导战略性新兴产业
 
尽管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发展的两份重磅文件在2005年和2010年相继出台,但对于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来说,在五花八门的准入门槛前,依据这些政策许诺进入产业领域依然遥不可及。
 
局面的扭转或许依赖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民营企业、民间资本之间的良好互动。8月15日,发改委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来自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界和金融界的人士表达了共同的看法:如果各种门槛清理成功,战略性新兴产业将迎来民营经济主导的时代。
 
不过从操作层面上分析,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还面临诸多困难,例如主流技术路线尚未确定,竞争激烈甚至无序竞争,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平衡,等等,都将是艰难的考验。
 
在国家大力呼喊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当口,国家发改委最近发文,要清理阻碍民营企业进入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各类门槛,并且要求政府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
 
根据这份《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民营企业在进入生物产业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时,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等将不再是拦路关卡。
 
此外,民营企业的意旨可能会更加通畅地传递到产业政策制定者的案头,并且可能会成为产业政策的一部分。
 
“如果这次动真格,真正能够按照实施意见做下去,对民营企业将是一个很大的利好。”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秘书长陈庆振甚至认为,对整个国家经济活力而言,这将是一个极大的推动,因为民营经济已经占据国民经济半壁江山。
 
不过也有多位人士担心《实施意见》能否扎实落实。此前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两份重磅政策——业界所称的“非公36条”和“新36条”就遭遇各种力量的化解,最后的命运是被“继续落实”。
 
《实施意见》起草者之一、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高技术产业研究室主任曾智泽解释,落实“新36条”即《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是此次《实施意见》出台背景之一。
 
此外,《实施意见》出台的另一个背景则是落实去年10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构成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要措施。
 
《实施意见》强调说,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力量。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民营企业的创新活跃度比较高,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它们去推进技术研发,实现产业化,开创新的商业模式。另一方面,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有不少高成长性行业和新的商业模式,对民营企业来说是较好的投资方向。”曾智泽解释说。
 
但民营企业在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路途中却遭遇了一些困难。由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而有些民营企业资金亦不雄厚,因此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等方面,很难够着某些部门设下的门槛,项目因此也无法落地。
 
“我们调研发现,民营企业或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过程中,总的来看不存在政策障碍,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某些隐性的障碍。”曾智泽表示,《实施意见》不是要求针对民营企业降低门槛,而是不能针对民营企业设置新的门槛。
 
大北农集团副总裁宋维平曾两次参与《实施意见》的讨论。他对《科学时报》记者表示,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进入生物产业领域其实并没有大的门槛,也没有大的障碍。他说:“至少在生物农业领域, 90%都是民营企业在做。”
 
宋维平进一步表示,实际上,生物种业领域应该适当提高进入门槛。他说:“目前国内生物种业目前呈小、散、乱状态,如果听之任之,生物种业就发展不起来。现在不是要解除门槛而是要重新设立门槛,阻止一些创新能力太差的企业进来。”
 
不过宋维平也表示,不同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形可能有所不同。
 
《实施意见》首先提出,要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朱希铎对此分析说,上述门槛并非由国家发改委设置,《实施意见》点出具体门槛名称,实际上是点了门槛背后部门的名字。
 
在《实施意见》中,国家发改委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规范公共资源安排相关办法,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要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为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制定,《实施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规划时,要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实施意见》还就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鼓励发展新型业态、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等作了明确要求。
 
多位人士在接受《科学时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在国家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大气候下,《实施意见》的出台对民营企业可谓降了一场“及时雨”。“这10条很具体、很具有指向性,切中民营企业在发展进程当中所遇到的瓶颈。” 朱希铎进一步表示,“它几乎是中国民营企业一直非常苦恼和困惑的地方,新10条非常及时。”
 
宋维平认为,《实施意见》对投资机构是一个利好的消息。此外,可能会引导优质人才和优质资本进入战略新兴产业。
 
不过也有观察人士表示,《实施意见》仅仅是“意见”而不是政策法规,这就决定了它的政策效益值得进一步观察。不少人士担心《实施意见》会遭遇被下一份意见继续落实的命运。
 
“希望这次真正把提出来的问题落到实处,而不是走过场,再来第二个意见、第三个意见。” 陈庆振说。
 
《科学时报》 (2011-09-05 B2 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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